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社会文化不是一般泛泛的概念,而是一个特定的学术概念。五四时期是社会文化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时期,发生变化的具体内容丰富多彩。本文截取婚姻、家庭、女性、性伦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作为阐述的对象,以反衬五四时期社会文化演变的缘由、特质、意义和一般规律。
关键词 五四时期 社会文化 演变
〔中图分类号〕K2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4-0142-07
社会文化是指外在的社会生活与其内在的观念意识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一般说主要有四大类型:一是社会生活变化引起观念意识的变化;二是观念意识变化引起社会生活的变化;三是社会生活变化但观念意识未变;四是观念意识变化但社会生活未变。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同的情况,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同情况对人们的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需要汲取哪些经验教训,这些就是社会文化学或社会文化史要解决的问题。社会生活与观念意识在不同的时代所反映的具体内容和内涵是不同的,它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演化。五四时期是社会文化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时期,发生变化的具体内容丰富多彩。本文以婚姻、家庭、女性、性伦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作为阐述的对象,以反衬五四时期社会文化演变的特质和一般规律。
(一)观念意识的变化
五四时期新观念勃兴,在婚姻、家庭、女性、性伦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观念。
1.五四时期提倡的婚姻观念意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由恋爱。强调恋爱与婚姻的统一,把爱情和婚姻视为“光色与绘画”、“节奏与音乐”的一体关系。(注:陈望道:《自由离婚的考察》,《陈望道文集》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57页。)主张婚姻以爱为基础,恋爱而后成婚姻。倡导要自由恋爱,建议多建公共娱乐体育和休闲场所,为自由恋爱提供条件和机会。(注:林长民:《恋爱与婚姻》,《平民教育》第46号。)第二,自由结婚。把婚姻完全看成是个人的事情,是由个人的情感决定的。婚姻不应该受到外力的干涉,他人无权决定当事人的婚姻大事,要废除中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习俗,倡导在双方自由意志基础上的“互相结合”。(注:汉胄:《对于一个男女结合宣布式的谈话》,《觉悟》1921年6月7日。)第三,自由离婚。男女结合是共同生活的开始,但双方的感情能否持久,是否有变化都还不能确定,双方一旦失去了往日的爱情,是否还要维持既往的婚姻。有人对此提出了自由离婚的主张,认为“夫妇间没有爱情,就可离婚,不必要什么别的条件,”(注:易家钺:《家庭问题》,商务印书馆1920年,第109-110页。)并认为要解救无爱情的夫妇,“离婚”是拯救双方“幸福的神”。(注:崔溥:《救济无爱情的夫妇惟一的方法:“离婚”》,《共进》第26号。)第四,再嫁自由。寡妇和全社会都要破除“褒奖条例”和“贞节牌坊”的迷信,是否再嫁完全是“一个个人问题,”(注:胡适:《贞操问题》,《胡适文存》第1集卷4,第670页。)不能因为传统舆论而断了再嫁的念头,有了再嫁的意愿,就要“一往直前”。(注:陆秋心:《婚姻问题的三个时期》,《新妇女》第2卷第2号。)第五,同姓结婚自由。中国有同姓不婚的习俗,要打破这种传统的观念意识,主张只要没有血统关系,完全可以“同姓结婚”。这些新观念对中国传统婚姻中由父母、媒妁把持婚姻决定权、男婚女嫁要考虑经济利益,形成买卖的婚姻特征、男女婚姻地位上的不平等、婚姻的目的是“种的蕃衍”、婚姻要有的繁文缛节的婚礼等传统观念进行抛弃。
2.五四时期提倡的家庭观念主要体现在:第一,建立新的家庭关系和生活方式。主张家庭成员的平等关系,“亲子之关系,专为义务的而非权利的,”⑤⑥⑧(注:李平:《新青年之家庭》,《新青年》第2卷第2号。)“父母都当居朋友底地位,去发展他们底正当爱心”。(注:谢维鹏女士:《家庭底改制》,《妇女评论》第46期。)主张自立的人格,“家庭之出纳庶务,均由主妇主张之,男子无干涉之权,”“子女须具自立之人格。勿妄想父母之遗产”。
⑤主张勤俭节约,家务要“主人躬自为之,”⑥反对“儿女之浪费,”反对“重虚文而不求实际”的“虚假行为”。⑨(注:启明:《中国家庭制度改革论》,《青年进步》第25期。)第二,建立小家庭制。认为只有实行小家庭的分居制才能健全家庭成员的精神生活,去掉家庭成员的依赖心。其具体主张又分“分居”和“异财”两种。“分居”即主张建立“仅许一夫一妻,及未婚之子女”⑧的新式小家庭,从而脱离老一辈和大家族而独立生活。“异财”即主张“各人均得有其私产”,⑨“成年者有财产独立权”。(注:《中华民国家庭改良会暂行草章》,《北京档案》1986年第2期。)第三,主张改造社会与改造家庭共举,“把家庭问题归纳在社会全体的改造方案内,欲他们联带着一齐改造”。(注:沈雁冰:《家庭改制的研究》,《民铎》第2卷第4号。)家庭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为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认为家庭问题的改革只有靠改造社会——即废除私有制,打倒阶级的过程中逐渐得以变革,而最终达到家庭改造的目的。以此来替代传统家庭观念中的“门内斗粟,尺帛无所私”(注:《新唐书•孝友传》第18册,中华书局1975年,第5579页。)的不藏私财、平均分配消费的观念而造成的依赖和懒惰意识与“明知公益之事,因有家而不肯为;明知害人之事,因有家而不得不为”(注:鞠普:《毁家谭》,《新世纪》第49期。)的家族利益观所造成人们的狭隘自私;打破传统家族恪守的“父母在不远游”,“荣古而虐今,贱近而贵远”所造成的封闭守旧和“以自己为中心向外推,愈推愈远”(注:沙莲香:《中国民族性》(一),中国人民大学1989年版,第268页。)的人际网络及其“尊卑次序谨严,”(注:钱文选:《钱氏家乘•家训•钱氏家训•家庭》。)的家族尊卑观造成的人们亲疏有别心态与等级界限意识。
3.五四时期提倡的新女性观念意识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形体观上把传统的“女子既为男子私有之物,但供男子玩弄,故穿耳、裹足、细腰、黑齿、剃眉、敷黛、施脂、抹粉、诡髻、步摇,不惜损坏身体以供男子一日之娱”(注:康有为:《大同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3页。)的取悦于男性的形体观改变为保持“不假修饰自然的美丽”,(注:胡怀琛:《女子当废除装饰》,《妇女杂志》第6卷第4号。)“美观要天然生成,不能用强力制造”(注:《解放画报》第1期。)的女子形体观。第二,树立自立观,把“妇以夫贵”、“女子主内”的女子传统寄生观改变为女子要“谋经济独立”(注:沈求己:《现在女子急应革除的恶习》,《解放画报》第1期。)的女子自立观。第三,把“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妇德”观改变为大兴女学,促进国民文明,“大学开放女禁”,“中学男女同校”的女学观。(注:梁景和:《近代中国陋俗文化嬗变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34-237页。)第四,提倡女子参政观,将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的“男不言内,女不言外”(注:《礼记•内则》,《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1462页。)的观念改变为“欲求社会之平等,必先求男女之平权;欲求男女之平权,非先与女子以参政权不可”(注: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360页。)的女子参政观。第五,自重观。把女子的“男贵女贱”观改变为女子“不要自己太看得轻了,我们这些大女子、大英雄,倒实实在在有干出大事,造出世界的资格”,(注:君剑:《女子之责任》,《竞业学报》第6期。)“缺了有才的男子不行,缺了有才的女子也不行”(注:《女子无才便是德》,《中国新女界杂志》第3期。)的女子自立观来改造中国历来不支持女子读书受教育所造成的女子愚蒙无知和女子依附于男权的劣质。
4.五四时期提倡的性伦观念意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新式贞操观。包括被强暴的女子不必自杀;社会要怜惜失身女子,不要轻视她;打破“处女迷信”。(注:胡适:《论女子被强暴所污》,《胡适文存》卷4。)第二,“男女社交公开”观。男女都有独立的人格,都有自由交往的权力,男女社交公开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实践基础,也是极其正常的社会现象,所以应“破除男女界域”,“增进男女人格”。(注:杨潮声:《男女社交公开》,《新青年》第6卷第4号。)第三,“性教育”观。“要风化好,是在解放人性,普及教育,尤其是性教育”,(注:《鲁迅全集》第1卷,第258页。)性教育包括对传统性禁忌心态习俗的批判,探讨性教育的方法,宣传性教育的内容。而中国传统性伦的观念意识却呈现出:第一,强调贞操。“贞操”是中国传统社会要求女子单方面实行性禁锢的一种道德观。“妇人贞吉,从一而终”,(注:《周易•恒》。)“把贞节看得比妇女的生命更重,……是她第一生命”。(注:吴敬梓:《儒林外史》第464页。)第二,突出“男女授受不亲”。中国传统文化有一套严格的男女授受交往方式,要求“男女不杂坐,不同揓枷,不同巾栉,不亲授”;(注:《礼记•曲礼上》,《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1240页。)男女七岁“不同席。不共食”;(注:《礼记•内则》,《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1471页。)“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注:《礼记•内则第十二》,《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1462页。)第三,性禁忌观。“中国向来看两性关系是非常卑下而且秽亵;以为男女之间,除了严防以外,更无别法。”(注:周建人:《性教育的理论与实际》,《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第5册,《民国丛书》第1编第18册,第174页。)“一般道学先生,假仁义道德之面具,称女子为魔鬼,视两性如毒蛇;对于一切两性生活,不特不问其是否重要,且闻人谈及两性生活,不禁掩耳而走,退避三舍。于是上行下效,所向风靡。大部人民,对于两性生活,无不存秘密、轻蔑、鄙视、侮辱之观念,而社会制度、风俗、习惯,亦无不力主两性之秘密,反对两性之公开”。(注:林昭音:《两性教育之研究》,《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第3册,《民国丛书》第1编第18册,第85-86页。)
以上我们仅从婚姻、家庭、妇女、性伦四个方面为例阐述了五四时期新产生的观念意识与中国传统观念意识。两者比较,反差殊大。
(二)思想大论战
五四时期新观念意识并非一帆风顺就产生了,它经历了一场针锋相对地思想论战。这场论战显现出自身的突出特征。
1.基本在社会文化变革的所有领域都存在着思想论战。在婚姻、家庭、女性、性伦领域都反映了这一点。在婚姻方面,有主张废除“订婚”、(注:企留:《废止“订婚”的提议》,《觉悟》1922年9月3日。)“征婚”(注:卞焕章:《征婚与自由恋爱》,上海《时事新报》副刊《现代妇女》第29期,1923年6月26日。)形式的,也有赞同采用“订婚”、(注:CCT:《废止订婚的误解》,《觉悟》1922年9月14日。)“征婚”形式的;有主张“自由恋爱”、(注:《我底恋爱观》,《陈望道文集》第1卷第66页。)“自由结婚”(注:徐彦之:《男女交际问题杂感》,《晨报》1919年5月4日。)的,也有反对“自由恋爱”、(注:刘巧凤:《我的婚制解放谈——自由恋爱》,《解放画报》第6期。)“自由结婚”(注:冰村:《两个女子的婚姻问题》,《共进》第23期。)的;有主张“晚婚”的,也有主张“早婚”(注:纪裕迪:《对于青年早婚的意见》,上海《时事新报》副刊《学灯》1923年6月15日。)的;有主张“废除婚姻”的,也有反对“废除婚姻”(注:
1920年春夏之交,上海《民国日报》副刊《觉悟》开辟了“废除婚姻制度”的讨论专栏,进而掀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废婚”大论战。)的。在家庭方面,有主张“生育节制”(注:瑟庐:《产儿制限与中国》,《妇女杂志》第8卷第6号。)的,也有反对“生育节制”(注:力子:《生育节制释疑》,《妇女评论》第39期。)的。在女性方面,有主张“男女教育平等”的,也有反对“男女教育平等”的;有主张“大学开放女禁”(注:《中华新报》1920年1月1日。)的,也有反对“大学开放女禁”(注:陈望道:《和时代思潮逆流的江苏省议员<禁止男女同校>提案》,《妇女评论》第71期。)的;有主张“中学男女同校”(注:徐植仁:《我对于中学男女同校的主张》,《觉悟》1921年12月29日。)的,也有反对“中学男女同校”(注:《北京附中实行男女同校后一年来经过之概况》,《平民教育》第51号,1922年5月10日。)的。在性伦方面,有主张“性教育”(注:周建人:《性教育的理论与实际》,第173页。)的,也有反对“性教育”的;有主张“男女社交公开”的,也有反对“男女社交公开”(注:雁冰:《男女社交公开问题管见》,《妇女杂志》第6卷第2号。)的,有主张新式“贞操观”(注:胡适:《论女子为强暴所污》,《胡适文存》卷4。)的,也有固守传统“贞操观”的。
几乎在所有的社会文化领域都展开了思想论战,它深刻揭示了几个问题。其一,固定化了的社会文化,一旦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就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随着时代的进化,即便它本身的不合理性或野蛮性日显突出,仍然有相当的人群会欣赏或崇拜它。其二,主张变革传统社会文化的知识精英,有的对现实社会生活有着深刻地体悟,有的对西方文明有所了解接触或有些认同,有的对社会生活有新的向往和追求,有的对社会和人生有着更深刻或独特的思考。相反,主张固守传统社会文化的人们,有的对社会生活的负面感受体悟不深,有的不愿认同西洋文化,有的陶醉于现实的社会生活方式之中,有的对社会和人生习惯于以往的惯性思考。其三,这样的两股人群面对社会文化是否变革的时候,都会自觉地站出来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而表明自己的文化立场,所以一场思想文化论战就成了一种必然。社会文化的变革是伴随着思想论战而同时进行的,这是一个普遍规律。在思想文化人群中如此,在普通民众中亦如此。其四,思想论战在言论和论战结果上很难分出胜负,有的论战不了了之,有的论战出现暂时的趋同,但思想论战最终影响着人们的观念,最终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五四时期社会文化的演变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围绕中国传统文化展开的论战。五四时期由倡导社会文化变革而发生的思想论战是围绕对某些传统文化观念的态度而展开,这是对传统文化某些观念是否采取“破”或“立”的态度问题。诸如:关于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的论战,反映了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传统文化观念的态度;关于寡妇再嫁、自由离婚的论战,反映了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传统文化观念的态度;关于晚婚、生育节制的论战,反映了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传统文化观念的态度;关于女子参政、女子求学的论战,反映了对“外言不入于阃,内言不出于阃”、“女子无才便是德”等传统文化观念的态度等等。总之,论战双方围绕着对某些传统文化观念的态度而展开的思想交锋,反映了论战者对传统文化中某些落后和野蛮的思想观念是否采取变革的态度问题。
对于传统文化,一般而言,时人主要采取两种态度,一是继承发扬,二是批判变革,这是传统文化自身功效决定的。那么当时对于传统文化的某些观念应当采取什么态度,其标准就是社会生活的实践。即传统文化的某些观念有益我们的社会生活,就当继承发扬之,反之,就当批判变革之。并非无条件的坚持传统文化就好,也不是无条件否定传统文化就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化是要继承的,文化又是需要创造的,它的唯一标准就是我们社会生活的实践。从这个角度思考,我们可以评判五四时期社会文化的思想论战了。坚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坚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坚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坚持“女子无才便是德”,坚持“男女之大防”、“男女授受不亲”等传统文化观念,有助于对五四时期人们社会生活的质量有所提高和改善呢,还是有碍提高和改善,我们如何看待和评价这个问题,就比较容易了。我们在任何时代去评价文化问题,都不应仅凭个人的好恶而不加分析的全盘肯定或否定。
3.论战双方都以维护性道德作为自己进攻和防御的武器。在这次论战中,双方都把自己塑造成维护传统性道德的卫道士,这在论战的焦点和内容上都有充分的反映。诸如:反对自由恋爱者认为自由恋爱是“乱交”,是“变相的强奸”,(注:刘巧凤:《我的婚制解放谈——自由恋爱》,《解放画报》第6期。)而主张自由恋爱者则认为只有自由恋爱才是“道德感底融合”,自由恋爱的缺失,定是“轧姘头底别名”(注:陈望道:《我底恋爱观》,《陈望道文集》第1卷第66页。);主张早婚者认为早婚可以避免“不正当的夫妇关系”,(注:裕迪:《对于青年早婚的意见》,上海《时事新报》副刊《学灯》1923年6月15日。)而主张晚婚者则认为早婚“有碍道德进化”(注:梁景和:《近代中国陋俗文化嬗变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页。);反对“生育节制”者认为“节育”将导致“纵欲无度”,是“禽兽之行”,⑧(注:瑟庐:《产儿制限与中国》,《妇女杂志》第8卷第6号。)而主张“生育节制”者则认为“节育”不能引起“道德的放纵”,“节育”与道德问题“没有关系”⑧;反对男女同校者认为男女同校“最容易发生性欲冲动”,(注:《北京附中实行男女同校后一年来经过之概况》,《平民教育》第51号,1922年5月10号。)而主张男女同校者则认为,“如果男女同学,男女时时有相见的机会,性的刺激一定因习惯而减少”(注:仲九:《男女同学和性欲》,《觉悟》1920年7月5日。);主张男女社交公开者认为实现男女社交公开,是“养成男女间性的道德的顶好的法子”,(注:徐植仁:《我对于中学男女同校的主张》,《觉悟》1921年12月29日。)而反对男女社交公开者则认为男女社交公开,“便接触的机会愈多,不道德的事情自然更易发生”(注:雁冰:《男女社交公开问题管见》,《妇女杂志》第6卷第2号。);主张性教育者认为“实施青年男女的性教育,提倡恋爱的神圣,尊重女子的人格,都是维持贞操上最切要的事情”(注:瑟庐:《产儿制限与中国》,《妇女杂志》第8卷第6号。),而反对性教育者则“不知道性教育是性的卫生及性的道德的基础,往往容易误认实行这种教育,是导于恶习的起点”(注:周建人:《性教育与家庭关系的重要》第179页。)以上可见,在这次论战中,论战双方都是以维护性道德作为自己进攻和防御的武器的。
在任何社会,包括在思想解放的五四时期,无论是要创造怎样的社会生活,也无论是要达到怎样的生活目标,审慎地维护性道德,即是策略手段,也是适应现实的智举。它可以获取舆论的支持,自然是思想论战获胜的基础。就一般情况而言,更多的人在理性的状态下都会认同规范性道德是人与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控制性的本能,规范性的行为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所以谁也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去疯狂倡导肉欲的泛滥的,即便汪精卫发出“中国人把男女防闲看得这样重,只有索性实行乱交可以破破这固执的空气”(注:
陈独秀:《答人社》,《独秀文存》卷3,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00页。)的言辞,也只是气急之下的愤怒言辞而已,并非他理性的倡导。因此,五四时期变革社会文化,论战双方以维护性道德作为自己进攻和防御的武器,达到了他们策略手段的制高点。
(三)社会生活的变化
社会文化的变化一般体现在两方面的变化,一是观念意识的变化,一是社会生活的变化。五四时期社会文化的变化也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即不但在观念意识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上也有了新的变革,这在婚姻、家庭、女性、性伦等方面均有所反映。
1.五四时期出现了一次婚姻生活变革的高潮。婚姻生活变革的突出表现是部分知识青年以反叛者的姿态面对自己的婚姻生活,个体成为自己婚姻的主宰者,具体反映在如下方面:一是废除旧的婚俗形式,认为“俗例结婚,前后手续,形同买卖,蔑视人格,非革除不可。”(注:蒯希圣、莫一飞:《一个结婚的通告》,《觉悟》1922年11月20日。)当时有人革除旧有的婚俗形式主要包括解除婚约,废除订婚,废除婚宴,不收婚礼等。二是公开背弃包办婚姻,或离家出走,或以智抗争,“积极的和环境奋斗,向光明的人的大路前进。”(注:香苏:《李欣淑女子出走后所发生的影响》,长沙《大公报》1920年2月29日。
)三是追求个人幸福的自由婚姻。五四时期很多青年解放了思想,更新了观念,大胆追求自由婚姻的人逐渐增多,“向蔡同盟”和“五四夫妻”(注:“向蔡同盟”指向警予与蔡和森经自由恋爱而缔结的婚姻;“五四夫妻”指上海几对青年男女在学生运动中自由结为夫妻。)成为典型。四是出现了离婚高潮。五四时期“离婚的事件骤然增多,这本来也没有什么奇异,因为近年离婚自由之说起后,从前不满意的婚姻,被习惯束缚着的现在都起来要求解脱了。”(注:周建人:《离婚与恋爱》,《周建人文选》第180页。)五四时期“离婚的增加,就是向着新社会那条路上快跑”。(注:易家钺编译:《家庭问题》,商务印书馆1920年版,第110页。)
2.五四时期家庭生活也出现了部分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家庭“节育”的实施。五四时期在“生育节制”思潮的影响下,社会上出版了很多“生育节制”的图书,成立了一些“生育节制”的社会团体和研究会,在这些团体的宣传和带动下,我国的生育节制已经渐渐发端,“知识阶级的家庭,尤其是青年的妇女,恐怕大都已获得节育的知识。因此在知识分子中,节育运动已有渐渐普及之势。即不加任何提倡,已在暗中流行了”。(注:孙文本:《现代中国社会问题》第2册,第157-158页。)二是丧礼的改革。重点体现在屏弃传统丧葬的迷信内容,主张丧礼节俭,变革丧服,改土葬为火葬,改革丧葬礼仪等(注:梁景和:《近代中国陋俗文化嬗变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86-191页。)。
3.五四时期女性生活也出现了重要的变革。一是女子禁缠足有了新的发展,五四时期“除掉穷乡僻壤,风气闭塞的地方,还不免有缠脚的妇女,都市省会,差不多全是天足,再也看不见小脚伶仃的了”。(注:周剑云:《废除穿耳》(二),《解放画报》第3期,1920年7月25日。)二是迎来了女学发展的新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进一步主张男女教育的平等权,主张实现男女同校,在一定程度上扫除了发展女子教育的障碍,出现了“大学开放女禁”和“中学男女同校”这一女学发展史上的新事物。三是女子参政运动的再度兴起,形成近代中国女子参政的第二次高潮。“女界联合会”是女子参政运动的倡导者和组织者,其间成立的诸多女界团体和机构为女子大规模的参政作了充分准备,女子参政在实践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次女子参政运动的颠峰期在1921年至1922年间,以湖南和广州为先驱,逐渐波及全国诸多省份。
4.五四时期性伦生活也发生了变革。这种变革包括:第一,男女社会交际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五四时期爱国救亡运动为进步青年男女的社交提供了实现的契机。男女学生相互沟通,共同罢课,举行示威游行。进步女青年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前往监狱慰问被逮捕的男学生。五四时期一些进步团体打破男女界限,吸收女青年参加,形成组织上的男女大联合,长沙的新民学会和天津的觉悟社在当时最具典型意义。第二,开始重视性教育。主张采取家庭、学校、社会三方结合的方式来进行性教育。学术界开始重视性生活与优生关系的探讨。在课堂性教育方面,鲁迅成为中国现代性教育的先驱者。张竞生主编的《性史第一集》,收有听他讲课的七名北京大学男女学生所写的关于性知识体验的七篇文章,反映了张竞生在性教育的实践上所做的具体工作。
(四)变化的缘由、意义及局限
是何种因素促成五四时期社会文化发生变革的呢?首先五四时期社会文化的变革是近代社会文化变革的延续。近代中国历史的变革轨迹上,社会文化的变迁是其发展变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因为社会文化属于动态的历史现象之一,同时也因为近代中国的社会文化的确走上了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型历程。从太平天国婚姻生活的变化到洋务时期出国官员和文人们对欧美婚俗的关注;从维新派的新式婚姻观到清末民初婚俗的改造;再到五四时期婚俗文化的变革,这是婚姻文化变革的一个历史延续。从清末的“家庭革命”到民初的“家庭改制”;再到五四时期的生育节制和丧礼改革,这是家庭文化变革的一个历史延续。从近代以前的禁缠足主张到五四时期的禁缠足运动;从近代初期的女学发端到五四时期的女学发展;从民初的女子参政运动到五四时期的女子参政运动,这是女性文化变革的一个历史延续。从谭嗣同的性教育思想到五四时期的性教育思潮,这是性伦文化变革的一个历史延续。可见,五四时期社会文化的变革是近代以来社会文化变革的惯性使然,是近代以来社会文化变革的延续。
其次,五四文化开放时代的催进。五四是新文化运动时期,是一个全新的文化开放时代。在这样的一个时代,人们思想解放,观念更新,促进了社会生活的变化。按照社会文化的界定,观念本身和社会生活本身均构成社会文化的一个要素。观念的变革与更新,解放与开放,其本身就是社会文化变革的一种体现,而在五四时期这种多方位开放的文化时代,又促进了社会生活多方位的变化。这种变化无论在思想观念的深度和广度上,也无论在社会生活的范围和程度上,均是历史上所罕见的。一般而言,文化开放时代往往就是社会文化容易发生变化的历史时期,而五四时期恰恰就是这样的一个历史时代。
再三,知识精英的开蒙作用。社会文化的变化一直是先识的知识精英带动的结果。在五四之前直到五四时期一直有一批知识精英在引领着人们,在开蒙着人们。戊戌变法时期的康有为、梁启超、严复、谭嗣同,辛亥革命时期的孙中山、黄兴、宋教仁、汪精卫、金天翮,五四时期的陈独秀、胡适、鲁迅、李大钊、蔡元培、吴虞、毛泽东、沈雁冰、陈望道、周作人等就是这批精英的主要代表。这些启蒙者思想深刻且前瞻,是文化破与立的先驱。这些启蒙者对中国现实社会文化对自身和他人影响有直接感受,也就有了切身的感悟。这些启蒙者对西方现代文明有了解,有认同,也就愿意采取拿来主义的策略,直接引进西方文明并为我所用,所以五四时期很多新的社会文化观念意识是西方文明中的一部分。知识精英的价值观念直接影响着民众的思想意识,民众也愿意追随和跟从这些有高尚品格、又聪颖智慧、有献身精神的知识精英们,这种“众从”现象推动了社会文化的变革。
五四时期社会文化变革作为近代社会最为深入,范围最为广阔,其蕴含的最为本质的历史意义在于首先蕴藏着人的解放的深刻主题。人的解放包括诸多方面,如形体的解放,教育的解放,经济的解放,政治的解放,伦理的解放等等。而五四时期社会文化的演变正体现着人的解放的深刻主题。五四时期这种人的解放的程度可能还比较有限,但其解放的历史意义却是重大的。五四时期人的解放的深刻主题体现在社会文化变革的诸多事象上,禁缠足是人的形体解放;男女同校、大学开放女禁是教育的解放;女子谋求自立是经济的解放;自治政治与女子参政是政治的解放;自由婚姻、家庭改制、生育节制、丧礼改革、社交公开、新式贞操观念和性教育思潮都体现着伦理的解放,而伦理的解放更深刻反映着人性的解放,是人的最终的带有根本性的解放。其次蕴含着中国文化精神进化的深刻体现。近代以来,特别是五四时期,是中国文化精神进化的重要时期。这种文化精神的进化正是通过社会文化的变革而体现的。这种进化的主要表现就是文化精神开始从人伦文化走向个性文化。人伦文化的本质是讲求权威、讲求等级、讲求尊卑、讲求亲疏、讲求主奴,是一种专制的文化。这种文化即便在历史的长河中产生过诸多影响,但随着历史的进化它逐渐走向了衰落,代之而来的是个性主义文化观的诞生。个性主义文化观相对摆脱传统人伦文化的束缚,看重和强调个体价值,确定个体的人身地位,从而获得个体间的相对平等和自由。五四时期社会文化的变革处处体现着这种个性主义文化观的张扬。自由婚姻、祖宗革命、纲纪革命、丧礼改革、禁止缠足、男女同校、妇女参政、社交公开的观念中处处潜藏着个性主义文化观的深刻意蕴。
社会文化的变革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运演过程。五四时期社会文化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这种变化是有局限的。有的变化刚刚开始,有的变化刚刚扩展,有的变化至今还没有完成,仍在继续变革的过程当中。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同时变化是社会文化变革的完美状态,思想观念变了但社会生活未变或社会生活变了但思想观念未变,虽然也可视为社会文化的变化,但均不是完美的状态。五四时期社会文化达到完美状态的人群还是很少。这与当时政治、经济和文化诸多重要的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只要还是专制政治,人伦文化就要被弘扬,个性文化就要被遏制;只要经济不发达,文明的非买卖的社会文化就难以确立;人们思想观念的变革是困难的,人们容易固守传统文化,容易固守传统观念,正如爱因斯坦所言,“我们待人接物的态度,大部分取决于我们在童年时代无意识地从周围环境吸取来的见解和感情。换句话说,除了遗传的天赋和品质以外,是传统使我们成为现在这个样子的。但我们极少意识到,同传统的强有力的影响相比,我们的自觉的思想对于我们行为和信念的影响是那么微弱。轻视传统是愚蠢的,但是如果要使人的关系不断地得到改善,那么,随着我们的自觉性的提高和智力的增长,我们就应当开始控制传统,并且对传统采取批判的态度。我们应当努力去认识,在我们所接受的传统中,哪些是损害我们的命运和尊严的——从而相应地塑造我们的生活”。(注:爱因斯坦:《黑人问题》,《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10-211页。)观念变了,行为方式未必就变,观念不变,行为方式更难变化,社会文化的变化是很难的,甚至难于政治制度的变化或经济体制的变化。所以五四时期社会文化变化的局限性是可以理解的。由于社会文化变化的艰难,由于它本身的来之不易,所以五四时期社会文化的变革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其历史意义是重大的。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