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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2-07-17 11: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储备粮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储备粮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 1 - 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县级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储备粮应当

 - 2 - 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同时,可结合饲料加工产业发展,适当增加玉米的储备。

 第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

 第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发行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市下达的地方储备规模,结合宏观调控需要提出县级储

 - 3 - 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 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原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等(含)以上标准,成品粮大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成品粮面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粉(含)以上标准,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四级(含)以上标准,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食储备布局需要,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支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信、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企业法人等无不良征信记录。

 (二)仓库容量 500 吨以上,罐容量 100 吨以上,仓储

 - 4 - 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满足需要的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设备。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条件; (四)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支持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的可优先考虑。

 (五)具有相应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储备粮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化验室;具有检测粮食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技术。

 (六)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必须单独储存,单独建账,并建立储备粮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 5 - 落实)。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立即处理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应急管理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县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油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6 -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县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每季度至少检测 1 次。同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县级储备粮至少进行 2 次抽检,检验结果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度内已检测过的粮食,未发现问题的,不再重复抽检。

 县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 3 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四章

 轮

 换

 - 7 -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轮换。原则上小麦 4 年轮换一次,籼稻谷 3 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 2 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年轮换一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支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支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 4 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支行批准最多可延长 2 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储可

 - 8 - 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动用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动用的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

 金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县财政局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支行开设的专户。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价差(食用植物油除外)等财政补贴实行定额包干;保管费按照核定的储备规模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原粮每年 100 元/吨,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油)每年 400

 - 9 - 元/吨,成品粮每年 150 元/吨。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价差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现为 700 元/吨),如果省级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调整,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随之调整;食用植物油轮换价差实行据实补贴。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油)实行动态储备的,轮换价差补贴每年按储备规模数的三分之一进行补贴,标准为 700 元/吨。

 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初预拨,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拨付到承储企业,年终统一清算(采用计划内据实拨补)。若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补库粮与出库粮差价过大时,专题上报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支行共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农发行支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县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二条 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级财政,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据实补贴。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

 - 10 - 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价差补贴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轮换价差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承储企业轮换计划进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充分发挥好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轮换价差亏损等费用补贴。

 第七章

 监

 管 第三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 11 -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发行支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健级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县级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县粮食和储备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起公布,20**年 8 月 18 第一次修订,20**年 3 月 8 日第二次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