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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对于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2-07-02 08: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对于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大学对于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内监督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监督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及XX市高校思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建设,全面从严治,强化内监督,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把 XX 大学建设成为显著的一流理工科大学这一目标,促进学校风廉建和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内监督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 大学内监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和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要管、全面从严治原则。

 第三条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做到上下联动、组织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第四条学校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章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宗旨,模范遵守 法律情况; (二)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维护校委集中统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和校内各项决定、决议、政策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内政治生活,贯彻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基层组织和全体员服从校委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责任,严明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建工作、风廉建和反腐工作情况; (五)贯彻落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工作情况; (六)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实施规范,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七)坚持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八)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九)完成上级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五条学校内监督的对象是学校各级组织和全体员,特别是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和处级以上领干。

 第六条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坚持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学校各级组织和领干,应当自觉接受和正确对待广大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校委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员民主监督的内监督体系,加强协同监督。

 第二章学校委的监督 第八条学校委在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委常委委员和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学校委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学校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明确校 X 委和校内各级组织的监督职责,检查校 X 委和 X 委领导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学校委常委委员、委委员、X 委和工作部门、二级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委、X 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九条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内监督工作,同时加强对本部门的内部监督。

 第十条内监督必须加强对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干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建设、从严治,执行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发

 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组织报告。

 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委应当加强对领干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领干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二条严格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干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十三条坚持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干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 X 委和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治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

 待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全校中层及以上领干应当每年在民主生活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治责任、推进风廉建和反腐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领干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干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干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三章学校 X 委的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 X 委是校委实施内监督的专责组织,接受校委和上级 X 委领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校内组织和领干遵守章规纪、贯彻执行、上级和校内各项决定、决议、政策,履行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协助校委组织协调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内监督工

 作的督促检查; (二)依照权限起草、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 (三)对领干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组织和领干违反章和其他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予以问责; (五)向学校委和上级 X 委报告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作出关于维护纪的决定; (六)受理对组织、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员的申诉,保障员的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 X 委必须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对问题反映集中、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干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二十一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 X 委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

 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校X 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干,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八项规定实施规范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学校 X 委的监督。发现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学校 X 委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管理机制,自觉接受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四章二级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二级组织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督促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和开展各项活动; (二)加强对二级组织领干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学校委反映

 群众意见和诉求; (三)建立完善二级组织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制定和落实二级组织务公开制度,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工作体系; (四)重点加强对二级部门“三重一大”的监督,严格执行二级学院组织会议和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监督; (五)了解员、群众对二级组织的工作和领干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学校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和交流,研究解决支部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视建工作制度建设, (七)维护和执行纪律,发现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学校委报告。

 第五章支部和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支部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员、群众对工作和领干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二级学院委(总支)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纪律,发现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所在二级组织报告。

 第二十八条员应当本着对和学校事业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支部内员领干的民主监督,及时向二级学院委(总支)或各级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二)在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任何组织和任何员,指出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干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负责地揭发、检举任何组织和任何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学校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学校监察部门等对校内在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审计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处发现领干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校委报告,并按照学校审计等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领干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该干部所在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 X 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条同各民主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组织应当支持民主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派和无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一条校各级组织和领干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

 第七章整改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级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上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级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组织和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 3 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学校委、X 委应当加强对履行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级组织应当保障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员在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各级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级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

 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三十七条学校工作部门不仅应当认真职能监督,还应对工作和监督中发现的难点问题与二级组织加强研究分析,主动预判,建立协同研判机制,提高监督效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 X 委、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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