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郑少峰涉嫌严重违法,向公职人员行贿,已被留置,配合调查,该事件在云南影响恶劣,是对司法公正的藐视和对社会公平的挑战。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斩断利益链,向全社会持续释放对受贿行贿零容忍的强烈信号,针对这样的时代背景,我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一、
因手握权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很容易成为被拉拢腐蚀和“围猎”的对象。党员干部最终是否堕为“猎物”,其根本在他们自身。然而,行贿诱导受贿,受贿刺激行贿,“围猎者”作为市场规则和经济秩序的破坏者、干部变质的“腐蚀剂”,同样值得重视。根据以往查处通报的案例来看,主动行贿者“围猎”的目标特定,且手段多样、花样翻新,甚至量身定制打造“诱饵”。其实,受贿与行贿是长在同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互为滋长,只有让受贿行贿双方都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形成震慑,从而真正遏制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对受贿和行贿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大。《刑法修正案(九)》及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明确,对于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手段恶劣、围猎公职人员的,十八大以后顶风作案的,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
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要从根子上破解行贿和受贿交织的问题,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防止只惩戒受贿者却让行贿者逍遥法外的现象发生,要通过制度方式,让行贿者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