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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化背景下的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研究

时间:2022-10-21 19:30:05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城镇化加速发展自1996年开始,每年新增城镇人口约2000万人,年均城镇化水平提高近1.5个百分点。2014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截至2013年末,我国城镇常住人口73111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1929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53.73%。2012年末,我国城镇人口比重为52.6%。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扩容、产业的转移、人口的聚集速度也逐渐加快,而相对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也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的焦点问题。如何做好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成为城镇化进程中首要解决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建立适当水平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济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在城镇化进程中,部分农民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面临就业、收入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农民失地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措施不配套,他们会面临更大的困境,达不到最低生活标准,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证失地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完善农村社会救济的重要内容。

目前,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大部分还局限于对失地农民再次就业、创业培训上,而对那些没有再就业能力,可能因为失去土地就失去永久收入的那部分农民来说,很多地方还没有建立对失地农民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便建立了,也很不规范。因此,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的财政能力,各地应根据实际制定出台符合本地情况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失地农民申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严格认定,确保程序规范,做到有章可循。具体来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实施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应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进行明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是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其次,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措方式。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是制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瓶颈,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也是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核心。可以采取向上争一块、财政补一块、自己出一块的方式,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同时,积极探索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多方共同出资的筹集方式,满足社会保障的资金需求。最后,科学界定其保障标准。能否科学的制定保障标准是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此标准即要能保障失地农民最低生活水平,也要防止养懒汉的现象发生。具体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作用,既能考虑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也能综合失地农民衣食住行等方面,使标准能普惠大多数。

2 建立适宜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农民有病可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应该大力推进新型医疗合作保险制度,打破地域界限、行业壁垒,树立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体化、便民化理念,地方和企业联手打造教育医疗公共服务设施,探索共建共享机制。让失地农民看病享受更多实惠,逐步完善新农合制度,争取参合率达到全覆盖。着力加大对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采取向上争一块、财政补一块、自己出一块的方式,将进城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保医保体系。政府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组建社会医疗服务救助网络,承担村、乡、镇以上达标卫生院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卫生防疫救助站。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因此,需要划分不同的医疗保障层次,而划分层次要考虑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项目的特点。可以探索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用土地使用权换社保、换医保的“两分两换”做法,给进城农民吃“安心丸”,使他们真正融入城市“大家庭”。经济发达地区应适时推进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经济中等地区应保证新型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推广。在经济落后地区,实施医疗救助和提供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是失地农民医疗保障的最基本的选择。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推行医疗保险,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医疗保障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尤其要做好大病统筹。这种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服务,对个体经济实力有一定的要求,因而只适合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推广实行。

3 建立完善的农村就业安置制度

城镇化是解决日益严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唯一出路。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需要将滞留在农村的大量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和城镇的二、三产业,摆脱目前严重失调的城乡人口分布格局对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制约。在城镇化的加速进程中,很多农民不会在从事最初的农业生产,就业渠道会向二产、三产转移。但也有一部分农民会选择继续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加大了农民进城务工的成本,阻碍了农民向城市的流动和定居,成为阻碍城镇化水平提高的重大影响因素。因此,应积极探索建立农民进城后全方位的同城化、居民化就业保障体系。充分利用2014年国务院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降低农民落户“门槛”。同时,通过工业园区企业的吸纳作用,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平台载体,可将失地转化为产业工人、转变为现代农民,鼓励有“一技之长”的进城农民开展自主创业,出台全民创业实施意见,在担保贷款,证照办理、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自主创业,避免就业“一刀切”,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的灵活性。对农民子女进城“入学难”、“择校难”问题,实行“自由择校,就近入学”原则,实现“零门槛”入学。对进入高级中学、职业高中的,减免部分费用,对困难农民子女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