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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柔部落政治法律形态考述

时间:2022-10-26 19:40: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阿柔部落是青海省一个距今已有几千年历史的由纯血缘形成的土著游牧部落,系历史上青海藏族游牧部落“环海八族”之一。由于环境、历史的原因,阿柔部落直至民主改革前还保留着比较完整的部落制结构,血缘关系浓厚,政治上一直保持着部落民主制特点,但又受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地区管理制度的制约。阿柔部落在清廷对其用千百户制度进行管理之后,除了原来部落中的习惯法以及道德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制约外,《番例》成为其成文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阿柔部落:部落民主制;千百户制度;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K281(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57(X)(2011)02-0226-05

阿柔部落是青海省一个距今已有几千年历史的由纯血缘形成的土著游牧部落,系青海藏族游牧部落“环海八族”之一。阿柔部落经过几千年的迁徙和发展演变,如今已遍布青海省的海北、黄南、果洛等州和十几个县,由最初的氏族部落发展成青海地区著名的大部落。由于环境、历史的原因,阿柔部落直至民主改革前还保留着比较完整的部落制结构,其政治法律形态也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阿柔部落的历史沿革

关于阿柔部落的起源有很多传说,比如其中之一说:唐代中叶,在阿尼玛卿雪山支脉的曲温亚热山下住着一个叫仲哇?多杰的牧户。他年复一年地转山,祈祷玛卿山神保佑自己多子多孙、六畜兴旺。一天,仲哇?多杰在转山途中忽见一座山崖岩石上显现出藏文字母“阿”,以为山神显灵,天赐吉祥。当年得长子,遂取名为“阿柔”,意为看见藏文字母“阿”。阿柔后来成为部落头人,头人的名字又逐渐演变为部落名称。另一个传说认为:在阿柔部落原住地阿尼玛卿山附近,一户贫穷的藏族牧民家有一女儿,她长大成年后生一额头有藏文字母“阿”字的儿子,故取名为阿柔万德智华昂秀。他从小就被尊崇为阿尼玛卿山神的后代,长大后名声日隆,被当地民众推崇为部落首领。阿柔万德智华昂秀有9个儿子,后繁衍成今天的阿柔部落。又一个传说是这样的:相传很早以前,从卫藏地方来一僧人,因他曾云游佛教圣地印度,学过许多佛经,又在卫藏很多地方讲过经,对佛学很有造诣,所以当地牧民尊崇他为“桑杰哇”,意即“佛爷”。他来到阿尼玛卿雪山地区后,一次去科日庆措巴讲经,人们发现他前额正中出现出一“阿”字,十分惊喜,遂将科日庆措巴改称谓“阿柔措巴”,意即“阿柔部落”。

据《华锐天堂寺志》记载:生活在青海地区的藏族先民属于近古时期的江氏。“江”氏发展壮大到青海地区之后,这一地区的“江”氏后裔即为“西江”(汉文史籍中所记载之“西羌”),支系繁多,主要居住在青海环湖地区和祁连山一带,而阿柔部落即为“西江”氏族之支系。

公元8世纪中期,游牧在仲多(今兴海县中铁乡)一带的仲哇?多杰的长子阿柔成为数十个牧户的头领而被称为“阿柔牧家”。此后,阿柔部落一直在阿尼玛卿雪山一带繁衍生息。根据《阿柔部落年鉴》的记载,723年,游牧于阿尼玛卿雪山一带的阿柔祖先经过多年的繁衍生息形成18个部落。元代之前,阿柔部落发展成了18部24支系的大部落,当时拥有人口10万多户。

由上可见,阿柔部落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由最初的氏族发展成为典型的血缘大部落,其在历史上的影响已开始逐渐显现。在如此漫长的历史时期内,阿柔部落的组织结构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仅仅从氏族发展为血缘部落,直至清代的大迁徙,一直都保持着这种部落组织结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时阿柔部落的游牧地属于汉文史书中所记载的“西羌”(藏族之“西江”部落)之地,远离中原农业邦国,气候严寒,交通不便,几千年来都从事简单的游牧生活,逐水草而居,整个地区的社会形态基本没有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因而其部落制度也只是在简单地进行扩大再生产式的变化繁衍,而没有本质上制度上的变革;另一方面,阿柔部落又远离远古时期藏文明的发源地——雅隆河谷,当时卫藏地区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大小部落和邦国之间的兼并战争,当地部落的组织形式在悄然发生着变化,整个社会也在发生急剧变革,而阿柔部落所在地青海地区却恰恰未受其影响。

元朝时,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其统治,在藏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阿柔部落由于实力雄厚,影响巨大,当时的头人华本加被八思巴帝师任命为千户。明袭元制,采取“多封众建,分其势而杀其力”的统治策略,试图逐渐把官爵纳入藏族地方行政建制,但实际上仍保留着藏族部落制的结构。这段时期,中央政府虽在阿柔部落设置了千百户制度,但由于阿柔部落游牧地辽阔,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历代封建王朝的政治势力未能直接渗入,千百户制度在阿柔部落内部所起的作用实际上并不明显。直至18世纪罗卜藏丹津之乱平息后,清政府鉴于青海牧区的实际情况,设置西宁办事大臣进行管理,制定“安集甘肃、青海、四川等处藏族部落,查清田土、定贡赋”的政策,结束了当地藏族部落“止知有蒙古,不知有厅、卫、营、伍官员”的局面,同时颁布《番例六十八条》,在青海藏族牧区正式实行千百户制度。由于清政府对边疆地区管辖力度的加大,此时的千百户制度开始对青海地区藏族部落产生极大影响,包括阿柔部落。雍正四年(1726),首任西宁办事大臣达鼐会同西宁镇总兵周开捷对藏族备部落清查户口、划定地界、因俗设官,给藏族各部落首领分别授予千户、百户等职;规定每一千户设一千户长,每一百户设一百户长,不足百户者设百长,干户之上又设一总千户统管;千百户拥有征派赋役、支配草场、掌理诉讼等特权,可以世袭。此时,阿柔部落被指定为百户级并向皇帝敬献贡品的外族。由于此前其他部落的抢掠及自身的分裂迁徙,阿柔部落的势力已大不如前,仅被封了百户。此后,阿柔部落的首领百户在青海藏区纷繁复杂的牧场争夺、向黄河以北迁徙、反抗清政府镇压等一系列事件中带领部落属民,经过悲壮的斗争与迁徙,主体部分迁至祁连地区,开始有了固定的驻牧地,得以继续相对稳定的部落游牧生活。

阿柔部落主体部分迁至祁连后,由于其首领处理好了与当地蒙古王公的关系,驻牧地固定,部落规模又重新发展起来。后来陕西总督那彦成为加强对藏族地区的控制而重新设置千百户时,时任阿柔百户的叶丹木乘机争取到了千户的头衔。总督还指定四百户,划分草山,明确地界,颁发地契,认可了阿柔部落在祁连地区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之后,阿柔部落在历任千户的带领下繁荣发展起来。民国初年,正式将阿柔划为“环海八族”,当时设千户长1人,百户长4人,属民2000人。1929年,青海建省后曾将阿柔部落分为4个小部落,其中千户南木卡才项为4个小部落之首领。南木卡才项为阿柔部落最后一任千户,直至解放。

二、阿柔部落的政治形态

1、部落民主制 在部落制发展的过程中,正如血缘氏族是最初和最基础的组织形式一样,部落民主制正是与部落制组织形式对应的政治管理制度,并且在部落制几千年的发展变迁过程中与其相始终,成为部落制度的一大特点。在阿柔部落的政治制度中,民主制的存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部落首领由部落中德高望重的老人推举产生,并且以部落首领为中心,部落中较有威望的老

人为成员组成部落会议,共同商议重大战事、与其他部落的纠纷、换迁牧场等重大事件。其次,部落共有财产在公平的原则下由部落会议分配。再次,遇到血族仇杀和草山纠纷等事件由部落会议负责协调,个人伤亡损失由整个部落抚恤赔偿。最后,部落成员的丧葬及喜庆开支的不足部分也由部落负责补偿。总之,部落的民主制管理给成员提供了民主的氛围,使其成员有更强烈的安全感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阿柔部落的民主制是部落内部一直存在的政治管理制度,尽管其后由于中央封建王朝的羁縻政策而实行千百户制度,但是除了在官职及对外关系上发生变化外,其部落内部的管理和运行仍然是在民主制的制约下。例如在最后一任干户南木卡才项在任期间,面对马家军繁重的赋税和苛刻的政策,阿柔部落在部落内部制定一系列民主互助的政策,根据部落各户的经济状况分摊马家政权下达征收的各项赋税,富户承担得多一些,中等户次之,一般户少一些;草原分配由千户、百户安排,任何人、任何部落不准乱牧、不准随意搬迁,以保护草原;严禁偷盗行为,更不许勾结外部落的坏人,明偷暗枪者重处;本族民众必须与外族人和睦相处;尊敬和保护寺院等。

2、千百户制度 千百户制度是一种以千户、百户等官吏为主体的藏族地区基层管理制度,其实质与土司制度相同,均为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管理时实行的符合民族历史社会发展状况的特殊行政管理体制。这一制度在青海藏区建立后长期存在,适应了青海藏区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阿柔部落亦为整个青海地区千百户制度的组成部分,千百户制度在阿柔部落历史上长期存在,并且成为其部落组织下的主要政治制度。

阿柔部落千百户制度的设立与元代在整个藏区设立此制度基本同步。成吉思汗建国之初,实行分封,把所属的人民按万户、千户、百户、十户为单位,封给亲族和功臣,受封的称为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职务世袭。蒙古贵族入主中原以后,这一制度便被广泛推广于全国,明清时期相沿承袭,这一制度逐步得到充实和发展。

千百户制度的设置,对清政府管理边疆地区起到了突出的作用。藏族部落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在青海的代表一西宁办事大臣,其组织形式为:西宁办事大臣一千户一百户一百长一十长。千户、百户等官职的任命权完全掌握在朝廷的手中,西宁办事大臣作为中央王朝的代表,行使在藏族地区的管辖权,其管辖下的千百户作为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发挥着其在藏族地区的地方管理作用,同时又将司法、武装大权集于一身。千百户制度是朝廷在青海藏区特别是牧区实行的行之有效的地方政权形式,由于与藏族牧区社会的相互适应,这一制度得以延续了几百年,直到新中国成立。

阿柔部落为清政府管理青海藏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例如在阿柔部落迁居祁连后,对维护河西走廊以南扁都口一带的安全发挥了作用。光绪十三年(1887)四月,西宁办事大臣发给阿柔部落的记功碑上记载:“阿里克千户兼百户格布绪古图布坦缉捕清廷罪犯有功,赏给五品顶戴,以此鼓励。”因助剿反清势力有功,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免去了阿柔部落的贡马赋。

3、其他制度 从元朝帝师八思巴加封阿柔部落首领华本加为千户开始至解放前,中央政权为管理青海藏区而推行的千百户制度与部落内部的民主制管理在阿柔部落内部是并行的,前者主要为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部落的管理,后者主要为部落自身运行的政治机制,两种制度并存。除了部落内部的民主制和千百户制度,阿柔部落历史上还存在过其他制度:

(1)保甲制度与千百户制度双轨并行。1943年,国民政府在青海省推行保甲制度,阿柔部落设立过一个区,区长由千户长南木卡才项担任,保长由原来的百户长、头人担任,实际上是千百户制度与保甲制度双轨并行,直至解放。

(2)扎克和大臣共同统治的制度。18世纪阿柔部落北迁时,分化而形成的一支迁至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境内,即“中阿柔”。因中阿柔游牧的河南县主要为和硕特蒙古首旗牧地,因而阿柔部落按照蒙古制度,设立赞格、肯德、尕保等官职对本部落进行管理,其中“赞格”为蒙古语,意为部落首领。雍正九年(1731),清朝政府在青海藏区推行土司制度,委任河南县境内的阿柔部落大小百户各1员,百户长9员,属民900余户,近3600人,名义上均隶属于西宁办事大臣管辖,但小百户实际上由河南亲王统属。同时,由于受当地蒙古政权的制约,阿柔部落首领也被称为“阿柔扎克”。至蒙古亲王扎西迥乃任职时期的1892年,藏噶尔阿达继任阿柔扎克,盖加阿尼为阿柔部落之大臣,从此以后,阿柔部落开始有了由扎克和大臣共同统治的制度。

虽然这两种交叉管理制度在阿柔部落存在的时间短,但毕竟是历史上阿柔部落政治形态中曾经存在的特殊形式,反映了一定的时代背景。

三、阿柔部落的法律形态

和多数当地藏族部落一样,阿柔部落通过部落中的习惯法以及道德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制约。在民主制度下,部落内部形成了一套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是部落内祖辈相传并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可的行为规範和惩处准则。最初,部落的习惯法主要由道德规範形成,随着藏传佛教的传入和等级观念的产生,习惯法不仅充斥着大量的道德规範,还深受藏传佛教的影响,且以人们的社会等级差别为基础。这些均反映在草场所有权,婚姻、杀人命价、伤人赔偿及调解部落间纠纷等各个方面。另外,最初是由部落首领和部落会议监督部落属民行为规範及处理部落内部事件,后来随着信仰体系的成熟,“神判法”成为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阿柔部落在清廷对其用千百户制度进行管理之后,除了原来部落中的习惯法以及道德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制约外,《番例六十八条》成为阿柔部落成文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藏族牧区由于游牧的生产方式,人员流动性很大,但这种流动是整个部落的集体迁徙,并不打破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如有人试图对此提出挑战就必然受到千百户、百长等地方官吏的打击,以此来维持正常的部落社会秩序。《番例》中就设有部落人逃走、聚众携械同逃、追赶逃人等条目。其中规定对千百户、百长等不履行其管束、追赶之职责,进行处罚:“凡本寨部落人等,齐行逃走者,不拘寨落,照出兵例追赶。如不追赶者,千户等罚犏牛五十条,百户等罚犏牛四十条,管束部落之百长等罚犏牛三十条。”同时规定:“如不具报者,千户等罚犏牛七条,百户等罚犏牛五条,百长等罚犏牛三条。”

另外,《番例》还有对军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千户等擅动兵器者,罚二九,百户等罚一九,管束部落之百长等罚牲畜七件,小百长等罚牲畜五件,小头目以及平人罚牲畜三件。”青海藏区的部落武装,除保卫部落自身的安全外,还负有保卫领地的职责。《番例》再起开首就规定:“凡敌人侵犯边境,所有寨落凡头目等各将家产、牲畜收回,即带领所属兵丁,速行前往所犯地方齐集。若不齐集者,千户等罚犏牛五十条,百户等罚犏牛四十条,管束部落之百长等罚犏牛三十条。齐集之后即共同商议,协力剿杀”。对在战争中取得胜绩者有赏而败绩者则罚,《番例》中明确规定:“凡千户、百户、百长等对敌败绩者,将所管之人俱行撤出;如系平人,斩决,并将家产、牲畜、妻子抄没。或头目、或平人,有能奋勇争先破敌者赏。

凡头目对敌,或别部落之人败绩,或有一部落头目能打仗救援者,将败绩之头目等所管部落内,撤出五十户人,赏给打仗之人。”

千百户等部落首领在其所统辖的範围内掌握着司法大权。对部落内及部落间存在的各种纠纷,大都由部落长官及头人进行调解或审判。审判时,一般由千百户等部落长官本人或其委派之入主持,虽然在审判时还有其他人参加,但只有千百户等部落首领才拥有行政司法大权,即对各种案件的最终裁判权。对一个部落内的纠纷,部落首领即可解决,两个平行部落之间的纠纷,则必须由上一级的部落长官解决,甚至要由西宁办事大臣才能解决。另外,《番例》中明确规定,不允许犯罪私完即不通过部落头人等私下解决纠纷,加强了千百户等部落首领的司法管辖的强制性。

四、结语

在地域辽阔的藏区,不同的自然、社会环境形成了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阿柔部落即是这种在纯血缘关系的前提下,后期受到内地封建王朝的影响,生产关系又具有些许封建剥削性质的群体。藏传佛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以及社会势力对阿柔部落的社会秩序的构建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正是上述因素构成了阿柔部落政治法律形态的基本特点。

阿柔部落在血缘关系形态中形成特有的部落民主制与习惯法。阿柔部落由于地理位置偏僻、与卫藏地区以及内地中原交流不便等原因,解放前仍为血缘制的部落组织。部落内部的成员,被认为是同一血统,彼此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部落会议中,每个基层单位有自己的代表。所以,在阿柔部落的政治与法律形态的互动中,部落民主制度是主要的线索。在阿柔部落的重大政治、经济、军事以及宗教活动中,部落民主制很好地将血缘关系与部落制度结合起来。在这种部落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习惯法也体现了民主制度与本土法律制度的融合。所以,阿柔部落血缘关系形态中产生的部落民主政治形态与其习惯法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

阿柔部落虽然在政权建构上长期以部落民主制为主,但受内地封建王朝影响,与中央政权关系密切,在中后期的政治法律形态上逐渐形成了部落民主制与千百户制度、习惯法与《番例》并行的局面。尤其是清代中后期中央政府直接设置西宁办事大臣,对青海地区专门进行管理,中央政权的力量逐渐在阿柔部落加强。清政府直接统治青海之后,阿柔部落积极响应中央政府的治青政策,不仅取得了千百户的合法土司地位,也成为清朝巩固边疆安全的重要力量。在这个过程中,原有的部落民主制在某种程度上以千百户制度的方式与后者形成融合,中央专门治理藏区的《番例》也在阿柔部落中实行。当时中央政府的政策与地方治理方针形成了阿柔部落政治法律形态和谐统一的局面。

综上所述,阿柔部落在历史上虽然几经迁徙,但是从根本上说仍然是以血缘关系为主要组织结构的部落。正由于此,它的部落制度与政治法律形式在历代政权的频繁更替中才保存得如此完整。但是任何事物不可能脱离历史和环境而孤立存在,阿柔部落虽经过几千年的演变发展,但我们还能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感受到特有的政治法律互相促进、互相影响的多种形式。

[本文责任编辑:班玛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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