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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合作协议-郴州(703)(范文推荐)

时间:2022-07-18 14:5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石化合作协议-郴州(703)(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中石化合作协议-郴州(703)(范文推荐)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郴州市橙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18 年汽车销售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委托方):郴州市橙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代理方):

 为了发挥甲、乙双方的优势,经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公平原则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汽车相关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模式 1.1 汽车代理销售模式分以下两类,甲乙双方确认的本合同合作方式为以下第(1)类:

 ⑴ 合作方式为联销。顾客全款购车,购车款缴纳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纳入基础品类进行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给购车顾客,扣除乙方应得利润(活动前双方对接洽谈后盖章认可的每一款车的利润)后,甲方在乙方付清车款后,当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

 ⑵ 合作方式为代销。顾客贷款购车或甲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乙方结算的采用代理销售服务模式,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由乙方引流顾客与甲方达成购车协议的,根据购车数量和单台车的销售价格,每台车由乙方收取甲方一定金额的代理服务费,乙方按月分品牌开具服务费普通发票给甲方并按汽车销售金额纳入服务类销售。甲方按月分品牌以转账形式给乙方结算代理服务费。

 1.2 以上两种汽车销售合作模式均由甲方与顾客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其三包服务、售后服务、保修责任等无条件由甲方承担,乙方主要起集客作用,促成甲方成功销售汽车。

  二、合作原则 2.1 甲方提供代销车辆供乙方选择,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手续完整、质量合格。具体品牌、规格、型号等参数详见车辆合格证。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订单确定车辆的品牌、数量、型号、价款。

 2.2 乙方为甲方提供客户订单,甲方与乙方提供的订单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即视为乙方已完成汽车销售代理的全部义务。

 2.3 汽车销售主要采用集中开展活动的方式,由乙方发动或联合其他郴州境内的大中型企业共同开展职工内购会或重要客户答谢会的形式,组织单位有购车需求的员工集中采购汽车。甲方单独或甲方与乙方的其他汽车销售合作商一起在郴州市汽车销售协会的组织下定期或不定期与乙方开展员工汽车内购活动,甲方通过场地布展、汽车展示、营销推广、费用促销等方式,积极接纳乙方及联合单位组织的购车客户,凭借品牌优势、服务优势、价格优势销售汽车。

 2.4 代理销售汽车品牌为:吉利汽车品牌。

 2.5 乙方不为顾客代办拍牌、代办保险、代付购置税及车船税、代为验车与办理上牌手续等服务,以上服务只能由甲方代为办理。

 三、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叁年,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本协议期限届满前 30 日,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

 四、操作流程 4.1 联销类汽车销售业务 4.1.1 购车顾客下订单时,乙方收取顾客一定金额的诚意金后将订单交给甲方。诚意金为乙方售车利润,诚意金按照汽车挂牌价分四档收取:

 ①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收 500 元

 ②10-15 万元(含 15 万元)收 600 元

  ③15-20 万元(含 20 万元)收 700 元

  ④20-40 万元(含 40 万元)收 800 元

 4.1.2 甲方收到订单后用乙方的银联 POS 机收取顾客购车定金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车定金金额按甲方日常标准执行且必须确保当场缴纳到乙方指定账户。

 4.1.3 汽车销售合同文本由甲方提供,必须有以下约定:

 ①买受方(即本合同之非贷款顾客)应当将价款付至乙方的财务部门或乙方指定的账号,不得将价款直接付给销售方(即本合同之甲方)及其销售人员;

 ②有车辆品牌型号、生产厂家、车身及内饰颜色、排量等车辆的基本信息、配置约定、质量标准、车辆价格等信息以及约定提车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条款。

 ③约定支付方式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要求买受方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后方可提车。

 4.1.4 乙方收到顾客全额车款后在自己的海信系统里做基础品类销售,车款全额为含税进价,全额车款与诚意金之和为含税实际售价。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额车款后,乙方客户方可进行提车。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乙方付清车款后当日内开具给乙方。

  五、结算与付款方式 5.1 甲乙双方确认的对账日为每次内购会结束后 2 日内、非内购会期间为收到顾客单台车购车全款的次日内。账目核对无误且乙方收到联销模式所有客户购车全款或代销模式所有售车代理费后,出具手工对账单,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根据对账单,乙方在自己的海信系统做销售后再在二期对账系统里与甲方对账并出具非油二期对账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对账日如遇公休或节假日的,顺延至公休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对账。

 5.2 结算:每月账目核对无误后,甲方根据非油二期对账单上确认的代销商品销售数量和对应的含税进价金额,向乙方开具 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购货单位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郴州石油分公司)(如一个合同下存在多种税率商品,请分别写明)。乙方应在审核和双方确认并收到完整结算票据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发票向甲方支付货款,如遇公休或节假日的,顺延至公休日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日期前向乙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甲方提供发票的日期晚于乙方规定日期的,该发票项下的货款乙方可以在 5 个工作日之后支付。

 5.3 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以下第(2)种:

 (1)现金;(2)银行转账;(3)电汇;(4)。

 5.4 收款信息 5.4.1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郴州市橙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90012040009834260012

  5.4.2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5.4.3 双方一致确认:除另有其它书面约定外,甲方向乙方所作的所有付款应一律支付至本条款约定的收款账户,向甲乙双方上述账户支付的,为有效履行。

 5.4.4 收款账户信息如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10 天通知对方,并由对方书面认可。否则,因此导致的错误支付或结算延误的任何责任和损失均由过错方承担。

 六、保理业务条款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利用本合同开展质押或其他融资业务;不得就本合同项下发生应收账款业务向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乙方对发票和应收账款金额等信息的确认不具有特殊认可的效力。如甲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或违反其承诺的,应按合同履约期间总金额的 3%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不可抗力 7.1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 5 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7.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

 5 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 8.1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 1 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3 个月,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8.2 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协议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视为合同解除,且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0.1 甲方在签合同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行政许可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车辆生产、代理、批发、进口及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甲方应承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资质,确保上述材料真实合法性并将相关证明文件明细作为本协议附件。

 10.2 本协议涉及的任何通知及任何往来函件,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书面形式可包括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10.3 本协议所有附件均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10.5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行生效。

 10.6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7 本协议签订地为:郴州市天元区。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负责人( 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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