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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总结范文(精选4篇)

时间:2022-05-05 13:05:03 来源:网友投稿

流通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是liú tōng,意思:①流转通行;不停滞:空气~。②指商品、货币流转,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总结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总结4篇

第一篇: 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总结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1.31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

(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

第二篇: 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总结

XXX药店自查报告

XXXXX督管理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公告》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66号》文件精神,我店对照内容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店成立于XXXX年的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XXXXXXXXXXX,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编号:XXXXXXXXX。我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销售服务主要覆盖XXXX社区。

药店现有营业面积XX㎡,并在XXX年通过新版GSP认证检查,取得GSP证书。自本店取得GSP认证以来,始终坚持将GSP要求作为经营准则,认真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并严格执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确保了本店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和有效运行。在本店所辐射区域树立了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社会形象。

同时我店根据《川食药监发〔2016〕66号》以及《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公告》的《2016年第94号》文件精神进行了自查。

一、成立自查组织

我店成立了以质量负责人为组长、全体店员参与的自查组织。

二、自查目的

我店严格按照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公告的自查内容进行针对、深入、细致的自查。

三、自查时限

我店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7日为期一天的自查。

四、自查内容

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我店自开办以来,通过正规商业公司购进药品,所购进药品票据齐全。经查未有为他人提供场所、资质等情况发生。

2、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我店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对所购进的药品,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都采取了审批与核实,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一律拒绝采购。经查我店自开办以来到目前未有从无资质或个人处购进任何药品的情况发生。

3、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我店为药品零售企业,无上述情况发生。

4、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我店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对采购药品的记录以及销售药品的记录都有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及时备份。操作员需通过中文人名和独立的密码进入系统操作。我店采用湿度计,并随时观察温湿度情况,每日两次记录温湿度数据。经查我店药品购进可查、销售流向真实,无篡改和记录不清等情况发生。

5、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我店严格按照采购操作程序与销售操作程序,独立使用一套计算机系统,药品实行店内统一销售、养护管理。因是个体工商户不设法定代表人,所以结款采用现金或个人银行卡打款到公司账户。药品到货时按收货管理程序、验收管理程序、入库管理程序执行。经查药品购销过程中,因未付款情况存在或商业公司税票张数不够的情况下,随货同行单与发票未同时开具,但在本月末或次月月初都统一进行了发票开具。

6、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我店严格按照特殊药品或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制度,进行销售。目前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经查在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都进行身份登记,同时每次仅售一个最小包装或根据处方销售。未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可能。

7、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我店经营地址位于XXXXX,总面积XXX平方,完全符合我店现有经营规模。经查未有在店外设立未经核准和注册的药品储存场所。

8、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我店严格按照药品存储管理制度、由商业公司统一配送到店。(有无冷链品种,根据实际情况写)

9、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我店注册地址是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通过现场验收启用的。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与方式进行药品销售。经查未有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的行为,也未有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发生。

10、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我店为药品零售企业,对购进药品付款后或一定期限内都索要了发票。

五、自查结论

我店一直按GSP相关规定,根据我店的管理制度与操作程序从事日常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问题都会及时纠正,因此我店在以后经营管理中会不断学习GSP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采用前瞻与回顾的方式来改进质量管理能力,保障社区居民用药安全,为广大社区居民的健康奉献一点绵薄之力。

XXXX药店

2016年5月17日

第三篇: 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总结

药品流通监管基本常识

一、药品流通监管主要方式

(一)药品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药品监管方式

日常监管:例行的,内容较为全面的监督检查,有频次要求

专项检查:根据市场状况,上级和本局安排的内容一致的、有针对的监督检查,集中力量完成

协查:根据其他地区食药监管理局以及其他部门的来函来电来人的要求,针对某一项特定内容的现场调查并回复调查结果

投诉举报的调查:根据来电来函来人网络等媒体反映的问题,组织有针对性的调查,查实事情真相,回复调查结果,查处违法行为。

(三)检查要求

检查要求:现场检查人员至少2名,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出示,恪守依法、廉洁、公正、客观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允许其申辩,涉及当事人秘密,应当保密,遵守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实行监管痕迹化,对所承担的检查内容负责。

(四)检查流程

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前,应根据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时间等。现场检查流程如下:

二、假药劣药及药品购进渠道的监管

(一)什么是假药劣药

1、假药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当中对假药的定义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劣药的定义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生产批号的;

3、销售假药劣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企业单位的直接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还有一种资格罚,即《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如何鉴别盗用和编造批准文号的假药

1、编造和盗用批准文号假药的定义

合法企业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的:这样的数量极少,需要药品检验机制进行检验或者进行工艺核查。

盗用别人的批准文号或者编造批准文号的假药。尽管有的需要经过检验定性,但多数通过外观检查能够发现疑点,占市场流通假药的90%。

非药品冒充药品:这个看有没有“国药准字”四字就行。

2、假药的流通途径

编造或者盗用批准文号,靠广告虚假宣传,以代销形式在零售店销售。疑难病、慢性病、添加违禁成份、偷换包装,通过零售药店和邮寄销售。

假冒知名企业产品,,以走票形式,靠商业贿赂,在医院销售。农村诊所为假药高发区。

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的类型(1)声称以治疗哮喘和风湿性关节炎为主的假药;(2)声称以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疾病为主的假药;(3)以治疗癌症和风湿为主的假药。

3、对于盗用批准文号假药的识别

一看药品名称

(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药品的内标签和外标签应当注明通用名称;第二十四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注明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提到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的原则是原料名称列前,剂型名列后,中成药的中文名剂型应放在名称最后面,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宝”、“灵”、“强力”、“速效”等,名称不能含有“御制”、“秘制”、“精制”等溢美之词,不应用受保护动物命名;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2)《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3)第二十五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药品通用名称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对于横板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第二十六条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通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二看批准文号

2002年1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如果是化学药品一位数字就是H,中药就是Z,药用辅料是F,体外化学诊断试剂T,进口分包装药品J,生物制品S,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B。这八位数字的前两位代表区域代码,他的编排规律可以看下面这个表,显示的比较清楚明了

三看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

看一个案例

案例:  2012年3月9日,黄石市药监局稽查分局接到线索,称市民潘女士其母亲经邻居介绍,通过邮寄汇款方式从北京购买治疗糖尿病的药品“特供壹号”,标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老干部局糖尿病康复中心”荣誉出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70086,其质量可疑,希望鉴定真伪。
    黄:该局在国家局网站查询中,无该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的相关记录,初步判断为假药,随即执法人员前往国家药监局进行核实,经核查确定为假药。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治疗,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药品标签不得印制“某某省专制”“原装正品”进口原料”“驰名商标”“专利药品”“某某监制”“某某总经销”“某某总代理”等字样。

四看功能主治和适应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五看成份和警示语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六看包装方式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七看标签有无可疑字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示。药品标签不得印制“某某省专销”“原装进口”“进口原料”“驰名商标”,“专利药品”“哪哪监制”,“哪哪总经销,“哪哪总代理”等字样。

8看内标签和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局予以核准。药品说明书修改日日期和核准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其他鉴别假药的方法

1、看:如新康泰克外标签的康字有一个里面的隶字顶头,有一个不顶头。

  2、闻:主要是闻气味。如地奥心血康胶囊,真品有浓腥臭味,假品大多为芳香。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具有大蒜或腌菜臭味。合成鱼腥草素片具鱼腥草臭味。头孢氨苄胶囊,用手捻药粉有皮蛋臭味。

  3、尝:尝胶囊内容物味道。如快克胶囊,真品味苦,假品味涩。阿莫西灵胶囊,真品味微苦,假品有玉米淀粉味。,

4、试:如复方新诺明片易燃烧,假品不燃

(三)药品购进渠道和流向的监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查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检验报告(可网上查),进货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样票,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书),随货通行票据。

有电子监管码的药品通过药安食美方便的查出药品流向

三 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定义以及RX,OTC的含义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英语称Prescription Drug,Ethical Drug,非处方药英语称 Nonprescription Drug,在国外又称之为“可在柜台上买到的药物”(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此已成为全球通用的俗称。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是药品本质的属性,而是管理上的界定。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都是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是有保障的。其中非处方药主要是用于治疗各种消费者容易自我诊断、自我治疗的常见轻微疾病。

在医生开的处方中也可以看到左上角有Rx的标志,据说Rx最早是写在一个医学处方前面,是个占星术的一个符号,用来避邪。后来演变成一个大写的R并且结尾交叉,是拉丁文recipe的缩写,recipe的意思是请拿、取的意思,是让药房的药剂师按照处方中开的药拿药的意思。它的写法是一个大写的R,加一撇在它的结尾,打印出来就像Rx。

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是美国的一种叫法,他已经成为全球通用的非处方药品名称。

OTC分甲乙两类,红色表示甲类,绿色表示乙类,乙类更为安全。

四,药品摆放和存储的监管

一)仓库及环境的要求

(二)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

(三)人员及培训要求

(四)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篇: 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总结

客 销

户 售 首营产品资质 厂

资 合 首营企业资质 检

质 同 销售员资质 报

质量保证协议 告

查看订单 库存通知 下订单

开 与订单 发

下订单 票 数量差异 货

入库单

随冷 批号、数量等 随货同行单 ①核对批号、数量等 冷

货链 随货同行单 ②厂检报告(电子上传)、随货同行单、冷链记录 链

同记 ③抽样检查 记

行录 ①核对批号、数量、剂型、规格等 ④采集上传电子监管码 录

单 ②采集上传电子监管码 ⑤入库、入库单

③物流交接单(件数、品种、日期)

根据入库单收货

堆码

定期

检查养护

相关资料

一、采购部收取审核资料:

1、 首营企业,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② 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④ 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⑤ 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⑥《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首营品种

①药品注册批件或再注册批件、补充批件

②质量标准

③包装盒、说明书实物

④内外包装、标签备案批件、

⑤物价批件

⑥商标文件

⑦省检报告

3、销售员资质:

①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②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4、质量协议包括内容:

①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②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③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④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⑤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⑥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⑦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2、销售部收取审核资料:

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收货验收收取审核资料:

1、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2、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

库房相关

1、库房应配备的设施设备

1、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2 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3、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4、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5、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6、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7、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8、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9、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10、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1、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2、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3、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4、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5、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

2、堆垛:

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3、温湿度自动检测仪

1、每一独立的药品库房或仓间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

2、平面仓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3、平面仓库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药品货架或药品堆码垛高度的2/3位置。

4、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的货架层高在4.5米至8米之间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4个测点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上、下位置;货架层高在8米以上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6个测点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3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的上、中、下位置;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5、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上层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最上层货架存放药品的最高位置。

6、每台独立的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车辆或车厢,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个。车厢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每增加20立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

7、每台冷藏箱或保温箱应当至少配置一个测点终端。

重庆长圣医药有限公司仓库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