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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REITs《指引》(试行)点评【优秀范文】

时间:2022-07-19 20:3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建REITs《指引》(试行)点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基建REITs《指引》(试行)点评【优秀范文】

 

  目录

  1. REITs 基金《指引》(试行)修改重点

 .................................................................................. 4 1.1 取消投资“单一资产支持证券”的限制

 ......................................................................... 4 1.2 加强对基建 REITs 基金财务的监管

 4 1.3 加强对基建 REITs 基金参与机构监管

 5 1.4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5 1.5 删除估值相关内容

 6 1.6 其它

 6 2. REITs 基金《指引》(试行)对照

 ...................................................................................... 7 3. 风险提示

 25

 图 表 目录

  基础建设 REITs 基金《指引》取消“单一”投资限制

 ..................................................... 4 基础建设 REITs 基金《指引》加强对参与机构监管

 .................................................... 5 基础建设 REITs 基金《指引》加强对信息披露监管

 .................................................... 6 表 3:

 表 2:

 表 1:

 1. REITs 基金《指引》 》 (试行)修改重点

 2020 年 8 月 6 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 称《指引》)。在原征求意见稿四十五条的基础上,增加 6 条;修改 40 条;删除 1 条。主要修改内容是:取消投资“单一资产支持证券”的限制,加强基金的财务管理,加强对参与机构的监管与信息披露,法条的描述更加规范与精准。具体如下:

 1.1 取消投资 “ 单一资产支持证券 ” 的 限制 修改基础建设 REITs 基金投资条款,取消“单一”投资限制。对应的利润分配条款,修改为: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指引》中其它相关条款也随之条。

  表 表

 1:

 :

 基础建设

 REITs 基金《指引》取消 “ 单一 ” 投 资限制

 《指引》征求意见稿

 《指引》试行

 主要修改内容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同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同 1,投资范围:剔除“单

 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

 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

 一”的限定。

 (一)80%以上基金资产 持有单一基础设施

 (一)80%以上基金资产 投资于基础设施资

 2,对应的利润分配也随 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基础设施资产支持 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 之调整为:“合并后”基 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 金年度可分配金额。

 (四)采取封闭式运作,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公司全部股权; 3,其它相关条款随之调 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四)采取封闭式运作,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整。

 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

 第二十三、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三十、三十七、五十条。

 资料来源:长城证券研究所

  1.2 加强对基建

 REITs 基金财务的监管 基础建设 REITs 基金《指引》(试行)的第四条、第十五 、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新加入或修改了部分条款,加强对基建 REITs 基金财务的监管:

  新加入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收益、债权债务的限定。

  增加基金费用及合理性专项条款。

  借款安排中,对基金成立后已存在贷款的安排做出明确规定。

  更详细规定基金借款的具体条件与要求。

  增加定期报告财务指标条款。

 1.3 加强对基建

 REITs 基金参与机构 监 管 基础建设 REITs 基金《指引》(试行)中,增加和修改了多个条款,以加强对基建 REITs基金管理人及参与机构的监管,如:原始权益人、外部机构、托管、申报材料、尽职调研、关联方、持有人大会等。

  表 表

 2:

 :

 基础建设

 REITs 基金《指引》加强对参与机 构 监管

 《指引》试行

 《指引》试行主要修改内容

 监管内容

 第四十三条 新加入对基础设施基金原始权益人履行义务的规定。

 原始权益人

 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 第三方管理机构,改为:外部管理机构。

  增加: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和解聘相关条款。

  增加:外部机构备案及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  外部管理机构监管周期: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外部机构

 第四十四条 监督借款主体发生变化:基础设施基金,改为:基础设施项目公司。

 托管

 第十四条  申报基础建设基金基金说明材料的主体,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 增加:基金管理人与主要参与机构签订的协议文件。

 申报材料

 第九 、十条  尽职调查报告增加:原始权益人之外的参与机构情况;  增加关联关系,明确提出利益冲突。

  明确了尽职调查责任主体;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的关系。

  增加基金管理人或关联方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交易时,尽职调查规定。

  尽职调研

 第二十四 、十八条  原始权益人,修改为: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主体增加: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 战略配售比例的确定,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

  关联方

 第三十二条  增加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 4 个与基金项目买卖,基金扩募,关联交易及外部机构解聘的条款。

  细化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条款。

  增加了关联交易规避条款。

  持有人大会

  资料来源:长城证券研究所

 1.4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基础建设 REITs 基金《指引》(试行)加强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教育,基金管理人临时公告,基金定期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的监管,信息披露内容更为充分和详实。

 表 表

 3:

 :

 基础建设

 REITs 基金《指引》加强对信息披 露 监管

 《指引》征求意见稿

 《指引》试行

 主要修改内容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作基础设施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简明清晰说明基金产品结构及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显著位置,充分揭示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 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新加入:制作基础设施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显著位置,充分揭示基础设施基金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个人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 其了解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销售机构 应当加强 增加对销售机构加

 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础设施基金风险特征,要求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环节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基础设施基金产品特征及主 要风险。

 强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二条 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8 号)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编制并发布临时公告:

 (四)基础设施基金估值发生重大调整; (五)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 10%及以上; 第三十五条

 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编制并发布临时公告:

 (二)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对外借入款项或者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 140%; (六)基础设施基金扩募; (九)更换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十)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卖出战 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 增加部分需要管理人发表临时公告的内容。

  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基础设施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确认计量过程的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应当评价基金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采用 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合理性。

 增加定期报告财务 指 标 信 披 条款。

 资料来源:长城证券研究所

  1.5 删除估值相关内容 删除基础建设 REITs 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基金进行公允估值,并定期评估的相关条款。

 1.6 其它 除上述内容外,在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运营等监管方面,基础建设 REITs 基金《指引》 (试行)也有一定加强。且法条文字表述更为精准。

 2. REITs 基金《指引》 》 (试行)对照表

 《指引》征求意见稿

 《指引》试行

 点评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设立、运作等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设立、运作等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指引。

  无修改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

 (一)80%以上基金资产 持有单 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二)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以下统称特殊目的载体)

 穿 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 特许经营权; (三)基金管理人 积 极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 (四)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 利润的

 90%。

 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依据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

 (一)80%以上基金资产 投资 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 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二)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以下统称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 经营权 利; (三)基金管理人 主 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 (四)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 金额的 90%。

 1,主投资范围:剔除“单一”的限定,REITs 基金可投资不止一只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利润分配也随之调整为:

 “合并后”基金年度可分配利润。

 2,基金管理人“积极”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改为:“主动”。

 3,“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移至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

  )

 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 号

 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设施

 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

 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产业园区等其他基

 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础设施基金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守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积 极防范利益冲突,实现专业化管理和托管。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出具的专业意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础设施基金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守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有 效防范利益冲突,实现专业化管理和托管。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出具的专业意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积极防范利益冲突改为:

 --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第四条 因基础设施基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承担。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独立于原始 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参与 新加入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收益、债权债务的限定。

 机构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础设施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础设施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四条 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公司成立满 3 年,资产管理经验丰富,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二)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 3 名具有 5 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至少 2 名具备 5 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 (三)具有不动产研究经验,并配备充足的专业研究人员; (四)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且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 (五)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七)具备健全有效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运营、 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公司成立满 3 年,资产管理经验丰富,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二)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 3 名具有 5 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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