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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2-07-16 14: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轨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轨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轨道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及公众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

 动态循环模式,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七条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组织,每年定期召开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统筹规划安全生产目标,研究和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各子公司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并服从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部署。

 第八条

 集团质安室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业务板块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子公司结合实际,依法成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目标及责任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及年度目标,并纳入企业总体生产经营目标,明确目标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要求,按照各部室、各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担的职能职责,将目标分解为指标,定期实施评估和考核,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调整,确保落实。

 第十条

 集团公司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公司与外

 部单位合作的项目(承租、承包、委外等项目),应当签订安全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责权对等、分层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未组建工会的子公司,应当有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规范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照行业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建立安全经费使用台账,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配备劳动防

 护用品,提供安全生产的作业环境及作业条件。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对辨识出的危险源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的方法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按照上级要求,认真落实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每年至少梳理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组织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公司管理范围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志愿者、实习、参观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公司安全规定、危险有害因素、应急知识等注意事项,并保存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责任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员工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条

 公司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

 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应急措施;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按照工作场所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注明安全风险内容、危险程度、

 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在有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在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全告知卡;在设施设备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 1 次,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消除,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危险作业审批,落实危险作业监督管理,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制定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检查计划,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建立本单位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第三十七条

 各班组根据工作内容和生产场所实际,坚持每天的安全检查,落实作业前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监护、作业后安全清理,并向场地主体单位或后续作业班组进行安全交底。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将制定好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照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生事故后,事发单位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响应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规定时限报告事故信息,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根据事故等级和处理权限,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上级部门授权公司开展事故调查的,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行事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发生险性事件,由事发单位组织召开事件分析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通报责任单位、

 责任人,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整改措施。

 第八章

 安全管理奖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制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考核制度,层层签订《安全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每年度组织对各单位进行安全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组织绩效,按相关规定兑现奖惩。

 第四十六条

 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质量事故、抢险救灾等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严格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大小,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事故责任人与事故单位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惩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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