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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审批-市盐务管理局-流程图--已调

时间:2022-07-07 20:0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53-审批-市盐务管理局-流程图--已调,供大家参考。

53-审批-市盐务管理局-流程图--已调

 

 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运输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由本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用盐单位应当到当地盐业公司购盐。在本市范围内运输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的,必须持有本市县以上盐业公司的发盐凭证;从本市运出或从市外运进本市的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的,必须持有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市外途经本市运输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的,应持有发运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放运证明。” 备

 注

 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运输审批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各 区 县 盐 务 分 局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运输审批要求 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各区县盐务分局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作、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不符合运输审批要求,书面告知理由

 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运输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责任处室 区县盐务局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3782471 监督电话 023 63782266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盐业公司有效凭证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食盐定点生产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197 号)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生产食盐。” 备

 注

 食盐定点生产审批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生 产 技 术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市盐务局生产技术处受理 技术鉴定 专家论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作、颁发食盐定点生产审批许可 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书面告知理由

 食盐定点生产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责任处室 生产技术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461809 监督电话 023 63782266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采矿许可证 3.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食盐批发许可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197 号)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备

 注

 食盐批发许可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市 局 盐 政 稽 查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不符合食盐批发许可要求 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市局盐政稽查处受理 技术鉴定 专家论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作、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书面告知理由

 食盐批发许可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责任处室 盐政稽查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3782471 监督电话 023 63782266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书面申请 3.符合国家食盐专营相关政策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食盐运输许可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197 号)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食盐运输准运证制度。食盐准运证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在本市盐产区的盐业管理机构核发。在本市范围内运输食盐的,必须持有本市县以上盐业公司的有效凭据;市外途经本市运输食盐的、从本市运出或者从市外运进食盐的,必须持有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运输情况应与食盐准运证填写的内容相符,不得涂改、伪造和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备

 注

 食盐运输许可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各 驻 盐 厂 办 事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未取得国家食盐分配计划 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各驻厂办事处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按国家食盐分配计划制作、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未取得国家食盐分配计划

 食盐运输许可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责任处室 市盐政稽查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575777 监督电话 023 67575922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国家发改委食盐产品分配计划; 2.相关资质。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新设盐矿企业、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审查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1 号)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制盐企业需要扩大制盐能力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备

 注

 新设盐矿企业、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审查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规 划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不符合新设盐矿企业、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要求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规划处受理 技术鉴定 专家论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作、颁发行政审批同意许可书 不符合新设盐矿企业、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要求书面告知理由

 新设盐矿企业、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审查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责任处室 规划发展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3782479 监督电话 023 63782266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盐业公司有效凭证。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盐资源开采审查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1 号)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开采盐矿资源,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备

 注

 盐资源开采审查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市 盐 务 局 规 划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市盐务局规划处受理 技术鉴定 专家论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作、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盐资源开采审查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责任处室 规划发展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3782479 监督电话 023 63782266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可研报告 2.采矿许可证 3.工商执照 4.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材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两碱工业用盐购销、运输备案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本市盐碱生产企业订立的两碱工业用盐购销合同,应在订立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盐业管理机构根据备案合同对本市两碱工业用盐的运销进行监督。市内制盐企业运销市内、市外的两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在放运前向所在地盐业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市外制盐企业运销市内制碱企业的两碱工业用盐,由市外制盐企业和市内制碱企业在放运前向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备

 注

 两碱工业用盐购销、运输备案流程

  承办机构: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咨询电话:023-63782471

  咨询电话:023-63782471

  购销合同备案

  审核

  审定

  按合同安排运输计划并备案

  按合同数量自主放运

  登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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