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和安全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县卫生健康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决定在全县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的监管,杜绝医疗废物随意丢弃、遗撒、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发生,结合2020年《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的全过程痕迹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是否建立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并落实;是否建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开展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医疗废物登记是否规范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协议;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与辖区内设置暂存处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暂存协议或者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是否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并建立管理台账。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是否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医疗废物;是否使用专用包装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存处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规范称重、登记和交接医疗废物;是否存在暂存时间超过2天的现象;是否按规定时间保存转移联单。是否存在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的现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实现了医疗废物全部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运送、处置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是否符合标准;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是否经过培训;是否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是否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是否规范登记、交接、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是否实行医疗废物处置闭环管理;专用车辆是否有医疗废物标识,是否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使用后是否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置医疗废物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定期对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建档、报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登记内容、数据是否与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台账一致。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属(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情况。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宣传引导。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
(三)卫生健康执法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医疗废物执法检查,督促规范处置各类医疗废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至少2-3次执法检查,确保检查全覆盖,对于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加大对本单位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工作的自查自纠力度,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专项整治检查,建立医疗废物管理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按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彻底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开展专项整治时间为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30日。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6月1日—6月10日)。制订整治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安排在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6月11日—6月20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限时整改落实。
(三)拉网式检查及抽查阶段(2021年6月21日—8月31日)。各部门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全面拉网式检查,建立医疗废物风险源清单,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9月)。9月30日前,县卫生健康执法部门将专项整治评分表、统计表(附件1、2、3)和专项整治报告报县卫健局医政医管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将本辖区专项整治统计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直接报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内容应当包括本辖区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现状,开展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工作打算等。
(一)提高思想认识。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较大危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角度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和环境安全监督执法重点内容,持续深入推进,有力提升全市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水平。
(二)加强部门协作。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县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对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专项整治评分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专项整治评分表》规定内容进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形成清单反馈至各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整改落实。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辖区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应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监督执法。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并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行为。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全县区域内医疗废物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可视化及智能化监管。将医疗废物日常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评审及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内容,保证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规范处置医疗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