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 公文传递制度
一、凡上级部门下发的公文等,均应由党政办专门人员启封,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阅;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发给各机构所站的公文,必须由有关所站的负责人启封;凡注明由领导收阅的公文资料,必须交相关领导启封,其他人员不准拆阅。
二、收到公文和其它资料,党政办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第一时间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上报主要领导处置。公文传递必须及时、保密,传真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保密工作,领导阅后应签署意见,并及时送回,由党政办机要员传办,不得横传。
三、对领导阅示后的公文,机要员要根据领导签署的意见,及时分送有关部门、人员传阅和办理,不得积压和延误。
四、对阅办后的公文和来文、来函处理完毕后,要分类整理、保存,以免丢失。
五、每年所接收的各类公文,应在次年 3 月底前整理并入档,各部门保管的公文也可参照执行。
六、党政办及各机构所站对于清理后不需要存档的公文要进行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可以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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