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成本会计作为会计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一直在会计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成本会计理论方法及应用范畴,又有别于其他会计学课程。成本会计是一门集知识、技能、技巧为一体的专业课。
[关 键 词] 成本会计;会计学;理论方法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18-0090-01
在多年的会计教学过程中,笔者感到,虽然学生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的功底,但要想很好地掌握成本会计这门课还是很困难的。作为职业院校的教师,如何在教学工作中让学生学会成本会计、学懂成本会计,良好的教学方法尤为重要。
一、高职成本会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会计教材中公式繁多,学生难以理解
成本会计相对于其他会计专业课程计算量大、计算方法多。而且存在一个事项就有多个方法的特点,而每种方法都有各自相对应的计算公式和操作流程,这就要求学生掌握各种处理方法的多个公式。当学生在看到这些繁多的公式时,往往缺乏学习兴趣。而由于受课时限制,教师在讲解过程中注意力往往也只基本集中于公式、计算方法的机械灌输,不注重公式推导和其原理分析。由于没有理解公式的涵义,只能机械地死记硬背。学生学习起来事倍功半,经常会把各种方法和各个公式乱搭配。
(二)教学中知识点“分割”,学生学习“只看局部,心无大局”
成本会计的章节设置一般是按照费用的核算与分配、成本的计算这样的顺序安排的。在学习前面费用的核算与分配部分时,学生虽然对计算方法或者计算公式不甚理解,但照着例题套公式,照猫画虎做题;再经过反复练习,似乎也能掌握得比较好。但在后面的章节讲到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时,面对一整套的计算流程,他们经常找不到对应的数据。根本不知道前面所学是要为现在所用。
(三)成本会计教学脱离账务实际
计算量大以及图表运用多是成本会计相对于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而言的一大特点。产品成本的构成涉及料、工、费等多个项目,而因其承担的对象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归集、分配、结转方法,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借助各种费用计算表格来完成繁多的数据处理。目前,教师在进行成本会计的教学中,普遍存在着把费用分配和产品成本核算作为纯粹的计算方法教授的情形。
二、高职成本会计教学方法改进建议
(一)改公式记忆方法教学
对于教师而言,成本会计课程中的理论知识以及计算方法都熟记于心,运用起来驾轻就熟。但作为第一次学习该课程的学生来说,当面对大量的分配方法和计算公式时,肯定会觉得难学,实在不理解就死记硬背。其实,教师在最初刚刚接触成本会计的时候,一定也经历过这一过程,但随着认识的加深,慢慢地总结出了规律方法,从而熟记公式也不再是难事。如果教师能帮助学生尽快理解掌握计算的原理及根本方法,那对于学生来讲是莫大的帮助和引导。比如,在各种费用的分配方法中有大量的公式,作为教师来讲这些很简单,其中有规律可循。但学生一时还达不到这样的水平,这就需要教师去引导、帮助学生去总结“核心公式”,以便巧妙记忆。
(二)教学中注意点面结合,联系账务实际
在成本会计教材中,前面几章都是按费用的分类来讲的。接下来是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最后就是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这些都相当于一个一个的知识“点”。但关键是将这些点串成一个完整的知识“面”,因此在前期费用进行模块讲解时不应该和后面的章节脱离。这可以借助于成本会计多媒体课件的开发,通过多媒体的应用提高教学效果。在课件开发过程中应紧紧围绕教学的需要,针对成本计算的品种法、分步法、分批法,收集不同类型企业的工艺流程,拍摄相关照片或录像并编制成本核算的流程图。这样就可以帮助学生把成本会计中抽象的流程问题具体化、形象化。
(三)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成本会计教材中虽然有大量的例题,但那都是虚构的例题,与实际有一定差距。学生往往会做例题和练习,但不会解决实际的业务。其实这就说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仅仅停留在表面上。
案例教学是一种启发学生研究实际问题,注重学生实际能力培养的现代教学方法。它有着传统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当然,案例教学不能离开书本,去搞纯粹的案例教学,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所以对教学案例进行设计时需注意两点:一要真实。成本会计案例必须来源于现实经济生活,基本情节和数据要真实可信。成本核算是一个连续、系统的过程。在实际的成本会计业务中各种费用的分配、成本的计算等都涉及一系列的原始凭证(各种费用分配表)、记账凭证、各种成本、费用账簿及成本报表。这就需要教师以某一有代表性的企业为案例,取得详细的实际资料,通过加工整理,结合教学内容合理地模拟设计。
以上是笔者在《成本会计》这门课教学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浅见。当然在教学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与困惑,例如,怎样在教学中将单纯的成本计算逐步上升到成本预算、成本控制等管理层次;采用何种考核方式更加合理等等。所以说成本会计教学改革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曹婷.成本会计教学改革创新的路径选择[J].商业会计, 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