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对于加强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通知(完整),供大家参考。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 (甘资字〔2022〕67 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2 号)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测量标志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安全,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受自然灾害、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外部因素影响,加之基层管理部门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经费不足、落实保护措施不到位等内部因素共同作用,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然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及铁路、公路、水利等各项工程和国防建设的空间定位基准。因此,要充分认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大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人人自觉保护、规范使用测量标志的良好氛围。严格落实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有关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稳定的工作经费投入机制、明确委托保管单位和个人、定期巡查维护、加强执法监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二、严格执行测量标志分级管理制度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受理审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拆除的申请,加强新建测量标志的系统科学布设,定期抽查市(州)县(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加大测量标志保护宣传。市(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做好测量标志拆迁拆除的实地核查和审核报批,监督指导所辖县(区)履行测量标志保护职责,广泛开展测量标志保护宣传。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依法与测量标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等签订委托保管协议,明确委托单位和个人,争取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纳入相关规划、计划并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做好测量标志普查巡查、维修维护和保护宣传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三、认真落实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
全省测量标志推行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分类保护措施。对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要及时在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相关信息;构筑必要防护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加强经费保障,提供稳定运行支撑;纳入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巡查维护;严格拆迁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多种形式,做好保护宣传。对一般保护类测量标志,要及时在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相关信息;委托专业测绘队伍对损毁的或申请拆迁的进行评估,不再维修或重建不具备使用价值的测量标志。具体分类保护措施参照《甘肃省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执行。
四、建立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巡查机制
县(区)自然资源局对辖区内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及时掌握现状并在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相关信息,同时开展必要维护维修;市(州)自然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每年按照不低于 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整改;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家级、省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巡查,并对市(州)县(区)的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巡查工作进行抽查,确保巡查机制落实到位。
五、提升测量标志信息化管理水平
依托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测量标志普查巡查、拆迁拆除、委托保管、维护维修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测量标志用地保障研究,将辖区内测量标志点位分布图纳入相关带图审批系统。推进测量标志保护与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矿产资源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共享,确保在审批、规划环节及早发现可能影响其使用效能的测量标志,做到早发现、早避开、早迁建、早保护,提高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实效性。
附件:甘肃省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2 年 6 月 13 日
附件
甘肃省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
为确保全省测量标志得到有效保护,依据《国家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方案》,全省测量标志实行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分类保护措施。
一、 测量标志类别
(一)重点保护类
1.国家级、省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2.C 级及以上卫星大地控制点;
3.一、二等水准点;
4.重力点;
5.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
6.其他有重要使用价值或者纪念、科普等文化价值的测量标志;
7.根据当地城市建设需要,认为有必要纳入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
(二)一般保护类
其他未纳入重点保护类的测量标志。
二、保护措施
(一)对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查清测量标志的现状,录入测量标志数据库;
2.构筑必要的防护设施,设置规格统一、内容明确的警示标识;
3.对需供电、通信保障的测量标志提供稳定的供电、通信保障,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4.对具有历史纪念意义和科普宣传等文化价值的测量标志,申报
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或改造成景观型测量标志加以保护;
5.明确测量标志保护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及时掌握和上报测量标志状态;
6.定期开展维护,对损坏的测量标志进行维修;
7.严格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加强测量标志迁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迁建质量合格;
8.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对测量标志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加强针对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周边相关单位和群众的宣传教育。
(二)对一般保护类测量标志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录入测量标志数据库,并根据保管单位和人员、测量标志使用单位反馈的信息更新测量标志状态信息;
2.对损毁的测量标志进行评估,对不具使用价值的经审批后不再维修或重建,并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测量标志;
3.对申请拆迁的测量标志进行评估,不具使用价值的拆除后不再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