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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点汇总(范文推荐)

时间:2022-07-19 11:0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点汇总(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点汇总(范文推荐)

 

  重点考点一、法律基础

 2021 年《经济法基础》考点汇总总论

 (一)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具体内容 1.

 主体 (1)

 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

 组织 ①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②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

 国家 2.

 客体 (1)

 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2)

 人身、人格 (3)

 精神产品(智力成果)

 (4)

 行为 【注意】经济法基础的“考题”将合同标的物认定为合同关系的客体。

 (二)民事行为能力 分类 年龄 智力、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 8 周岁(<8)

 “完全不能”辨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8≤X<18)

 “不能完全”辨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 18 周岁(≥18)

 精神健全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自立(16≤ X<18)

 (三)法律事实 1.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

 绝对事件: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

 相对事件: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2.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1)

 按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与消极行为; (2)

 按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表意与非表意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3)

 按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订立遗嘱、行政命令)与多方行为; (4)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与非要式行为; (四)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 (1)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刑事责任

  (1)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重点考点二、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

 适用:平等主体“合同、财产权益”纠纷 2.

 不适用: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二)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

 不受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影响。

 2.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

 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

 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四)仲裁裁决 1.

 程序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可调解 【注意】一裁终局原则的具体适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

 作出裁决 (1)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1 )

 (2)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1:1:1)

 3.

 法律文件的生效时间 (1)

 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重点考点三、民事诉讼 (一)特别管辖

 合同纠纷 一般合同 履行地保险合同

 标的物所在地 运输合同

 始发地、目的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注意 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计算机设备、被侵权人住所地)

 【注意 2】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

 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地、交通工具的最先到达地或最先降落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3 年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0 年 【注意

 1 】超期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实体权利不消灭。

 【注意 2】当事人不能约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中止

 适用情形

 客观原因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法律后果

 “暂停”,至障碍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适用情形 主观原因 法律后果

 从中断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一个 海关、金融、税务、国家安全机关、政府(非省级)

 俩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没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征税行为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

 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广义)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加收滞纳金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 所属税务局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对加处罚款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

  不服 税务机关会计法律制度 重点考点一、财务会计报告 (一)构成 1.

 四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 2.

 一注:财务报表附注 3.

 一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对外提供 1.

 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2.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

 “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一并提供”。

 4.

 国企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一次”。重点考点二、会计档案 (一)包括内容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 【注意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属于其他会计资料。

 【注意 2】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管理程序 1. 仅保存电子档案要求 具备保存条件且“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

 2.临时保管 一般情况: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 1 年; 特殊情况: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 3 年。3.电子档案移交

  “元数据”和“读取平台”应当一并移交。

 4.

 清册编制 会计机构: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档案机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

 保管期限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

 年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

 年 其他财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注意】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三)销毁 1.

 销毁程序 (1 )

 “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销毁“前”在 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 )

 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及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3 )

 销毁后“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 (2)

 涉及其他未了事项;

  (3)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重点考点三、不相容职务 (一)管钱的不管账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管账的不管钱 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三)相邻职务回避制度

  重点考点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与总会计师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的经历。

 (二)总会计师 1.

 地位——行政领导 【注意】“总会计师”不属于会计岗位,但属于会计人员。

 2.

 设置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3.

 明确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重点考点五、回避制度 (一)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注意】直系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配偶亲。重点考点六、会计工作交接 (一)交接范围 工作调动;离职;临时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临时离职人员恢复工作。

 (二)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离职: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离职:单位负责人监交。

 (三)交接后要求 1.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2.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注意】“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重点考点七、违法会计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十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行政责任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

 责令限期改正 (2)

 罚款 (3)

 给予行政处分 (2)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3)

 不依法设置账簿 (4)

 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5)

 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注意】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1)通报 (2)

 罚款 (3)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罚款 (2)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给予行政处分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签章 1.

 单位、银行:财务(汇票)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名章 2.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更改 1.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2.

 其他内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五)伪造 VS 变造 1.

 判定 ( 1 )“伪造”→“签章”

 ( 2 )“变造”→“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2.

 责任 (1)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被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责任” 重点考点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

 开立 (1)

 单位开户申请签章要求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

 面签制度 单位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银行应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面签”管理协议。

 (不得授权委托的特殊规定)

 (3)

 “企业”所有账户均执行“备案制” (4)

 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2.

 变更 (1)

 开户单位“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开户银行“2 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 (2)

 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生成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3.

 撤销 (1)

 法定情形 ①开户单位因各种原因关闭;②迁址且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2)

 撤销顺序 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3)

 强制撤销 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二)具体银行结算账户 1.

 基本存款户——只能开一个 (1)

 开户资格 ①非个人;②军队开户需够级别(团级以上);③非临时机构;④附属机构开户必须独立核算 (2)

 适用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

 一般存款户 (1)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

 没有数量限制,但须在基本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3.

 专用存款户 (1 )

 “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4.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

 无基本户的作为“基本户”管理;有基本户的作为“专用户”管理 (3)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4)

 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5.

 临时存款户 (1)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验资可以开立。

 (2)

 有效期≤2 年。

 (3)

 可以支取现金但验资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6.

 个人存款账户 (1)

 个人开户有效身份证件 ①境内大陆居民:年满

 16

  周岁为“身份证”、不满

 16

  周岁为“户口本”;

 ②其他人员:护照、往来大陆通行证(居住证)、永久居留证。

 (2)

 账户类型类别 用途 Ⅰ类 现金存取、转账、购买金融产品、消费和缴费

 Ⅱ类 无限额 购买金融产品 有限额 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 【注意】限额为日累计≤1 万元;年累计≤20 万元

 Ⅲ类

 有限额

 转账、消费和缴费不可以 现金存取、购买金融产品 【注意】任一时点账户余额≤2 000 元;不得发放实体介质 【注意】无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只能开立Ⅱ、Ⅲ类账户。重点考点三、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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