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报检员辅导: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1)【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2 2022 年报检员辅导: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一、进境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废船舶除外)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指合同的卖方)实行注册治理。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必需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
未获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治理境外企业的注册治理工作。
(三)注册条件与申请
1、申请注册的境外企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是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
(2)有固定的办公或加工场所,具有肯定的经营规模;
(3)熟识、把握中国环境爱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爱护掌握标准,并具备相应的根底设施和检验力量;
(4)应建立质量保证或环境质量治理体系(获 IS0 14000 证书);
(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掌握措施;
(6)近 3 年内未发觉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2、境外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供应有关书面材料。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英文对比文本。
3、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注册申请:
(1)供应的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2)供应的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3)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不符合环境爱护掌握标准要求,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
(4)出口废物原料弄虚作假夹带危急或制止进口货物或有欺诈行为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
(5)因环保检验不合格需退运,不乐观退运造成严峻影响的;
(6)对不合格货物进展弃货处理造成严峻影响的;
(7)对已退运的不合格货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8)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9)出口规模较小无法保证到货质量的;
(10)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评审与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打算。受理后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的境外企业进展考核。考核分文件审核和现场考核两局部进展。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展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
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册,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授予编号。
经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书》。自《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6 个月前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五)后续治理
1、有效期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期满要求续延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境外企业的注册工程(法人、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在 3 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2、已获注册的境外企业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可对其做出暂停受理报检,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打算。被国家质检总局取消资格的企业,3 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1)违反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定的;
(2)消失本节中关于不予受理注册所列状况的(本节一、(三)3 中所列内容);
(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中发觉一次安全、卫生、环保不合格,并造成严峻后果,经查确属境外企业责任的;
(4)涂改、伪造有关单证及其他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
(5)企业注册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后,未按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的;
(6)将注册证书或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7)违反其他规定的。
3、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境外企业获证后的日常监视治理工作,包括:
(1)对注册企业出口货物进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2)检查注册企业有无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状况;
(3)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的检验状况准时反应给注册企业;
(4)对经查实注册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状况,准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暂停或取消注册资格的建议;
(5)监视注册企业退运不合格货物。
二、进境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治理。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收货人,都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收货人的登记治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获得登记的收货人的日常监视治理工作。
(三)登记条件及申请
1、申请登记的收货人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进出口贸易权限的合法经营企业;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遵守中国环境爱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爱护掌握标准;
(4)应建立并已实施质量治理制度;
(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加工利用企业。
2、收货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应供应有关的书面材料
3、申请登记的收货人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2)所提交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真实的;
(3)不乐观退运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或对已退运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评审与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收货人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打算。
受理申请后,3 个月内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收货人进展审核。审核分为文件和现场两局部。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
审核不合格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后,收货人方可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五)后续治理
1、有效期: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期满要求续延的,收货人应在有效期满前 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2、各地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已登记的收货人实施日常监视治理工作,包括:
(1)核查登记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
(2)抽查验证登记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加工利用企业;
(3)把握登记收货人不合格货物退运状况;
(4)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监视治理工作。
3、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 3 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 100%掏箱检验:
(1)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峻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的;
(2)收货人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变更的;
(3)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工程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收
货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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