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速公路项目钢筋物资供应合同【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X XX 高速公路项目
物资供应合同
项目名称:A 至 B 高速公路
卖
方:
买
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一、合同协议书
卖
方:
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买 方:
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卖方增值税发票类型:普票()
专票(√)
请在对应项划√ 发票指定联系人:
手机:
电话:
根据《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就 XX 高速公路土建 2 标段施工所需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3)技术规格书; (4)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采购金额为人民币
189352450 元,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167568539.82 元,增值税率为
13% ,税款为 21783910.18 元。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相关手续。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经买卖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合同协议书中提到的文件,对买方与卖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金额”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买方”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购买物资的单位。
1.6“卖方”按本合同提供合同物资及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1.7“指挥部”指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XX 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
1.8“监理单位”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9“天”指日历天。
2.标准和适用性 2.1 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范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标准。
2.2 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没有经双方书面同意,双方不得将由对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知识产权 4.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 卖方应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指挥部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 3 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2 买方应设买方代表,负责物资验收、交接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卖方、指挥部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 3 天内提供买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 买、卖双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对方的书面认可。
6.计划和报告 6.1 在供货合同签署后,卖方根据买方需求计划实施供应。
6.2卖方应根据买方的需求计划,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合同进度。买方应提前向卖方提供物资需求计划,当月需求计划于上月 20日提报,当日需求计划提前 3 天(含周末,节假日可除外)提报。月
需求计划确需调整时,买方应向卖方及时提出调整计划并说明调整原因。已生产无法变更的或发货在途的物资,计划不予调整。
7.检验、测试 7.1 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卖方给予协助。
7.3 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8.包装和标记 8.1 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 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运输和保险 9.1 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 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
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物资设备接收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9.3 卖方应在送货单上注明详细送货地址,并在物资装车前 24小时之内以传真、电话等形式将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车号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
10.验收 10.1 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 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10.3 物资运抵买方的交货地点后,由买方负责卸车。按计划要求到货后,除卖方原因外,买方不得拒绝、拖延验货及接收,买方联系人应及时到场、验货、办理物资接收手续,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排卸货。如有特殊原因,当批次物资需分站卸货时,卖方应积极配合;如遇特殊情况,当批次物资到场后未能卸货,双方协商。
10.4 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双方以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买方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立即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5 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6 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
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7 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将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生产厂启运前通过了卖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0.8 质量保证:卖方合同物资质保期为买方验收后 90 天。
11.伴随服务 11.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为所供物资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卖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与保供 12.1 卖方应按照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2.2 项目能按合同约定回款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
13.付款方式 13.1 卖方物资在合同规定交货地点验收合格后,按照结算周期,结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 条确定的结算单价计算确定每期的结算金额,并凭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对账单,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
专用发票,一票制结算。
13.2 支付方式:每个结算周期完成后,90 天内支付当期货款的70%,120 天支付当期货款的 25%,150 天支付当期货款的 5%。
14.保证 14.1 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 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 3 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更换或退货。
14.4 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相关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 卖方交付的物资,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
15.质量保证 15.1 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 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 30 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取得卖方书面同意后执行。
16.2 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 10 天,买卖双方可针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长合同有效期要求。双方同意延长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有效期相应延长至双方约定日期。
16.3 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本合同每月结算单价调整合同金额。
16.4 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计算运杂费,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5 买方应准确提报使用计划。
16.6 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应同意。
17.终止合同 17.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7.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17.1.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17.1.3 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卖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卖方利益的行为。
18.不可抗力
18.1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4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1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18.3 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5 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9.税费 19.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0.争议的解决 20.1 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规定提交股份公司裁决。
21.其它 21.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三、专用条款
(一)钢材专用条款 1. 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合同数量、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