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分析目前石油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因素,尤其是对石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油区环境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于石油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石油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石油企业所在地区治安环境的现状
石油企业与一般的工厂企业相比,在生产经营上具有“点多、面广、跨度大”的特点,以胜利油田为例,勘探开发区域分布在山东省东营、滨州、德州、济南、潍坊、淄博、聊城、烟台等8个市的28个县(区)以及新疆准葛尔盆地,探矿面积多达15万平方公里。石油企业“开放式、没有围墙”的特点,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稳定的外部生产经营环境。
在计划经济时期,油田与地方“工农一家亲”,“地上农田,地下油田,空中电网,地下管网,村在井边,井在村中”。这是油田与周边农民兄弟关系的真实写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油田周边的治安环境变得复杂起来,油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石油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建设,开展了一系列油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从掌握的资料看,影响油区生产环境的因素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1.非法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个别地区还很严重
矿业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勘探、开采许可证的人(法人),其采矿权具有排他性,即在矿业权人依法登记的区块内,禁止他人非法侵入。但在有些地方,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缺乏基本保障。统计资料表明,全国有油气田的18个省、区、市中有7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情况,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石油企业的合法经营和正常生产。一是抢占油井。石油企业先后有80余口油井被非法抢占,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是抢占油田和储量。长庆油田被抢占、肢解的整装油田8个,探明储量4770万吨。三是侵占区块。长庆油田被侵占的区块46个,面积1万多平方公里,侵占控制储量1.3亿吨,预测储量4460万吨。目前陕北地方石油企业生产的600万吨原油总产量的75%是从非法侵占的区块上产出。
由于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不仅使石油企业蒙受了重大损失,而且造成宝贵的、不可再生的石油资源的严重浪费,妨碍了石油企业对鄂尔多斯盆地油气资源开发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利用,妨碍了石油工业的长远发展。
2.石油企业周边“三小—点”厂点屡禁不止,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在当前油价较高的条件下,受利益因素的驱动,石油企业周边的非法小炼油厂、小化工厂、小轧钢厂、废旧金属收购点等“三小一点”厂点屡禁不止,破坏油田设备、盗窃油田物资、私拉乱接油田电、气、水的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统计情况表明,近几年来,石油企业有13个油气田和输油输气管道企业发生开井放油、打孔盗油、盗电、盗气、破坏电力设施、盗窃油田物资、破坏生产秩序等各类涉油案件20.07万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61亿元,因抢修、停输、赔偿等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至少在50亿元以上。为保护石油企业财产,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石油企业的公安保卫人员和职工付出了伤851人、死亡14人的沉重代价。又如土炼油场点屡禁不绝的问题,土炼油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诱发乱开滥采、盗抢原油、破坏输油管道等违法犯罪活动。虽然国家对小炼油厂的扩、改、建有严格的限制性政策规定,并先后组织了多次清理整顿,但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其发展势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油区环境已成为制约石油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二、对影响石油企业所在地区治安环境因素的分析
虽然影响石油企业所在地区治安环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们认为主要的因素有以下两个:
1.石油资源收益分配格局的不平衡是产生油区环境问题的重要诱因
从法学角度来看,我国《石油资源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石油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因此,中央政府拥有对包括石油在内的石油资源的所有权,石油资源这种法定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是获得“矿山地租”。也就是说,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者,是石油资源权益分配的一个主体。石油企业作为资源的发现者和开采者,通过投入技术、资金和人力等生产要素,将未知的地下资源变为可供开采的商业“储量”、又将“储量”变为现实的油气产品,其目的是要通过一系列的勘探开发活动获得经营收益。因此,石油企业也是石油资源权益分配的一个主体。从我国目前陆上石油的开发现状来看,政府和石油企业就是参与石油资源权益分配的主体。
相对于石油开采的高额回报而言,油区即资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只得到比较小的一部分税收返回,油区群众能够得到的仅是土地被占用的补偿。这种以中央政府和石油企业为主导的石油资源分配格局,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油区群众利益分配格局出现了不平衡,导致了石油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与油区经济主体的利益不一致性等问题,其具体的表现在,主要代表国家利益的石油开采企业与资源所在地政府及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客观上造成了石油开采企业经营环境的复杂化。
2.缺乏系统的石油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石油的立法主要有《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矿产资源法》、《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涉及油气资源管理体制、油气矿权、对外合作、管道安全、地震补偿、税费、土地、环保等领域。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巩固石油企业的改革成果,促进石油工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
第一,立法不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调整油气法律关系的立法,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制定了一些条例和规章,但没有形成体系,主要表现是只有条例、规章,没有独立的石油法典,效力层次较低,与石油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有关石油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等,分散规定在宪法、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条例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中,没有形成独立的系统和完整的法律体系,使作为特定矿种、战略物资的油气资源的特殊,性,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第二,在油气储运、销售、石油储备和油气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基本上是空白,主要是大量的政策性文件。
第三,现行有关石油立法已经难以容纳石油工业改革的成就,甚至成为障碍。由于有关石油天然气的法规,大部分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或90年代初制定的,近年来,我国石油石化工业体制在不断深化的改革中发生了很大变化,以致一些法规所确认的制度、原则难以适应形势的新变化,在实践中不得不通过法律解释或有关部门的协调加以解决。
第四,由于立法自身的缺陷,如主管部门不明确、概念不准确、适用范围不确定等,妨碍了立法本意的贯彻和落实。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具体保护措施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以至严重侵害管道企业合法权益、危害管道运营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对改善石油企业油区环境的对策与建议
1.调整石油资源收益权的分配格局,促进油区和石油企业的共同发展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是分层次和多主体的。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应当表现为一种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资源地和资源地的人民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也应当有权分享资源开发的部分利益。因此,在资源利益分配制度中应充分考虑资源利益的多主体性,要确立各利益主体应有的地位,理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综合平衡,尤其需要考虑到资源所在地的利益问题,才能保证资源的开发能有效地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为改善石油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创造条件。
新的资源所有权模式应该体现资源的产地归属性,充分考虑到资源所在地对当地资源的受益权。在对资源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将国家对资源的垄断所有权改革为分级所有权或多主体的混合所有权,赋予地方对当地资源部分所有权,使地方能够从资源的开发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使资源优势能够转化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优势。可以探索调整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比例或者允许地方政府以土地入股等形式,使资源所在地能够从石油开采中获取相应的利益。
资源的权益分配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地方、石油企业的发展乃至国家石油安全的问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资源利益分配方面的调整,使资源所在地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合理的资源收益,提高资源所在地区经济的自我发展能力、改善石油企业的经营环境,进而促进国家、地方和石油企业的共同发展。
2.以法律保证石油企业的健康发展
过去,我国一直以行政手段管理石油企业的生产全过程。通过近几年的重组改制,石油企业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客观上要求必须通过法制渠道解决相关问题,使油气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
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石油立法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规范市场的有效手段。有些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把石油资源和石油生产、加工、消费、进口及储备等纳入政府的控制和管理范围。像日本的《基本石油法》和《石油储备法》;德国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和《石油储备法》;美国的《能源政策与节约法》、《综合预算调节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石油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及石油储备的建立和实施。同时,依靠国家石油监管部门(如美国的能源部、日本的通产省资源能源厅、德国的经济部、法国的油气管理局、韩国的能源部等)来监督和指导各石油企业执行和实施这些政策法规。
因此,完善我国的石油立法,加快《石油法》、《石油储备法》等法律的立法进程,修订完善陆上、海洋的对外合作条例、油气管道保护条例等,将有利于完善国有资源管理,规范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将对维护国家、地方和石油企业各方利益,促进石油企业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营发挥重要作用。
从确保石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环境和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石油立法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和界定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办事机构在涉及油气勘探开发方面执法的职责和权力:二是对石油勘探开发征用地方面,明确征用及补偿的程序和标准;三是对石油勘探开发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及管理程序;四是进一步明确在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的环境治理及补偿方面的规定;五是如何对穿越石油管道及其它建筑、设施用地时进行保护和补偿;六是如何加强油田治安保卫工作,如何加大石油设施的保护及明确油田治保人员的法律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