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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地税局)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地税局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国税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量确定印制企业的数量。即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下的省市不超过 3家,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上省市的不超过 6 家。”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未在办公场所公示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资格许可的审批部门、所需资料、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的;2.未按规定受理申请印制发票申请的;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理由的;4.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资料的;5.未以招标方式确认印制发票资格的;6.办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资格许可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印制发票资格许可的;8、超数量审批印制发票资格许可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地税局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行政许可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审批部门、所需资料、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的;2.未按规定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3.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4.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资料的;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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