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质量(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2 年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适用于固体剂型,以下类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规则。
2 产品分类 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的产品品种、产品标准见表 1。
表 1 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品种、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1 有机肥料 NY 525 《有机肥料》 NY 884 《生物有机肥料》 2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 《复合微生物肥料》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NY 525 有机肥料 NY 884
生物有机肥料 NY/T 798
复合微生物肥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批次、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和数量 5.2.1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特殊情况除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在流通领域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
5.2.2
抽样基数
生产领域抽样:抽查最少批量为 1 吨。
流通领域抽样: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5.2.3
抽样数量
5.2.3.1 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抽样 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不超过 512 袋时,抽样袋数按表 2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 512 袋时,按 3×N 1/3
(N 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表 2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选取抽样袋数进行样品采取。用采样探子,从每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四分之三处,每袋抽取不少于 100g,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 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 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 500mL 塑料瓶中,每份样品不少于 500g。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5.3 样品处置
5.3.1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检机构。
5.3.2 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
5.4 抽样单 1 5.4.1 生产领域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被抽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产量与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均按样品外包装标注的信息相应填写,并经被抽检企业确认。
2 5.4.2 流通领域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万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均按样品外包装标注的信息相应填写,如有需要受检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被抽检企业确认。
6 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见表 3。
表 3
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产品品种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1 有机肥料 总养分(总氮、有效磷、钾)、有机质 NY 525 NY 884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 复合微生物肥料 总养分(总氮、有效磷、钾)、有机质 NY/T 798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7 判定规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1 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 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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