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近百年来,人们把研究管理活动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统称为管理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 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二篇: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阳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榆阳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报销之前,刷卡消费行为仍属个人行为。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向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二)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由财务室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三)公务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务卡消费使用范围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转账支出。包括:办公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
单位职工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一)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每月20日前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交到财务室办理公务卡报销相关手续。
(三)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四)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五)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六)出纳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还款手续。
(七)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第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第三篇: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兰坪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公务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规范财务管理,根据根据兰政办发[2010]122号及兰政办发[2011]9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 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银联标准信用卡—即先消费、后还款)。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定位于个人,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二、公务卡的申办 我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职工个人情况,为相关在职在编的部分职工申办了公务卡,由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中国农业银行兰坪县支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申办协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申办。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按原有信用额度申请办理补、换卡手续,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补、换卡后原卡自动失效。持卡人不得出借、出租公务卡。 公务卡初始授信额度由发卡行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内。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由持卡人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财务管理部门协助解决(可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或者存入现金)。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 (一)公务卡支付范围 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但一次性消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会议费、培训费和其它支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接待费,均采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支付。 (二)公务卡支付规定 持卡人进行公务活动消费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 (三)公务卡支付的个人结算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至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一)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完报销手续。按照农行规定,我局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10日。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后,必须在账单日后20日内还款,逾期将产生罚息和不良信用记录。因此,公务消费后,持卡人必须在还款最后期限日(每月16日)前10天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单位报销不及时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单位承担。 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卡的相关知识和规定(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欠款,从而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二)公务卡财务审核报销程序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须填制报销凭证,报销凭证必须逐一同时附上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记载有“消费”字样的POS单)和发票,按照单位财务审批程序审批。 单位财务人员在收到持卡人提交的报账凭证时,须登陆发卡行提供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对持卡人提交的刷卡消费凭证逐一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对其负责,同时向持卡人出具收据,注明收到日期、凭证名称、审核确认拟报销数额等情况。 (三)公务卡的还款及相关处理 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通过发卡行的公务卡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公务卡管理模块”)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单位向公务卡还款后,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由发卡行通过手机短信息方式向持卡人告知还款信息,持卡人亦可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并及早处理。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或其委托人、所在部门向财务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后,于免息还款日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在一周内到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与公务消费支出相关的对持卡人个人的补贴,经单位领导批准持卡人用自有现金先行垫付的公务消费支出,按报销程序批准后,划入持卡人工资卡上(借记卡),特殊情况下可向报账人直接支付现金。 五、公务卡管理责任 (一)单位财务人员的管理职责 1、负责在“公务卡管理模块”中对有关信息进行维护,及时更新单位公务卡使用人员信息。 2、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3、协助解决持卡人在特殊情况下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的问题。 4、协助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挂失、补卡及交易查询等工作。 5、在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持卡人公务卡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二)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有关责任。 2、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方使用公务卡办理所需公务支出、结算,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股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3、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六、其他事项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单位财务股必须做到: 1、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前经主管财务的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2、原则上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不再通过职工非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结算(除到乡镇下乡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地点可借小额现金)。 3、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违规提取现金的,不报销相关支出,不承担相关费用,不通过公务卡管理模块还款,由持卡人自行归还。 4、在县城区范围内的公务消费,不再受理消费签单结算业务,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可签单,但需由单位财务直接转账到公务消费发生的单位银行账户内进行支付,经办人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前到财务部门登记,经主管财务的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二)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作公务支出报销。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财国库文〔xx〕268号)和《通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国库文〔xx〕2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区旅游委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是指办理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区旅游委确定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工商银行。
第四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实行刷卡结算,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程序报销还款,公务支出信息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监控的结算方式。
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旅游委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章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资金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后附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三章 公务卡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办理的公务卡为实名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财政备案”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委机关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经确认后填写申请表,由委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因本信用卡与个人信用挂钩,建议由相关每人办理一张,原则上不建议个人消费使用本卡。
第九条 委机关如新增持卡人或持卡人因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委财务部门要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
第条 委财务部门在公务卡办理或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卡号.发卡银行.授信额度等基本情况,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公务卡使用管理
第一条 对于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发生的公务支出,按照委机关财务制度进行报审,方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条 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少于2万元.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特殊情况下,需要调增公务卡信用额度时,持卡人可通过委财务部门提前向工商银行申请,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工商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委财务部门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进行结算。原则上同一持卡人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属于公务卡适用范围内的结算业务,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也不办理现金借款。对于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须经旅游委领导同意。
第七条 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用于公务消费。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于3日内告知委财务部门。
第九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工商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五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到委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携带发票及银行卡消费凭证(POS机签购单),到委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同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工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到期日前5天。
第二二条 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室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工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到期日前5天。
第二三条 委财务部门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记录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报销。
第二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的公务卡,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委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五条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六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二六条 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委机关办理公务卡人员名单。
(二)严格按照财务报销流程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及时报销持卡人公务卡的公务消费支出。
(四)要求持卡人遵守公务卡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七条 委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办理公务卡;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持卡人及时报销公务卡的公务消费支出。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按月与工商银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
(四)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八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
(二)接受委财务部门对公务卡消费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的银行欠款。因离职.调出.退休等原因离开的,按要求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并停止使用公务卡。
(四)遵守工商银行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承担自行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持卡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持卡人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认真履职,因失职或履职不当影响工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使用公务卡,影响正常开展工作的;3.持卡人恶意透支.拖欠还款.遗失或损毁公务卡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4.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的;5.因退货等原因,未将退款及时返还委财务部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委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下属预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1: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 附件2: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3:公务卡申办.使用及结算报销流程图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xx年9月28日 附件1: 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1.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旅游委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报销基本流程。
2.本卡只限于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消费的公务卡支出,与个人有关的消费项目不建议使用本卡,旅游委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3.凡强制目录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4.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按委机关财务报审制度,由相关领导批示后方可报销。
10 附件3 公务卡申办.使用及结算报销流程图1.办卡2.使用3.结算报销4.还款确认5.还款 办卡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信用卡办卡信息表,由委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委财务部门根据报审单,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并在公务卡系统中生成还款记录。
持卡人公务支出结算后,在7个工作日内,携带发票及银行卡消费凭证(POS机签购单),财务部门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后办理报销手续。
委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的还款记录,将相关银行票据和还款明细表及汇总表提交银行,委托银行将报销款直接划入公务卡账户。
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前,持卡人应根据委机关财务审批制度填写报审单,并在财务留存。
11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xx年9月28日印发
第五篇: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学校公务卡财务管理和结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财政局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和《**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支付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公务招待费、培训费、交通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购买支出费用,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标准细则见附件)。
1、以上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2、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财务科不予报销。3、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财务科批准。
4、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财务科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条根据有关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我校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工商银行**支行。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分别由发卡行、财务科和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第六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公务卡的开设由财务科负责按财政规定的程序办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到发卡银行开立公务卡。
第八条单位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人事科及时告知财务科负责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报财务科,由财务科通知发卡行维护信息。
第九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未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等责任。
第十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财务科根据公务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全校职工授信额度为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财务科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根据相关程序可对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发卡行。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出申请,通过相关程序增加信用额度。
第十二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公务卡遗失后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财务科督促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帐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经济支付1000元以上金额的结算,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结算;1000元以下通过公务卡结算,从源头上基本堵绝现金结算。
第十六条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个人授信额度。第十七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持卡人可先行垫付现金或预借款办理结算支付,其垫付资金的报销或预借款的归还,由财务科划转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有预借款的由持卡人提现归还财务科,结清借款手续。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财务科不予报销。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结算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公务卡结算报销仍按照原审批程序和手续办理。报销人应在报销封面上注明“×月×日公务卡支付”字样。
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在财务科审核报销之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报销时,财务科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