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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2-07-09 13:3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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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2022 年省财政支持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6〕56 号),进一步加强省财政支持我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 号)、《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吉财综〔2017〕305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吉民发〔2021〕24 号)、《关于印发〈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六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22〕9 号)和《吉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吉民发〔2019〕10号)规定,参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 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积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社会治理专业化,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按照“效率优先、政策导向、重点

 突出、科学分类”的原则,重点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培育等社会服务项目,支持社区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通过充分挖掘社会服务潜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探索建立完善适合我省省情和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二、资助范围及额度 (一)民生保障(A 类)。支持社会组织为残疾人、留守儿童、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独居、空巢、留守、特困、高龄、失能失智、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基本民生保障服务和公益慈善服务。每个项目资金不超过 10 万元。

 (二)社会治理(B 类)。支持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在扩大公众参与、提供社区服务、培育社区文化、推动民主协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每个项目资金不超过 10 万元。

 (三)社会组织培育(C 类)。支持地方性社会组织为本地初创期和筹建期的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培训、联合办公场地支持、社工监管、项目评估、注册指导等全方位成长支持服务,为本地已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在党的建设、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诚信自律、品牌建设等方面提供质量提升服务,每个项目资金不超过10 万元。支持省本级社会组织对省本级社会组织负责人、骨干

 人才、业务工作人员开展培训,项目数量 1 个,项目资金不超过20 万元,培训人次不少于 300 人次。

 (四)社会服务项目督导评估和审计(D 类)。督导评估项目仅面向吉林省民政厅和长春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主要对社会服务项目进度安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全程跟踪督导,对实施成效开展综合评估,项目数量1 个,项目资金不超过 20 万元。审计项目仅面向具有执业资格证书且在长春市城区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对社会服务项目(包括督导评估项目)申报书中项目进度安排与项目预算编制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服务项目(包括督导评估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出具终期财务审计报告,项目数量 1 个,项目资金不超过 10 万元。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吉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2020 年度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注:符合年检免检规定的社会组织,需经登记民政部门确认,同时提供近一年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2.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能够开具相应税务发票。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其业务范围与申报项目领域相同或者相近。

 6.同等条件的下列社会组织具备优先资格:3A 级以上社会组织;曾承接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曾承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并获得良好评价的;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表现突出、受到各级行政机关表彰表扬的;有健全的党组织,党建工作突出的。

 7.2022 年未承接省民政厅购买服务项目。

 8.2020-2021 年连续两年已承接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包括督导评估项目)的不参与 2022 年项目申报。

 (二)申报社会服务项目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独立法人资格(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2.在长春市城区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

 3.近三年(2019 年至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近三年(2019 年至今)有独立完成社会组织审计服务经验的具备优先资格。

 5.参与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如在其他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的,服务项目和审计项目不得兼报。

 6.2020-2021 年连续两年已承接社会服务项目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参与 2022 年项目申报。

 四、项目申报办法及程序 (一)项目申报。

 1. 发布公告。通过省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

 2. 项目申报。社会组织登陆“吉林省民政厅网站”,下载并填写《2022 年吉林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书》;会计师事务所围绕本方案购买的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编制详实的审计服务方案。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1 1 )社会组织提交材料:

 ①《2022 年吉林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③银行开户文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④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提供近一年内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能够证明申报单位资质、信用、经验等其他材料。

 (2 2 )会计师事务所提 交材料:

 ①面向本方案购买的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审计服务方案,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银行开户文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③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提供近一年内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近三年(2019 年至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⑤能够证明申报单位资质、荣誉、经验等其他材料。

 (3 3 )申报时限:

 项目指标分配计划为省本级 15 个(含督导评估和审计项目),长春市和吉林市各 2 个,其他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各 1 个。

 ①省本级社会组织、申报督导评估项目的地方性社会组织、申报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于 6 月 15 日前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申报; ②地方性社会组织向所在地区市(州)民政部门进行申报,由市(州)民政部门进行实地踏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形成专题报告(需对申报单位进行排序,原则上申报数量不超过分配指标的一倍),于 6 月 20 日前统一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③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参照市(州)申报程序进行,于6 月 20 日前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到期未报送或材料未在有效期内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项目评审。

 1. 资格审查 。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报单位承接资质、填报完整性、项目基本要素、工作方案可操作性等。

 2.。

 组织评审。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从省本级社会组织专家库随机抽选评审专家组建项目评审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含 1名注册会计师)。项目评审小组围绕申报单位的项目方案、预算编列、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对省本级项目进行综合赋分,对地方民政部门报送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如申报项目不符合资助条件,将调整项目指标分配。

 3.。

 立项公告。获得项目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提交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定,确定项目名单和立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4. 预算审核。省民政厅组织获得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立项的社会服务项目(包括督导评估项目)进度安排与项目预算编制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后有调整的,立项单位应当补报调整材料。

 (三)项目实施。

 1. 签订合同。项目申报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督导评估项目视情签订补充协议。审计项目合同单独签订,内容另行制定,合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25 日。

 2. 实施项目。立项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按期完成项目。省民政厅相关处室(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规划财务处、机关纪委)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四)项目评估总结

 1. 自我评估。项目单位应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前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项目实施终期书面自评报告、财务报告。

 2. 专项评估。承接社会服务项目督导评估的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内容对每个社会服务项目开展全程跟踪督导,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分别形成中期和末期评估报告,提交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3.。

 专项审计。承接社会服务项目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对社会服务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出具终期财务审计报告,提交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4. 绩效评价。项目评审小组根据自我评估、专项评估、专项审计等情况,对所有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绩效评价期间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列席。

 5. 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作为今后项目单位承接购买服务、参加表彰奖励的参考因素。对绩效评价为不合格或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将视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且该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接省民政厅购买服务项目。

 6. 成果展示宣传。项目单位可举办项目成果展,向社会宣传展示此次项目活动的效益及成果。

 五、其他事项 (一)编报要求。

 1.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2.各申报单位在编列申报预算时,重点以受益对象为单位,以提供社会服务为基础进行编列。禁止以发放款物为主要方式。预算的金额和标准要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3.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问题,以及可量化、可评估的预期成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

 4.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按标准审查并报送申报单位信息,不得上报超出资助范围的项目,不得上报项目效果不易评价、受益对象宽泛不能准确认定、实施内容不明确的项目。

 (二)执行要求。

 1.项目单位要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约定义务,严格按照进度安排实施项目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项目。所有项目不得分包、转包,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省民政厅批准。

 2.项目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发放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2022 年吉林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标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活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向省民政厅报送项目简报。

 3.项目开展期间,项目单位要明确项目对接人及实施人,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实施人。

 (三)资金管理。

 1.省民政厅根据合同约定将项目经费分期拨付至项目执行单位,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 70%资金,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剩余 30%资金。

 2.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3.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人员福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项目执行中必需的交通、会议、印刷和宣传等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 8%,其中督导评估项目所需交通、住宿等费用比例可适当增加。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四)违规及投诉处理。

 1.项目单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项目的、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参与资格,追回所获资金、荣誉和奖励,同时将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信用体系管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媒体进行通告,三年内不得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任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因有其他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且影响到本项目实施的,须退出本项目。

 3.省民政厅机关纪委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处理项目执行期间相关投诉。

 附件:2022 年吉林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申报书

 项目编号:

 2022 年吉林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项 目 申 报 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吉林省民政厅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报书由吉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监制并解释,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项目一经立项,合同即告成立。

 二、项目编号由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填写。

 三、必须保证填写的内容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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