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X XX 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要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行政争议化解坚持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行政争议化解,包括先行化解、诉前化解、诉中化解、判后化解。
第四条下列涉诉行政争议可以进行先行化解、诉前化解、诉中化解、判后化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三)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五)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
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 (六)治安行政处罚案件、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强制)案件; (七)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包括:(1)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类案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案件; (八)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 (九)房屋行政登记案件;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涉诉行政争议。
第五条成立 XX 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由县长任委员会主任,县分管副县长和县法院院长任副主任。
XX 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由各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包括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员会负责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全面工作,有效整合行政、司法和社会资源,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适时指导重大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化解,并做好行政争议化解考核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对接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负责本系统部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第六条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局长任主任,县法院分管行政审判的副院长任副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与各行
政机关协调沟通及确定具体行政争议化解参与单位。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设在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案件化解过程中协调和联络工作。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上报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并做好台账记录工作。
第八条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不常设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成员单位指派本单位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化解员,参与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案件化解工作,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及律师担任特约化解员。
第九条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收到有管辖权法院委托函和有关材料后要与有管辖权法院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第十条化解员应加强对重点、敏感及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风险评估和化解工作,对涉及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行政争议,要加大化解力度,争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化解;当事人不能参加化解的,应当确定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化解。
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十名的,应当推选二至五名代表人参加化解,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化解。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先行化解与诉前化解的,均由法院立
案机构立“登”字案号。
第十三条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对进入行政争议化解的案件制作台帐。
第十四条行政争议化解中心通知化解机关派人化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类案件,确定化解时间。
第十五条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化解案件时,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人员宣布化解纪律,告知化解员身份并核对当事人。
化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争取达成化解协议。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人员也可以指出起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范围,其权利主张是否合法,诉讼中是否能够得到保护,指出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促使达成化解协议。
行政争议化解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化解过程和结果均予以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保存。
第十六条先行化解及诉前化解应当自当事人同意化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七条行政争议经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的,化解员应当在化解达成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交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并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交法院立案机构进行立案登记,分情况处理。
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立案后由法院审查确认后,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
不适于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第十八条行政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化解;化解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化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化解:
(一)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化解过程中要求终止化解的; (三)双方化解方案差距过大,且一方明确表示已无化解意向的。
第二十条涉及农村土地行政登记案件,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可以利用“一乡一庭”进行化解。
第二十一条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应定期将案件化解情况汇总梳理,向 XX 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纳入年度法治考核。
第二十三条涉诉行政机关及其化解员不积极进行化解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本应在化解阶段化解的行政争议未能化解,二审终审后,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法院向其所在机
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究不履行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化解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要加强对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的宣传报道,传递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正面效果。每年评选年度三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例,对于积极参与、协助、支持以及在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以适当方式给予宣传、表扬。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对相关机制、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布置推广。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XX 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2、XX 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附件 1:
XX 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XX 长 副主任:XX 成员:XX XX 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 XX 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法院副院长 XX 担任;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设在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由县法院党组副书记 XX 担任。
附件 2:
XX 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XX 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切实化解行政争议,更加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争议的化解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法院立案机构收到起诉人先行化解申请或有管辖权法院的委托后,对行政诉状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证据材料齐全、适宜化解的,立“登”字案号。
第二条符合《XX 县行政争议化解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进行先行化解、诉前化解。
第三条对于进入行政争议化解程序的案件,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制作台帐。
第四条相关材料移交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当日,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要在二日内会同当地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参与化解成员单位,并第一时间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通知相关单位参加化解工作。
第五条接到通知的行政争议化解单位应当及时确定化解员负责争议化解;重大案件由行政争议化解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化解员。化解员确定后二日内向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报送人员名单
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收到化解员名单后,立即告知化解员案情、证据等内容,并将诉状内容告知化解员,化解员应充分掌握案情,制定化解方案。
第七条化解员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五日内与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沟通确定化解时间。确定后,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在确定的化解之日三日前通知当事人,有特别授权代理人的,也可通知特别授权代理人。
第八条行政争议化解,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将化解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保存。
第九条先行化解及诉前化解应当自当事人同意化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行政争议经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的,化解员应当在化解达成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分情况处理。
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直接移交法院立案庭审查确认,并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
不适于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
第十一条行政争议未能化解的,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将诉前
化解相关文件扫描成电子卷宗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二条法院行政庭负责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日常工作,应每月向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及市中院报送以下材料:当月协调化解的行政案件数量并附相关材料;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工作的信息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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