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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如何浴火重生

时间:2022-10-21 10:50:08 来源:网友投稿

2014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在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方面,特别提出要“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2014年12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对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被明确指出予以取消的有:全国性的体育特长生加分、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科技类竞赛加分、省级优秀学生加分和思想政治品德突出事迹加分;地方性的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被予以保留和完善的全国性项目则包括了对“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等群体的加分。如何看待这次高考加分“大瘦身”?加分在未来高考招生中的前景如何?本文认为,回答这些问题必须以对高考加分的内在逻辑、现实处境和政策精神的分析把握为基础。

一、高考加分的逻辑和谱系

统一高考成绩是我国高校招生的基本依据。基于统考成绩的高校招生具有依据清晰、操作简便等优点,但如果仅仅依据考试分数(即唯分数论)则不能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不仅不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也会因其忽视学生发展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而招致公平性的质疑。因此,高校招生中往往需要在考试成绩之外再参考其他因素,《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即是在制度上对唯分数论的否定和超越。

高考加分其实也是我国高校招生中打破“唯分数论”的重要措施之一。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教育部就在《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中提出:兄弟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虽稍差,得从宽录取”[1]。在随后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高考加分政策多次调整,加分项目不断增减变化。不过所规定的加分内容却逐渐分化为两种稳定的类型:补偿性加分和鼓励性加分。

补偿性加分政策的基本逻辑是对高等教育机会相对不足的特定群体进行补偿。最常见的补偿方式是加分、降低录取分数线、予以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保留固定的录取名额等,比如对少数民族、偏远贫困地区考生的加分等。补偿性加分的实质是对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所做的“再分配”,用以调节由于社会和经济地位的巨大差异所导致的教育机会不公平。这一类的加分政策采取补偿的手段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平等,集中反映了高考招生录取中的“公平观”。

然而,高等教育更基本的任务是为社会培养各行各业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由于人才类型的多样性和考试评估标准单一性的矛盾,统一笔试不能考核评价的才能和素质需要进行专门的考核认定。鼓励性加分就是这种认定的制度体现,这类加分所针对的素质或才能可能包括:思想品德优秀、学科特长、体育艺术特长,以及其他被认为重要而高考难以考核的才能。鼓励性加分更加集中地反映了高考招生录取中的“优异观”。在很大程度上,鼓励性加分体现了高考为高等院校选拔优秀人才的根本功能,也传达了政策制定者在高考这一高利害考试中鼓励人才多元化发展的价值取向。

可以说,鼓励性加分政策背后所蕴含的鼓励优秀的优异观和补偿性加分政策背后所蕴含的补偿弱势的公平观是高考加分政策在设计时所具有的两大根本价值取向。两者共同的出发点是弥补高考招生中“唯分数论”的不足,在坚持招生标准统一性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和优异。不过,两类加分政策具有完全不同内在逻辑,基于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补偿政策是政治与社会追求的目标,基于奖励优秀的鼓励性加分是高等院校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根据补偿对象和所认可的优异才能的不同,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了多种类别的加分项目。据统计,2010年,中央和地方政府认定的全国奥赛科技类、体育特长类和地方加分项目达到256项。经过教育部等六部委发文清理调整后,在2014年,全国性加分项目还有11项,其中鼓励性6项,补偿性5项;地方性加分项目共95项,其中鼓励性14项,补偿性81项[2]。

根据政策制定主体的不同,我国高考加分又可以分为四个层次。除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加分项目外,还存在高校加分和专业加分。高校加分是由高校相关部门考核认定、使用于本校所有学科专业的加分,例如高校自主招生加分、艺术特长生加分、高水平运动员加分等;专业加分是由高校的具体专业考核认定的加分,通常只适用于该专业的招生,如高校的学科夏(冬)令营加分。由此可见,我国高校招生加分的谱系包括两大类四个层次:鼓励性加分和补偿性加分;全国性、地方性、高校和专业加分。

二、高考加分的现实困境

以兼顾优异与公平为价值取向的加分政策,在我国高校招生中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但该政策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却遭遇到重重困境,并常常成为民意质疑和诟病的焦点。

高考加分政策首先遭遇的是腐败和造假。由于高考的高竞争性,加一分往往可以帮助考生在省级考生成绩排名中跃升几百名,从而可能大大提升录取机会;又由于高考招生的高利害相关性,许多人必然会想方设法地去争取高考加分,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去造假,由此产生各种招生腐败行为。比较常见的是少数民族身份造假,其典型案例是2009年重庆市包括文科状元在内的31名考生民族身份造假案;体育、艺术特长考生中的成绩造假也并不少见,即使是在国家严抓考纪、高压治腐的形势下,2014年仍然爆出辽宁和河南大面积体育特长加分造假事件,令人对高考加分的纯洁性唏嘘不已。

加分中的造假和腐败行为可以归之为行政和法制问题,或许可以通过加大行政和执法力度而有效消减。然而,加分政策还存在两种难以解决的内在矛盾冲突。首先是优异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对弱势群体的过多照顾可能影响高校招收优秀生源的数量和质量,而对优秀的强调则可能伤害到弱势群体的利益。浙江省“三模三电”(即航海建筑模型、航空航天模型、车辆模型与无线电测向、无线电通信、电子制作)加分是这种矛盾的典型体现,不能说这些加分项目相关的人才对国家没有意义、不值得鼓励,但是,这类加分的获取往往需要以高额的器材和培训费用为基础,因此被认为是花钱买分的富人项目,屡受质疑。迫于压力,浙江省于2011年取消了这类加分。

其次是统一性与针对性的矛盾。为了统一标准、便于操作,政府往往会制定相对统一的加分标准。例如,尽管中央政府明确规定只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但由于加分对象划定的困难,许多地方政策是给所有少数民族都加分,从而失去政策的针对性;即使只给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加分,针对是否该地区所有少数民族都属于“弱势群体”问题也常常会受到质疑。同样,在鼓励性加分中,政府往往出于简便性和可操作性的考量而具体规定有限数量的加分项目,但“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每一种才能都有其独到的价值,政府在加分项目选择上的主观性和排他性很容易被人诟病。更重要的是,对优异人才的鼓励应当具有针对性,因为每一所高校都有其独特的使命和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同样的一项加分对于不同院校不同专业的意义可能差距很大,“三电三模”能力对一些理工科院系的价值显然明显高于人文社会学科。而现实中,政府规定的加分却常常要求所有高校和专业无差别的认可。针对性的缺失可能导致鼓励优秀的政策在手段与目的上割裂,这种形式上的优秀标准多元化并不会真正促进高校人才选拔和培养的多样化。

三、高考加分政策的改革与出路

正是由于加分政策存在着各种现实的困境和内在的冲突,近年来,教育主管部门一直在积极寻求变革之路,而《实施意见》及其具体意见则对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一场根本性的革命:取消所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鼓励性加分,适当保留并完善补偿性加分项目。那么,在高考招生录取中,追求优异、鼓励学有所长的价值追求真的向现实中的困境妥协了吗?公平与优异能成为高校招生中和谐互补的两翼吗?我国高考加分政策将走向何方?

首先,本次“革命”保留了补偿性加分,这是应该予以肯定的。补偿性加分政策的内在逻辑是促进社会公平,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是追求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的体现。如果完全取消补偿性的加分政策,高校出于追求优异的考虑,可能没有充分的动力为履行社会责任而照顾弱势群体,至少是各高校在这方面的动力和能力会参差不齐,从而削弱对弱势群体补偿的实际效果。所以,对弱势的补偿不能完全靠高校的自觉和自发行为,而应该由政府制定统一的、具有强制性的政策规定。当然,正如《实施意见》所指出的,对这类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明确划定政策照顾范围、合理设置加分分值。

其次,本次改革不再设立统一的全国性或地方性鼓励性加分项目,并不代表高校招生录取放弃了鼓励优异。针对取消鼓励性加分项目后,如何继续鼓励中学生兴趣特长发展的问题,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是创造条件,积极鼓励每一个中学生积极参加日常校园“阳光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二是考生的体育、艺术、学科等特长如实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三是鼓励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学生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高校艺术团,或报考相关体育、艺术专业;四是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3]。可见,改革之后,对“优异”的鼓励将出现两方面的变化,第一是鼓励并不一定以加分的方式体现,而是表现为多种形式;第二是鼓励性政策制定的主体将从中央和地方政府下放到高校和学科专业,加分考核和认定的主体也将由政府统一考核测试改为高校和专业自主考核测试。可以说,高考鼓励性加分将以院校加分和专业加分的形式继续存在。如果果真如此,不仅不必误解和担心政府的“一刀切”行为,而且应该对这种放权和去行政化行为给予高度肯定。

在高校获得鼓励和加分的自主权之后,鼓励性项目的多样性和针对性将大大增加。由于高校办学理念、特色和学科专业的多样性,没有了固定加分项目的束缚之后,衡量学生是否优异的标准才真正插上了多样化的翅膀,这也将有效地化解政府设定加分政策所产生的统一性与针对性的矛盾,增强高校对优秀人才选拔的动力和效率。

同时,对优异的鼓励形式将更为灵活多样。除加分之外,对学生优异的认可将可能通过综合素质评价、给予进一步考核的资格、开辟专门录取渠道等方式体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改革高考加分政策的同时,教育部还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要明晰试点定位,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通过科学有效途径选拔特殊人才”;在考核内容与形式上,“重点考察考生的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可见,自主招生与鼓励性加分政策针对的人群是高度重合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过去鼓励性加分政策的功能。自主招生是以高校甚至专业为评价主体的,这将使高校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更好地得到保障,也将使高校对优异的鼓励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此外,在取消统一的鼓励性加分政策之后,对优异进行鼓励的力度有可能进一步增强。以浙江省正在进行的“三位一体”招生试点为例,如果某高校规定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在总分中的比例分别为50%、10%、40%,在高考总分为750分的情况下,意味着高校招生总分为1500分,而其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可占到600分,从中不难看出,高校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将在招生录取中起决定性的作用。而更极端的案例则体现在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人才的招生上,在部分高校,这类考生的高考成绩只需达到当地二本分数线的65%即可,意味着这些能力特长可以使考生获得上百分的优惠,在北大、清华这样的高校,甚至可以多达300分。

综上所述,加分政策改革基本思路是对不同逻辑的加分进行区别对待。在保留统一的补偿性加分政策的同时,让鼓励性加分政策通过高校和专业这一新的政策主体,以更加灵活自主、更具多样性和针对性的形式存在。鼓励性加分并非走向寂灭,而是正在经历一次浴火重生。而决定改革成败的核心和关键将是如何保证高校拥有充分的招生自主权并善于运用这一权力。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拥有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政府和高校都不能有例外。

参考文献

[1]杨学为.高考文献(1949-1976)[Z].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4.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起草情况说明.

[3]“大幅减少、严格控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人就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答记者问”,http:///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271/201412/181762.html.

(责任编辑 王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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