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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时间:2022-07-15 17:10: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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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校、院(系、部、处、研究所等)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校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五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工作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要求部署,协调组织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开展; (二)健全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责任体系、应急预案; (三)分析学校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工作计划,协调开展学校消防工作; (四)检查、监督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演练、设施设备等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督促消防安全整改; (五)协调全校消防安全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学校消防事故(件)的调查处理;

 (六)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方面的任务。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组秘书处设在保卫处,代表学校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职权,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的责任。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审核备案校内各单位、部门装饰、装修工程;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证本单位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时对消防设施设备、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进行检查; (六)指定专人为本单位安全员,制定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将施工方案上报基建处和保卫处审核并备案; (八)对于有出租业务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约定事项;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九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制定防火巡查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在活动举办前报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校内单位进行装修、装饰等活动,应当将施工方案上报基建处和保卫处审核并备案,施工前未上报施工方案或未审核通过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补交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禁止移动、损坏、拆除或自行改造楼宇原有的消防设施或在未经保卫处或消防机构审批的情况下更改房间用途、设置隔断。施工过程中,需增加安装或改动喷淋、烟感等消防设施的,需向保卫处提交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关内容,并委托具备消防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等需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和销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生初次进入实验室前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实验室在工作过程中或设备开启使用中,应当安排专人值守,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工作。

 第十二条 禁止在集体宿舍、实验室、办公室及其他工作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磁炉、取暖器等大功率或电加热的设备; 禁止在学生寝室或其他集体宿舍内私拉电线和使用床头灯等易引起着火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需要使用明火的,须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并落实现场监管人;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乱扔烟蒂和使用明火;禁止工作时间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动火作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改装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在配电间、锅炉房、消防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存放任何物品;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 校内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与安全教育,使师生员工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六)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并通过消防安全测试; (七)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物业人员每年都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报保卫处备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拨打学校保卫处值班电话。

 在消防队或保卫处未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始火灾和疏散。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火场,迅速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和现场调查,并将火灾情况报告学校领导。

 在处置火警过程中,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有责任配合保卫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火灾发生单位有责任配合保卫部门、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写出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保卫处、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保卫处或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和精神文明单位评比范围,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相关管理规定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但未尽责的及因此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按照《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对事故责任人、二级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处罚和奖励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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