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未婚怀孕的女性在选择独自生养孩子的时候,将会面临就业难、收入低、时间紧的生活难题。中国社会一直无法用平和的心态来接纳这一群体。未婚妈妈不应该独自承担一切责任。另外,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婚生育应该得到公正看待。生育保险制度不应该被计划生育政策“绑架”,无视这一群体基本生育权益。本文建议,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在未婚生育时应给予生育保险保障,针对这一人群提供灵活产假制度和育儿保险金,以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未婚准妈妈;生育权;生育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88-03
未婚单身妈妈是社会角落里的尘埃,生存、生活备受挑战。目前,有关我国未婚先孕人群的准确统计数据缺乏,但该群体的不断壮大是不争的事实。杨爱华(2009年)在一项对贵州省某市郊区3家区级医院的调查中发现,年龄小于23周岁的未婚先孕发生率为73.04%,整个样本未婚先孕发生率为22.02%,未婚先孕率逐年上升并呈现低龄化趋势[1]。齐嘉楠和杨华(2015)在对流动人口的未婚先孕的研究中发现:与2000-2009年间初婚的人群发生未婚先孕的60.3%相比,2010年及以后初婚的人群中,发生未婚先孕的几率更是2000年以前初婚人群的3.927倍[2]。一方面,不断上升的数据引发社会各界对未婚准妈妈的关注;另一面,学者们也在极力探索该怎样合理对待未婚准妈妈生育权益问题。曹阳(2008)、罗潇(2014)从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现代婚姻、生育观的角度,指出未婚生育现象受到多方面因素共同的作用,这一现象无法杜绝,认为社会不应鼓励,更不应强烈歧视。在目前未婚妈妈不被认可的社会大环境下,这一群体的生存生活都面临着挑战。吕晓燕(2011)、戴爽(2013)、沈尤佳和程圆圆(2014)指出,单身妈妈独自哺育孩子面临着时间和收入的双重贫困,母子经历着更高比例的物质匮乏,社会的排斥与不认可使得其生存权被边缘化。无论是主动成为未婚准妈妈还是被动成为未婚准妈妈,其在受孕生产的过程中承担着比正常受孕女性更大的心理压力。吴琰华和陈敬国(2014)、黄河(2014)认为未婚怀孕不论是选择生产还是选择堕胎,对女性心理均产生巨大负面压力,罹患焦躁症、忧郁症的概率远远高于正常婚育妈妈。及时有效的干预治疗和帮助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国内有关未婚先孕及未婚妈妈的研究多集中于未婚先孕的原因、对社会和当事人的危害以及如何有效遏制这一群体滋生方面,对于未婚准妈妈生育保险方面的权益少有提及。在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情况下,未婚怀孕而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做法明显侵犯了劳动者应有的生育保障权益。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的理念取向应该从社会关怀的角度出发,坚持公平性原则,以人为本,对这一群体的生育提供应有的保障。
一、未婚妈妈生活面临多重挑战
(一)就业难,生活压力大。大多数未婚妈妈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没有工作的未婚准妈妈会因为怀孕而更加难以就业,有工作的未婚妈妈也会因怀孕而面临极高的被解聘风险,生产后回原岗位工作更是难上加难。在缺乏生育保险制度保障的情况下,生育医疗服务、生育津贴无从谈起,产后回原职工作缺乏制度的强硬保障,其和雇主进行谈判的能力较弱。而社会对未婚生育的歧视更使得未婚妈妈处境艰难。如果生育保险能够给这一群体提供一个缓冲期,帮助未婚妈妈获得一个稳定过渡期,做好相应的身体恢复和产后生活安排,显然她们因生育而给生活造成的冲击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
(二)收入低,时间紧。工作是收入的重要来源,未婚妈妈工作上的挫折必定会反映到工资收入上来,大部分的未婚妈妈均存在贫困问题。南京大学周沛教授对南京市贫困问题的研究表明,单身母亲家庭的收入难以维持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正常家庭在面对生活问题及婴幼儿照料上由夫妻双方共同面对,而未婚单身妈妈就必须在儿童保育和工作就业之间来回奔波,而获取外界支援的机会较小。在我国互惠型的人际关系中,单身未婚妈妈社会地位低下,亲友关系会随其成为单身母亲而逐渐萎缩。另外我国社会照料机制发育不成熟,费用高昂,未婚单身妈妈所有的生活琐事都得亲力亲为,就算不眠不休也难以应付生活的重担。
(三)无力支撑子的教育。与正常的家庭相比,未婚单身妈妈家庭的子女教育资源十分匮乏,她们大多处在收入分配底层,孩子在物质匮乏的状态下成长。单亲家庭的儿童在躯体不适、敌意、不成熟、强迫行为等方面明显高于双亲家庭。莫里认为:“私生子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重要的社会问题,要比犯罪、毒品、贫穷、文盲、福利以及无家可归更棘手,因此它是一切的根源。”社会对婚姻所采取的控制主要不是由于担心人们的性行为,而是担心人们生孩子,担心问题孩子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杜绝未婚生育已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对未婚单身家庭的儿童予以关爱和教育才是国家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单身母亲微薄的收入使其无法向社会购买优质教育资源;工作参与孩子的照料之间又往往是顾此失彼。而幼时的教育对孩子一生的发展又至关重要。生育保险对女性而言在缓解工作和家庭双重责任方面有显著作用,尤其是在新生儿的照料上,生育保险能够帮助女性在工作和孩子之间找到了相对平衡。生育保险能够通过产假和收入补偿,保护女性在生育结束后回到原职继续工作的权利,能够促进女性人力资本的连续积累,并有利于母子健康[3]。
二、未婚生育的原因分析
(一)当代经济的发展为未婚妈妈的出现提供了社会条件。女性参与市场劳动,成为劳动力大军为其获得经济独立进而女权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婚姻和男性再也不是女性为之奋斗一生的长期饭票。时至今日,生儿育女对于女性而言是“情感寄托”。经济独立、教育的发展、女权主义的洗礼使得女人作为独立的社会人强烈追求自我价值和幸福,将自身作为一个与男性平等的独立个体,自主表达自我诉求。由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分别于2000年、2004年和2010年进行三次“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的调查表明:与恋爱对象的婚前性行为在2000年只有50%的人表示认可。2010年的调查显示,在18~61岁的男女受访者中,表示认可的人已达到2/3[4]。可见今天人们的性行为已不是为了生育,更多是出自由情而生的自我快乐原则。社会对婚前性行为基本处于接受状态。
(二)医学技术进步为不婚族生育权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持。采用医学技术进行未婚生育的妈妈现在已是单身女性的一种选择,现代医学技术为其实现生育权利提供了技术支持。从“天命论”到人类自我控制生育,从自然生育到到试管婴儿,都离不开医学、生命科学及临床技术的进步[5]。不婚女性能够凭借医学技术成为母亲,实现这一群体的生育权。
(三)婚姻的不稳定性使得恐婚症高发。在我国,婚姻在越来越人性化的同时也变得越来越不稳定,建立在“爱”基础上的婚姻反而没有建立在义务基础上的婚姻牢靠。2010年我国粗离婚率为2.00‰,2011年为2.13‰,2012年为2.29‰,2013年为2.57‰,2014年为2.67‰[6]。越来越高的离婚率使得婚姻成为人生中的一个参选项而不是必选项。婚姻将不会为由性而育的行为买单,人们觉得与独自成为未婚妈妈的代价相比,无爱的婚姻关系更加可怕,付出的成本更加难以接受。
(四)国家计生服务缺位,性知识空白。2008年一项跨省市流动人口调查显示,在15-49岁的流动妇女中,有近13%的未婚流动妇女被排除在生殖健康服务之外。超过20%的被调查者明确表示希望得到计划生育服务[7]。一面国家的相关部门关注的是人口出生率,至于源头处的婚恋性知识教育、生殖健康保健宣传工作、主动为未婚女性提供避孕节育服务的少之又少。在钟倩君等对深圳市外来务工女性未婚生育的调查分析报告中指出,有将近38.95%的女性等到了临产的时候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50%以上避孕知识缺乏、避孕措施使用率低,方法低效[8]。不难发现,很多女性是由于知识的匮乏而在“不知情”且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成为了未婚妈妈的。
三、未婚妈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性分析
(一)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未婚生育是合法行为。从生育权角度来说,未婚妈妈只不过在行使一项国家法律发生之前就与生俱来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另外,我国并没有法律明确表示禁止未婚生育,《婚姻法》(修正案)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按照法律未禁即为允许的原则,未婚妈妈是合法的,不能以未婚生育非法为理由拒绝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构建理念支持未婚妈妈享有生育权益保障。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社会立法确立的生育职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帮助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也是对女性的人类再生产劳动给予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也是对女职工生育权益的保护。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构建理念的基本取向以职业保障为基础,具有社会关怀和福利主义国家动员的基本特征。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经济再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是一项公民权利,应对予以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需要更多地考虑到儿童成长教育,以进一步促进人口素质提升,实现人力资源的长久积累。
四、生育保险保障未婚妈妈生育权益的建议
(一)生育保险制度应坚持公民权益与儿童发展权益相结合的理念。生育保险制度应该厘清自身发展的理念取向,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予以严肃肯定,不能让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其他公共政策的辅助性实施工具,使生育保障权益遭受践踏。未婚妈妈的公民权益和社会其他成员一样,应该得到公平的对待和伸张。社会保障事务经办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处,对未婚准妈妈提供生育信息和妇幼保健知识以及相应的心理辅导、社会救助。在我国目前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生育保险制度从单方面关注孕妇转向婴幼儿的成长发育显得尤为及时和关键。另外,在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时更应倾向于儿童的发展,应该大力发展社会照料服务,打造有助于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面对会制造各种社会问题的孩子,国家应该制定出帮助他们健康成长的计划,不能放任单身未婚家庭的孩子“自由发展”。生育保险制度在保障未婚妈妈的合法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也要关注儿童的发展权益。
(二)生育保险制度应坚持公平性原则,扩大政策覆盖面。未婚妈妈在其为劳动者时,已经由工作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在其生育时得到生育保险保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合法合理,不应基于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未婚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于社会底层劳动者,他们处于生育保险制度的边缘,或者就被拒之门外,基本的社保权益无处伸张。生育保险制度应该将这一部分群体纳入进来,允许他们自行缴纳生育保险费,在其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降低其因孕失业和因产难就业的风险,给予其和正常女性一样的平等就业保护。
(三)改变产假休假规定,施行灵活产假制度。未婚单身准妈妈单肩挑起家庭和孩子的重任,因此要对休产假的方式进行调整,施行灵活产假制度。对于婴幼儿无人照管的未婚妈妈,在其申请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产假,以便她们有充足的时间照料新生儿,安排以后的生活。对于照料孩子上有帮手的妈妈而言,其就业的可能较大,休四五个月产假过长,可允许其提前返回工作岗位。在儿童3岁以前,单身未婚妈妈可以申请将产假分散在每天里,以缩短每天的工作时间来折合休产假。甚至可以对产假进行买卖,对于已婚夫妇或者丁克一族,没有休产假产假的需求,可以将自己的产假出销售给有需要的家庭,由市场来进行产假的再分配。
(四)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提供育儿保险金。生育津贴对于维持未婚妈妈生育时的基本生活意义重大,这不仅关系到母亲的生活,更关系到新生儿的生活状况,生育保险制度一手托两命,其待遇水平的高低对未婚准妈妈影响很大。面对多样化的生育保险需求,单一性质的最基本保障已不能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而作为单身未婚妈妈在生育保险方面的需求更是国家单方面力量难以满足的。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也不能单方面由企业负责下进行社会统筹,责任分配上要突出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个人也得缴纳生育保险费,为自己的生育行为负责。对生育保险基金可以进行市场化操作运营。对于未婚妈妈在婴幼儿照料上的困境,可以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通过政府补贴、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未婚妈妈获得育儿保险,以较低的价格使婴幼儿得到社会照料,让单身未婚妈妈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劳动参与和休息,让单亲家庭结构稳固,融入到正常的生活中去。
参考文献:
〔1〕杨爱华.575例未婚先孕相关因素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09,(09):1634.
〔2〕齐佳楠,杨华.流动家庭婚姻扩展、性别强势与未婚先孕[J].南方人口,2015,(04):4.
〔3〕陈琳.生育保险、女性就业与儿童发展的研究评述[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06):53.
〔4〕刘中一.现阶段我国家庭发展的新变化与公共政策应对[EB/OL].http:///tjzs/tjsj/tjcb/dysj/201211/t20121106_38099.html,2012-10-06.
〔5〕肖君华.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98-99.
〔6〕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
〔7〕刘敏,等.未婚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现状及需求调查——以江苏省为例[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3):43.
〔8〕钟倩君.深圳市外来务工女性未婚生育的调查分析[J].中国妇幼卫生杂志,2013,(06):55.
(责任编辑 姜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