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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工作条例集合4篇

时间:2022-05-04 09:10:02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简称。在我国,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特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正式名称是“中国共产党XXX(某具体区域或单位)委员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地方党委工作条例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地方党委工作条例4篇

【篇一】地方党委工作条例

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企业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实现党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公司“三个文明”建设,推动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基层党委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党委在集团公司处于政治领导地位,党委的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章》规定的企业党组织职责,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公司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条 党的建设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的方针和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为公司中心工作服务,保证和支持董事会、经理层行使职权。把公司党的建设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把保证和促进公司发展、加强科学管理、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公司党委要认真贯彻《党章》,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1、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2、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支持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监督公司对安全生产、资产经营、工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目标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3、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和按市场化选聘人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一定程序参与对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的考察和任免,并对他们实施教育、培养、考核、监督。

4、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5、领导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员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努力构建和谐企业。

6、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的战斗堡垒、先锋模范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公司党委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1、建设一个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致力于为公司健康发展建功立业,得到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的领导班子。

2、建设一支思想先进、技术优良、作风过硬、作用突出,能够在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的考验,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3、建设一支能够熟练掌握煤炭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技能,识大体、顾大局、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效益意识、法制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四有”职工队伍。

4、建设一套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要求,保证公司党组织有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

5、建立一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党组织自身建设的有效方法。

第六条 公司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组织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上级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

第三章 党委议事的内容和规则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问题,应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

第八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有: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企业党委决定的措施意见。

2、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党风

廉政建设规划、建立、修改和废除。

3、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4、基层党组织的组建、调整、改选、撤销;党委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5、党务干部的选拔、任免、调整、奖惩;群众组织干部任免的审批或呈报;政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6、党政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拨、考察、确定和调整方案。

7、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的筹备方案。

8、党员的发展、表彰与奖惩,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

9、党的重大活动的实施方案、群众组织中的重大问题。

10、以党委名义作出的其他重要决定和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的重要事项。

11、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有:

1、参与重大决策,主要包括:(1)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重大经营策略;(2)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目标的确定变更,企业国内外合资、合作、参股等方面的决策与调整;(3)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的制定与调整及重大的资本运作;(4)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5)企业薪酬、福利制度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6)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股权收购转让、股权追加产权转让,全子公司利润额分配;(7)涉及企业文化、党风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8)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商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2、研究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1)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选聘、任免;(2)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更换股东代表;(3)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等。

3、参与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1)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新上的工程项目,较大金额项目的改造、扩建项目;(2)重要产品、重要技术引进、重要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3)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项目安排等。

4、监督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1)企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与还贷;(2)企业对外投资与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3)企业对外借款与担保,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等。

5、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要按照“集体研究、科学民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工作机制。党组织对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使党组织的主张在公司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实现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议事的规则和程序:

1、会议的准备:党委每月至少要召开一次党委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在时委托副书记或一名党委委员召集;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由党委书记确定。企业重大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并提前1-3天将开会时间、主要议题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重要议题应事先准备好书面材料,并提出具体意见。

2、会议的召开: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主持人要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当意见不能统一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重视,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裁决。表决

问题时,党委书记和党委其他委员均实行一人一票制;赞成票超过

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票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需要会议决定的每个事项,均应逐个表决;如议题涉及与会委员本人及其子女或亲属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3、会议的贯彻:会议结束后,要根据议题范围及重要程度,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上报或下发;党委工作部门要对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及时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向党委汇报;会议决定作出后,委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党委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带头贯彻会议的决定、决议,坚决反对阳奉阴违。

4、会议的纪律:党委委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会议议定的事项及会议讨论的情况,在组织未予公开前,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外传,切实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党委参与决策意见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必须建立必要的制度和进行必要的工作,主要是:

1、事前沟通制度。凡属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党政主要领导要事先共同磋商,形成主导意见。

2、党委定期征集意见制度。党委定期听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成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职工对党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听取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4、党委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和企业例会。

第四章 坚持党管干部与市场机制选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支持和保证总经理正确行使用人权,努力发现和大胆使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优秀人才,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十四条 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干部的选拔任用或推荐,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拓宽渠道,要重视听取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它有关方面的意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参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是党管干部原则在企业中的具体体现。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党组织推荐或董事会、总经理提名,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考察,听取纪委等部门的意见,召开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董事会、总经理依法聘用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落到实处。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党建工作考评目标与生产经营指标同步下达和实施、同步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加强支部建设,推行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和质量评价,推进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及时整顿软弱涣散的党支部。有计划地培养选拔政治强、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年轻党员充实支部书记队伍;建立“一岗两责、双向纳入”的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应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高素质的基本要求是:

1、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较强的驾驭全局的能力、市场开拓的能力、经营管理的能力、学习创新的能力、组织领导的能力。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群众,团结同志,胸襟开阔。

第十九条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首位。党委要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着力提高领导成员的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2、要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的机构和阵地,制定和落实企业领导人员述学、评学、督学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级领导班子自觉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

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按照《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六条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党委会工作制度。以加强班子团结和民主科学决策为重点,严格执行民

主集中制。

4、按照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民主

生活会。同时要安排并检查督促各层次经营管理者中的党员,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目标,严格党内生活制度,强化对党员的教育培训。

1、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2、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3、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4、建立党员领导干部每月谈心制度;

5、建立党员重大问题向组织汇报制度;

6、建立党员干部诫免谈话制度。

第二十二条 紧密结合企业中心任务,定期组织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党内争先创优活动,建立永葆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建立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定期评比表彰机制,为党员发挥作用、建功立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肃认真地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重视在科技人员、业务骨干、生产一线职工中发展党员。坚持共青团推优入党制度,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及时将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第二十四条 对离退休、内部退养和调出党员,要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及时落实组织关系。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根据流动党员的不同情况,及时办理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组织关系转接手续,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有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把构建和谐企业,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作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团队精神的职工队伍,作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企业发展和员工发展相协调”的理念,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帮助人,把热情爱护和严格管理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加强对职工理想信念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精神,引导职工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思想政治优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

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思想动态,认真做好职工尤其是生产一线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防止和妥善处置群体性聚集或

群体性上访事件。

第三十条 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创建活动,加强阵地建设,运用网络等传媒和各种文化教育阵地,扩大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集团公司文明单位考评标准,深化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地方组织的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不断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物质投入,设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奖励基金,积极开展文明部门、文明班组、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系列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抓好企业文化建设,发挥企业文化的渗透作用,促进企业文化与中心工作的有机结合。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励广大员工勇于探索、勇于创新,让每个员工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实现个人价值,促进企业价值、员工价值与企业发展相统一。

第七章  对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向职工代表大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党员职工代表贯彻党委意图;

教育职工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合理化建议等企业民主管理常态机制,确保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得到有效发挥。搞好企务公开工作,增强职工的监督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一般每半年听取一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及时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他们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协调好群众组织与公司经营管理者之间关系。积极支持工团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学习培训以及职工喜闻乐见的各种文体娱乐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

  长桥镇基本情况

  漳浦县长桥镇位于漳浦县北部,与东南花都相毗邻,有324国道穿越全境,距市区34公里,距漳浦县城20公里,交通十分便捷。全镇辖区土地总面积154平方公里,人口万,,下辖9个行政村。现有正式党员720名,有22个支部。

  长桥镇以花卉种植为主要产业,以“四时有不谢之花,常年有不缺之果”而闻名遐迩,全镇花卉种植面积达8000多亩。近年来,在海峡两岸花卉博览会的带动下,长桥镇的花卉产业得到快速的发展。2014年,海峡花卉集散中心落户于长桥镇,占地面积约2000亩,预计总投资3亿元,将建成我省最大的花卉集散中心。2010年,长桥镇实现规模工业产值亿元,完成年任务亿元的100%;完成工业税收万元,完成年任务的100%;签订合同外资额287万美元,完成年计划225万美元的%。

  2012年党委换届基本情况

  1、2012年长桥镇党代会的党代表人数及构成:2012年5月长桥镇召开第十次代表大会,全镇党员数732名,28个支部。出席中国共产党长桥镇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101名,其中镇、村干部代表51名,占%,专业技术人员8名,占%;先模人物1名,占1%;乡镇企业职工2名,占2%;退休干部党员1名,占1%;农民38名,占%。其中,妇女代表18名,占%。

  2、2012年换届后班子结构:换届后,本镇共有班子领导12名,其中女干部1名。学历结构:本科学历4名,占%;大专学历8名,占%。年龄结构:35岁以下3名,占25%;36岁至45岁5名,占%;46岁至50岁4名,占%;

  3、2007年、2008年届中调整及现任班子情况:2007年10月调整长桥镇镇长陈伟红任党委书记,调入长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蔡艺良、人大主席林惠明;2008年元月调入长桥镇组织委员邱宝清、武装部长兰阿伦;2010年长桥镇副书记陈志坚调出。目前,该镇共有班子领导11名,其中少数民族干部1名,女干部1名。学历结构:本科学历7名,占%;大专学历4名,占%。年龄结构:35岁以下3名,占%;36岁至45岁5名,占%;46岁至50岁2名,占%;51岁至54岁1名,占%。

  2011年党委换届主要做法

  为保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我镇党委认真研究和部署,做到早筹备、早行动、早落实。主要做法是: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制定工作方案。针对本次换届选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我镇研究制定出操作性强的《长桥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就镇党委换届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程序步骤、时间安排,党代会代表的名额、结构、选举方式,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会议选举的方法、工作纪律等作了明确规定。本届党代会代表为102名,其中镇村干部代表52名,占%;专业技术人员10名,占%;先模人物5名,占%;镇企业职工3名,占3%;退休干部党员1名,占1%;农民31名,占%。其中,妇女代表22名,占%。本届领导班子职数为7名。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设2名。镇纪委委员3名,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二是成立领导小组。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镇党委先后两次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和部署,实行换届工作责任制,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亲自抓。同时,根据换届工作的需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扎实的干部参与这项工作,对换届的各个重要环节,都要深入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三是明确工作职责。在全镇党委换届工作会议上,镇党委对领导小组工作成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了工作任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做好选举工作奠定了基础。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一是充分利用会议、张贴宣传标语及发放资料等宣传手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严肃换届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召开全镇干部职工,镇直机关单位负责人,村书记、主任参加的干部大会,加强学习“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组织党员干部签订《严格遵守换届纪律承诺书》。认真完成“双承诺”工作。二是召开座谈会。镇党委通过召开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座谈会的方式,倾听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为做好换届工作的宣传和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严把程序,扩大民主。镇党委求真务实,统筹兼顾,仔细研究每个环节,每个关键点,把可能出现的困难考虑足,把工作做细、做全,切实严格规范换届选举的各项程序、各个环节,做到严把关、稳推进。同时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把党组织的意图同广大党员的意愿和谐统一起来,保证选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充分发挥党支部和村民小组的引导作用。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政治优势,积极做好基层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小组长的思想引导和工作培训,使他们正确了解、掌握政策,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深入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特别是了解党员对选举工作的所思所想,及时解疑释惑,引导广大党员立足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围绕候选人的能力素质和班子结构要求进行推荐,保证选举工作的正确方向。

  统筹工作,扎实推进。镇党委坚持建立上下结合的代表提名推荐机制。各基层党支部充分利用清明节假日期间和晚上农闲时间召开支委会,根据党代表分配名额,在充分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采用组织和党员提名相结合的方式,至4月7日我镇已确定的21个基层选举单位,严格按照多于代表名额30%的比例,提出出席镇党代会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124名。全镇共有368名党员及197名群众代表参与提名推荐工作。

  存在问题

  在换届中,让部分年龄较大的同志退居二线,是形势和工作的需要,但也造成部分干部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如何妥善安置好老同志,保护、调动好老同志的工作积极性是换届工作中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

  党委人事安排尚未明确,对换届选举工作进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下一步的打算

  一是严格程序,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我镇已确定的21个基层选举单位,拟于于4月8日—12日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各单位公开栏中进行公示;于4月13日—14日,在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各基层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按照不低于上届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上报镇党委审查;拟于4月16日后,各基层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镇党代会代表。并就我镇出席县党代会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进行提名推荐。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出席县党代会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的考察,确定初步人选、预备人选,上报县委审查。同时向县委上报新一新一届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在此期间统筹做好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二是开好党员代表大会。拟于4月27日选举产生新一届镇党委书记、副书记;新一届镇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出席县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

  三是总结完善。做好换届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四是统筹做好当前各项工作。我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时期,正值农业和农村工作比较繁忙的时节,村容整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党务公开等各项任务也相对比较繁重,因此镇党委将总揽全局,统筹兼顾,把换届选举工作同当前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和群众以党委换届选举工作为契机,增强抓好各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党员素质的提高和基层干部作风的转变。地方党委换届情况汇报

【篇三】地方党委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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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6(000)021

【摘要】<正>[公布机关]国务院 [文(令)号]第467号令 [公布日期]2006.5.18 [类别]行政法·文化 [施行日期]2006.5.18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3页(P.16-18)

【关键词】地方人民政府;资料性文献;审查验收;十六条;编纂人员;档案开放;开发利用;修志工作;方志馆;行政区域

【作者】;

【作者单位】国务院;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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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地方党委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7号

《地方志工作条例》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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