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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大力推进“五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安排,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面贯彻指示精神,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聘任政务公开监督员。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路线方针政策;
(二)处事公道,作风正派,公正廉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三)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四)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身体健康,具备从事政务公开监督的基本身体条件。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产生: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原则上从“两代表一委员”、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基层群众中产生;
(二)聘任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发布通告,有关人选可以通过个人自荐、单位、社会团体等方式产生,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后,报本级或单位批准;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具体人选确定后,颁发《政务公开监督员证》,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
(一)积极了解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和动态,掌握有关规律和特点;
(二)积极探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三)向群众宣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政策、规定,反馈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办理被聘任单位委托的其他政务公开监督事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本乡镇(经济开发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有关政策和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有权参加本乡镇(经济开发区)、本部门组织召开的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了解具体的工作部署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查阅本乡镇(经济开发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资料,并根据查阅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在履行监督工作中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监督工作纪律:
(一)遵纪守法、依法奉公、依法办事;
(二)反映情况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
(三)遵守政务公开工作条例和制度;
(四)不得利用政务公开监督员身份从事与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违反本办法有关禁止性规定或不再具备从事政务公开监督基本条件的,应予以解聘,并公示。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聘任人数,原则上县 10―15 人,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5 人,县政务公开其他责任单位 2—3 人,聘期二年,期满可连聘连任。
(二)建立健全沟通联系制度,加强与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系和沟通,积极邀请参加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和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落实好有关监督建议和意见,认真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监督建议和意见要分类整理,明确重点,及时整改落实;因特殊原因暂不能落实的,应当告知有关具体情况;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监督员进行通报。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无报酬,任期内表现突出的,可予以一定方式的奖励。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