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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巡领通〔2020〕6号,巡察反馈和公开制度(精选文档)

时间:2022-07-12 20:4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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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巡领通〔2020〕6号,巡察反馈和公开制度(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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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星巡领通〔2018〕6 号

  关于印发《巡察反馈通报和公开工作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各乡、民族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党委(党组),各垂管部门党组,人武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区委各巡察组、巡察办各内设科室:

 《巡察反馈通报和公开工作制度》《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巡察成果运用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2018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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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星关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1 日印发

  共印 180 份(其中电子公文 14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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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巡察反馈通报和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巡察反馈和公开工作,加强党内和社会监督,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抓好巡察整改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共毕节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察反馈通报和公开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依法公开、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巡察反馈通报和公开工作由被巡察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分别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

 (一)向党内通报采取党内文件形式,印发范围原则上与巡察组反馈意见的通报范围一致,印发到下一级党组织。

 (二)向社会公开采取在被巡察部门(单位)所在地党报、党刊和党委、政府官方网站公开通报的形式进行,向社会公开稿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保留时间不少于 5 天。同级纪委监委网站同步转发。

 第四条

 巡察反馈通报和公开的内容由被巡察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审核把关。

 (一)向党内通报的内容,要与巡察反馈意见相对应,防止错项漏项。除尚未公布立案或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外,其他内容均应原原本本向党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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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在向党内通报稿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以下 5 种情况不适宜公开: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2.影响正在进行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 3.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 4.可能引起负面炒作的事项; 5.可能引发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事项; 6.重大敏感事项。

 第五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进行风险把关;被巡察党组织对党内通报稿和向社会公开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要安排专人及时收集党员群众对整改情况的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回应、妥善处理;区委巡察组进行内容把关、保证反馈内容和公开内容的一致性,区委巡察办会同宣传部门进行宣传把关,确保巡察反馈公开取得良好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六条

 按照先党内通报后社会公开的顺序做好相关工作;对未公开的事项,要逐项说明理由并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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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巡察成果运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委巡察成果运用,落实政治巡察要求,充分发挥巡察震慑、遏制、治本作用,净化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共贵州省委巡视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委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察成果是指区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通过巡察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以及区委常委会议、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听取讨论巡察情况的意见、指示和决议、决定的办理等。

 第三条

 巡察成果运用坚持区委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党委(党组)分级负责。坚持明确责任、分类办理,请示报告、推动工作,注重实效、标本兼治。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从主体、报告、反馈、移交、整改、公开、宣传、台账、督查、责任等重点环节加强对巡察成果的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巡察全覆盖所巡察的全部对象。

 第二章

 重点环节 第五条

 责任主体。巡察成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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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置,被巡察党组织为巡察整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为巡察发现涉及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问题处理的责任主体。组织部门为巡察发现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人用人等问题处理的责任主体。有关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为巡察发现涉及相关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处理的责任主体。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为巡察发现涉及体制机制改革问题处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精准报告。巡察报告要突出重点,站在政治的高度发现和分析问题。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和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准确对被巡察党组织“政治画像”,精准分析研判被巡察党组织政治生态,把握“树木”与“森林”状况。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标本兼治的对策建议。

 巡察结束后,领导小组自收到巡察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建议并报区委。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应及时听取巡察汇报,对巡察成果运用作出决定。对巡察期间发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线索,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根据区委的要求,巡察组将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使其了解情况,采取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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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措施。

 第七条

 严肃反馈。反馈工作在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后的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反馈意见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巡察办”)文件正式印发。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其成员参加巡察反馈会,分别代表区委和领导小组向被巡察党组织提要求。严格落实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的“双反馈”,反馈要严肃、正式,严禁走过场。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在反馈意见上签字背书、立此存照,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抓好分工范围内的整改落实工作,确保责任压力层层传导。

 反馈时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已调离的,应当视情况向其反馈其任期内的问题,体现巡察成果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第八条 规范移交。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其他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

 建议组织处理的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移交区委组织部,其他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民主集中制及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移交区委组织部。

 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和事项,分别通报和移交区级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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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体制机制改革的事项报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上移交的问题和事项,相关责任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抓好督查和办理,并适时向区委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区委巡察办定期汇总整理办理情况,强化事例、数据、趋势的分析,提出深化成果运用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扎实整改。被巡察党组织应在党委(党组)会议上对巡察反馈意见进行专题研究,并自反馈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将责任明晰、分工具体、措施务实、时限明确的整改方案报区委巡察办备案。自反馈意见之日起 2 个月内,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抓巡察整改落实等情况同时报送区委巡察办。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带领班子一件一件抓整改,实打实解决问题。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举一反三,以巡察整改为契机,既立足治标推行“当下改”的举措,又着眼治本完善“长久立”的机制,推动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促进管党治党标本兼治。

 第十条

 促进公开。被巡察党组织严格落实先党内后社会的“双公开”制度,对拟不公开的事项报区委巡察办备案。向党内公开的内容除尚未公布立案或采取审查措施的案件外,其他内容原原本本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影响在办案件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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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公开,同时公开内容要防止引起负面炒作和引发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加强巡察反馈会和整改情况在区级主流媒体上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知晓面。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整改情况的参与和监督,强化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不断巩固深化巡察成果。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加强巡察工作的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坚持宣传业务以宣传部门为主导,宣传内容以巡察机构为主导。巡察宣传稿件坚决落实严格审核把关、方向正确、口径统一的要求。宣传内容重点包含巡察震慑作用、遏制作用、治本作用,要有力驳斥各种错误论调。宣传方式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介相结合,注重提升宣传效果,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二条

 健全台账。强化巡察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建立巡察发现问题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问题清单、巡察意见和建议的任务清单、巡察反馈和移交内容的责任清单,对巡察成果运用情况实施类别化、动态化、规范化管理。

 认真做好党风廉政情况征求意见回复工作,严把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政治关、廉洁关,严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巡察期间,组织部门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人事调整方案时,应听取巡察组的意见,巡察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给予评价,重点是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需形成书面材料的,由巡察组组长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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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加强督查。巡察反馈结束后 3 个月以内,区委巡察机构应加强与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电话询问、发函催办、听取汇报、实地调研、暗访核实等方式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的了解和督促。监督检查要看形式和内容,更要看结果,对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领导小组后予以通报。

 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决定的有关巡察工作的事项,区督办督查局应纳入督查范围,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并按时向区督办督查局和区委巡察办回告办理情况。

 区委巡察机构可根据了解掌握情况和群众反映,对已被巡察过的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回头看”,巩固和扩大巡察成果。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被巡察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曝光、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思想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对交办、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的; (四)对巡察成果运用履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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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开展“区乡两级”联动巡察工作的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的巡察成果运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巡察办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