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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股份制融资与股份制及其他灰色融资方式的比较

时间:2022-10-22 15:10:04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馟iiuA9?iviiui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是“游离于经政府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盈利或互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非正规金融在当今中国主要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融资(含民间借贷)、贷款经纪、民间标会、各种基金会、地下钱庄、典当贸易、信贷信用委托、天使投资等。

与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最为接近的两种非正规金融方式就是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但是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又与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有着根本的区别(见表1)。

民间借贷是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所出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资金直接借贷。从借贷的主体来看,传统的民间借贷主要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近几十年来,企业也开始参与民间借贷。从借贷者的相互关系来看,一般是基于血缘(亲戚关系)、地缘(同乡关系)、业缘(同行关系)等发生,出借者或者说贷款人是特定的。从借贷的利息来看,包括零利息(友情借贷或称白色借贷)、中等利息(利息低于法律规定上限,或称灰色借贷)、高利贷(利息高于法律规定上限,或称黑色借贷)。

民间集资是指个人、非金融企业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自发向多个资金持有人筹集资金用于使用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在资金用途方面,发起集资应当具有真实的集资项目和资金需要,集资款项应当用于融资方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参与对象方面,一般应针对特定对象融资。在投资回报方面,民间集资活动所承诺的投资回报一般以固定利率为主,也有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项目收益的,但不是主流。

非法集资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一种直接融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同时具备如下几个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民间借贷、民间集资、非法集资都是属于自发的民间金融形式,前三者因为具有及时、方便、灵活等特点,能够起到调剂民间资金余额、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等积极作用。但如果控制不当,也极易演变为第四种非正规金融,即非法集资。

四、关于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几点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到,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方式,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个灰色部分,需要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积极探索规范管理的方式。

(一)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出现和存在有其必然性

从发展金融学的角度分析,中国民间金融的兴起是中国体制转轨中产生的一种内生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是内生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引致庞大的金融需求的一部分。

从筹资成本的角度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项目部通过模拟股份制模式筹集资金,一是可以迅速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二是省去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所必须的各种复杂程序和高昂费用,具有低成本和快速的优势。

从加强绩效考核的角度来看,施工企业通过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主要面向内部职工集资,增强了企业对职工的激励和约束能力,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是对施工企业而言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有效管理手段。

从出资人的角度看,通过参与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集资,所得到的投资回报在极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远高于同档次的银行存款利息和股票等证券市场投资回报,具有增加居民资本性收入的积极作用。

因此,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的出现,印证了一句哲学上的名言:存在即合理。我们必须承认其必然性,从而采取引导、管理而不是封堵的态度。

(二)必须承认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非正规地位

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处于金融市场的灰色区域,现有法律无明确规定,现有政策法规无明确规范,属于尚未受到有效监管的融资行为之一。

在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中,也会出现因管理不善或市场环境不利最终导致股本、股利难以按约定支付的情况。也有企业或个人以虚假承诺的高利回报做诱饵,编造暴利施工项目蒙蔽参与人员,导致施工项目管理失控甚至引发较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稳定问题。特别是后者,融资主体或项目实际管理者很有可能在融资过程中因资金困难、利益诱惑等原因变更融资对象、融资回报等相应条款,从而演变为非法集资。

强调和重复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灰色调,是提醒融资参与者和金融监管者要时刻掌握灰色和黑色之间的那条界线,严防越界违法。

(三)如何加强对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管理和引导

首先,满足企业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压缩灰色金融的存在空间。与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及其他非正规金融一样,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是企业在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筹集资金或正规渠道筹资成本过高情况下采取的融资方式。在当今二元的金融市场机构情况下,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已经成为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一大阻力,对此,相关部门必须充分的重视并积极帮助解决。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企业走出灰色的区域,减少企业滑向黑色区域的风险。

其次,强化参与主体的规则意识,减少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纠纷。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作为股份制的近亲,其出现和存在,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及平等、诚信、公平的契约精神。而在现实中国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契约精神或契约意识一直处于比较稀缺的境况。在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中,契约意识的欠缺主要表现为融资前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费用核算账目混乱、结算过程中违反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分配等,极易引起各类经济纠纷,影响项目实施和社会稳定。

如何减少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纠纷,从根本上来说,要从改造参与者开始。需要在全社会至少是在全行业普及和强化规则意识,在此项融资模式的参与者中,形成用商业的规则解决商业问题的共识。在融资行为发起前就拟定相应的项目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入股比例和方式、分配比例和方式及可能出现的争议及解决方式等,所谓“先说好,后不乱”。长期坚持、全面坚持,才能保证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这一自发于民间、内生于民间的融资方式健康、持续地得以存在和发展,从而起到既保证项目实施又增加参与者资本性收入的目的。

再次,适度监管,守住灰色区域与黑色区域之间的最后红线。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作为一种自发于民间、内生于民间的融资方式,既然已经出现,作为监管部分的政府相关部门不应对此视而不见,相反地,应该像处理其他非正规金融方式一样,对其进行调研分析、引导管理,特别是要对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中可能出现的违法因子进行明确界定,划清灰色融资和黑色融资的红线,预防和抵制以模拟股份制为名,行非法集资或逃避税收监管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管红梅.发展中的建筑施工企业融资需求及融资策略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09(09).

[2]郑长德,伍艳.发展金融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重庆九禾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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