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乡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XX 乡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任务要求
以确保我乡环境安全为目标,突出问题导向,统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对固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坑塘沟渠污染、“散乱污”企业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切实摸清污染底数,加大治理力度,解决存量污染,严防新增污染,全面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坚持全乡共治、全域覆盖,建立健全各村管理负责机制,压实污染排查整治责任,加快推进全面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排查整治内容及分工
(一)涉气污染源。主要包括涉气工业企业污染、燃煤锅炉污染源、散煤复燃污染源、柴油货车污染源、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源、公路水利工程扬尘源、工业料堆场扬尘源等方面。
1.涉气工业企业。重点排查企业是否持证排污,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重点污染源是否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是否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涉 VOCs 工业企业的 VOCs 是否得到有效治理。
2.燃煤锅炉污染源。重点排查经营性场所燃煤锅炉是否取缔到位,即“烟囱倒地、锅炉移位、断管断电、清除原料”。
3.散煤复燃污染源。重点排查是否建立散煤复燃网格化监管体系,农户是否存有劣质散煤,是否燃烧劣质散煤。
4.柴油货车污染源。重点排查中重型柴油货车(总质量 4.5吨及以上)是否经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是否达标排放;不达标车辆是否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是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经维修治理后复检是否合格;是否采取重污染天气柴油货车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及建立有效落实机制。
5.重点用车单位。各村排查重点用车单位(自有或每天使用 10 辆以上重型柴油货车的单位)是否购买或使用国五及以上重型柴油货车、重型燃气车或新能源车;是否建立绿色运输责任制和承诺制;是否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超标排放车辆,是否通过国家机动车环保查询平台逐车核实车辆排放阶段,建立车辆动态数据库。
6.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源。排查是否严格落实扬尘污染达标整治八条要求,即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视频监控和PM10 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两个全覆盖”、扬尘达标排放、土石方湿法作业、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0.5 米、设立专职扬尘管理员、工程主体作业层防尘网全封闭、建筑物内干净整洁无敞开堆放垃圾。重点检查裸露地面、粉状粒状物料遮盖防尘网目数是否达到 2000 目/100 平方厘米要求,块状物料
遮盖防尘网目数是否达到 800 目/100 平方厘米要求,PM10 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是否规范并稳定联网运行,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是否取得相关资质并封闭或严密遮盖,土石方作业是否采取有效洒水等抑尘措施,核查建筑物门洞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密封,密封网目数是否达到不低于 800 目/100 平方厘米的要求。
7.公路水利工程扬尘源。重点排查在建公路和城乡道路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是否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施工场地主要出入口、道路是否硬化并洒水抑尘,运输土方、建筑材料、渣土等车辆是否密闭或严密苫盖运输,取土场、弃土场是否采取压实、洒水、苫盖等措施,现场堆放土方、路基填料、施工材料是否采取苫盖等措施,边坡是否采用防尘网覆盖抑尘,岩石层凿裂、钻爆、现场截桩和破碎等易扬尘的施工工序是否采取洒水喷雾防尘措施,附属拌合站是否做到物料封闭存放以及场地、路面是否硬化并洒水保洁。
8.工业料堆场扬尘源。重点排查工业企业是否按照《XX 省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落实《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料堆场场地路面是否硬化,在满足安全前提下煤炭等粉料是否入棚入仓或建有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是否完整无破损,料场露天装卸作业是否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规上工业企业料堆场是否规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 PM10 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主
管部门联网。
(二)涉水污染源。主要包括涉水工业企业污染、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坑塘沟渠污染、城市及农村黑臭水体、入河入湖入库排污口、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隐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源等方面。
1.涉水工业企业。重点排查化工、焦化、农药制造、印染(水洗)、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场、食品加工等涉水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排放标准、排水去向等,核查是否存在无环评手续、无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在线数据异常以及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非法排污、恶意排污问题。
2.农村生活污水。重点排查村庄生活污水是否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是否存在污染农村环境问题。乡政府按照要求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控,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优先就地就近就农进行资源化利用。
3.农村黑臭水体。重点排查村庄及周边 1000 米范围内,是否有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河塘沟渠(简称“农村黑臭水体”),对污染源进行溯源排查,采取封堵污水直排口、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治理措施。
4.坑塘沟渠污染源。重点排查面积大于 5 平方米、平均水深在 25 厘米以上的坑塘沟渠颜色是否异常、有无异味,是否有
污水排入,坑塘沟渠岸边是否存在垃圾,水体中有无漂浮物。已整治的纳污坑塘是否反弹。对于范围内的颜色明显异常、散发浓烈难闻气味、主要指标严重污染的坑塘沟渠,按照农村黑臭水体要求进行整治,优先治理村庄及周边 1000 米以内的坑塘沟渠。对入河入湖的其它坑塘沟渠,按照相应受纳水体标准进行排查,对超标的限期治理;不入河入湖的坑塘沟渠,属于农村生活污水的,经无害化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优先就地就近就农进行资源化利用;其他类型污水,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二级标准进行排查和限期治理。
5.地下水污染源。重点排查农用灌概井出水是否存在色度异常、浑浊、异味等情况,是否存在污染问题。对排查发现的疑似或污染问题,全部纳入问题清单,依法依规整治。
6.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所有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涵闸、隧洞等设施向河流、渠道等水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养殖场排污口和其他排口。核查排污口是否经过审批,排污口位置、排水去向、排放废水类型、排水规模、排放标准、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标示牌设置是否符合管理要求。彻底摸清本村辖区所有入河排污口数量,厘清类别,彻底封堵非法排污口。
7.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重点排查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否做
到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无乱堆、乱排问题。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否配套建设治污及资源化利用设施。
(三)涉土壤污染源。主要包括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等方面。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重点排查辖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是否全覆盖;企业是否依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制定实施土壤自行监测方案,监测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开;企业搬迁或关停后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是否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二次污染。
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重点排查是否依法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对确认为污染地块的,是否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是否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是否存在违规开发建设活动。
3.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重点排查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以粮食镉超标区域为重点,兼顾汞、砷、铅、铬等其他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排查、整治,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是否建立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清单台帐;列入整治清单的企业是否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四)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污染源。主要包括生活垃圾,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险性的废物。
1.生活垃圾。全面排查生活垃圾产生数量、贮存情况、处置方式,重点核查是否集中收集、有效处置,是否存在乱堆乱放、长期堆放,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等问题。
2.危险废物。以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为单位,重点排查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及申报情况,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防遗撒措施,危险废物是否分类分区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是否申报,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是否进行稳定化预处理。
3.医疗废物。全面排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内部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制度落实情况,核查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是否有效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否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医疗废物暂存场所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消毒和清洁。
(五)“散乱污”企业污染。主要包括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未办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土地审批、安全评价审批、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污染大气、水、土壤环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污染企业。
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散乱污”企业,对已列入清单的“散乱污”企业是否整治到位(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实现动态“清零”;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原址丧失恢复生产能力;列入整改提升类的,达到整治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重点涉污行业企业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或其它反弹现象。
三、实施步骤
此次全乡排查整治工作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月 31 日结束,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整治,彻底摸清污染源底数,完成污染治理和问题整改,消除存量污染问题。通过排查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的污染源长效管控机制和权责明确、边界清晰、监管有力的责任体系。
(一)摸底排查阶段(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各村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建立任务清单、问题清单,对发现的问题边排查、边整治,实行动态管理。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督导检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各村对发
现问题建立整治清单、责任清单、成效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对能够立即整改见效的,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整改需要一定时间的,明确时间表、路线图,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整改或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巩固提升阶段(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对排查整治成效进行全面“回头看”,补短板、强弱项,巩固深化排查整治成果,把整治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查台账、查整改、查隐患、查责任,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县级。
(四)核查验收阶段(8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乡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和集中检查,根据集中检查和专项督察情况,对排查污染源不全面、不彻底,整治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存在虚报瞒报漏报、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开展追责问责。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环保所负责全乡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定期汇总并向县级报告排查整治进展。各村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支部书记负总责。乡有关部门负责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督办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要严格
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污染源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承担污染整治主体责任,实施环境污染问题自查和整改。
(二)强化整治成效。排查整治工作要充分依靠各村力量,建立排查清单和整改工作台账。对每一个污染源要逐一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零遗漏,清单台账准确无误;对每一个问题要逐一明确责任、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做到标准细化、措施实化、效果量化,可调度、可检查、可考核。
(三)强化跟踪督导。各村要把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纳入2020 年重点工作内容,真查实治。
(四)强化建章立制。规范有效的污染源监管制度是确保污染源长治久清的根本举措。要坚持污染源排查整治和建章立制相结合,分类制定各类污染源预防、监管、治理工作体制机制。要切实通过污染源排查整治补齐基层环境监管短板,夯实污染源防治防线。
(五)强化执纪问责。要坚决杜绝降低标准、放松要求、走捷径、做表面文章,对排查问题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整治工作要务求实效,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乡将制定污染源排查整治追责问责办法。对排查阶段出现虚报、瞒报、漏报的,按照污染源排查整治追责问责办法,追究村负责人责任;对整治阶段存在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追究组织验收负责人责任;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后,对散煤复燃、扬尘污染、坑塘沟渠、“散乱污”企业、黑臭水体、危险废物、偷排偷放等各类污染源整治不彻底、出现反弹和死灰复燃的,严肃追究村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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