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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分析

时间:2022-10-28 17:05: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随着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人类发明汽车、火车、电车等交通工具以来,极大地便利了人们之间的交流,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但是一个负面的影响却是非常重大的,那就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数目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除战争以外导致人员伤亡的第二大原因。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构成要件 逃逸情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73-02

一、导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外交流日益频繁,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交通运输业日益发达,为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强国提了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由此带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给国家、集体、公民以及公私财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是某些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有的出事后迅速逃离现场,有的故意推脱责任,试图大事化小,更有甚者,将被害人撞到后,见被害人奄奄一息,恐怕留下后遗症,故意将被害人带到无人的僻静处,置其生死于不顾,也使得事件本身的性质发生了转变,这已经成为了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现在网络经常有曝光一些娱乐明星撞人后逃跑、撞人后寻找“替罪羊”的事件,还有著名的杭州某人飙车造成了一大学生死亡的事件,现在被告人已被判刑。

二、普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从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逐一进行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具体来说,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即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首先是交通运输人员,此类人员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无可争议,此类人员都包括哪些呢?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地铁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自然包括在内,也比较好理解,难理解的是一些交通运输的辅助人员是否构成该罪主体,比如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包括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人员,包括船长、机车调度等;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交通警察、交通监理员等。上述人员担负的职责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联,一旦他们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失职或者不正确履职,都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上述人员都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交通运输人员自然还包括了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从事保障运输安全任务的人员。

(二)犯罪客体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的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息息相关,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势必造成人员的重伤、死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这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属于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这种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的。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运输规章上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驾车,但是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则完全不是故意的心态,而是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这种心理支配的情形下而发生了严重后果。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发生了重大事故,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范围之外,比如仓库、车间等地方在洗车、卸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仅发生了危害后果,而危害后果不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的范围,则不够成对公共安全的侵害,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反之则不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体体现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超载驾驶等,都包括违反了交通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规章的行为;再次,发生了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指的是重大事故指使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达到严重后果,即使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依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最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同样不能构成本罪。

三、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分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置被害人生死于不顾的行为。在现实当中,行为人逃逸的心理有多种,有的出于恐惧,有的出于侥幸,有的为了逃避,但无论什么原因,因逃逸造成损失扩大的可能以及因耽误救治致使被害人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的可能都会加大,因此,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作为一种加重处罚情节,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

《刑法》第133条包括了一般肇事情节和逃逸加重情节,因此有必要对加重情节予以明晰界定,便于区别情况,区别对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是行为人对其逃逸行为负责的前提条件。就是说,如果行为人达不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仅发生较轻的交通事故,是不能按肇事后逃逸来量刑的。为了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相区别,所以应该把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中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加以限制,虽然肇事后逃逸有可能使损害进一步加大,但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包括致人重伤但没有死亡,或者伤者的死亡与肇事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比如伤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的意外,或者伤者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又遇交通事故而死亡,或者肇事后伤者遇到了其他意外而死亡;再者就是被害人在肇事当时已经死亡,或者伤势极其严重,及时有足够时间救治也不能挽回生命的情况。

(二)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故意

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明知被害人因事故而受伤而故意逃逸的。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不知道被害人已经受伤的情况,就算不上逃逸,因为其没有主观故意。比如某人驾驶无篷三轮车载一个朋友在酒后狂奔,因为颠簸和三轮速度过快、声音过大,致使坐三轮者不慎甩出而死亡,根据当时的情况,两人均属于醉酒很厉害的状态,甩出去同伴在当时情况下开三轮者不是明知,同时也是不可预见的,因此这里强调一点,如果他是可以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仍然属于故意逃逸的范围,是应该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来定罪量刑的。

(三)行为人逃逸的场所仅限于事故现场

关于逃避法律追究,有些观点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将伤者送往医院或者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以后,后因担心巨额赔偿而负担不起,因而逃避法律制裁的,也应包含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范畴。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对此有些专家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相对于那些肇事后逃逸的人,对伤者的救助和财产的损失具有很好的挽回作用,因此如果认定行为人在任何时候逃避法律都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定罪量刑,显然对被告人不太公平,比如某人交通肇事后积极把伤者送医院治疗,但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而死亡,但后来该肇事者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惧怕被判刑罚而逃跑,此时,是按交通肇事后逃逸,还是按照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进行制裁呢?显然得一码归一码,即按一般交通肇事罪处罚,至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则按照取保候审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处罚即可,所以,如果行为人在肇事当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积极想办法救治伤者,最大程度地挽回生命和财产损失,即使后来因故逃避法律追究,也仍应按一般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四、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分析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因为其逃逸而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因为行为人本来可以通过救助而减少损失,但行为人故意不予救助,故其主观恶性较大在量刑上又提高了一个档次,即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要正确把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与交通肇事逃逸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行为人的逃逸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故意逃逸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是说如果被害人的死亡超出了因逃逸导致死亡的范围,则另当别论,比如肇事后行为人发现被害人一息尚存,想到如果致残赔偿会很重,为了减少赔偿,故意用车将被害人碾死,这样性质发生转变,案件已不再是过失犯罪,而是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肇事当时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就不能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论处了。最后行为人对自己的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在主观上是过失态度。在具体事例中,被告人对其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一般是过失态度,当然也不排除故意,应区别情况区别对待,比如在大白天和人口密集区域肇事被害人比较容易获得救助,此时行为人主观上是轻信可以避免死亡的过失态度,相反在夜深僻静处发生肇事,被害人获得救助的希望较小,此时在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的主观态度上是间接故意的态度,后面的情况当然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所以,根据上述论述,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理也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即死亡而逃逸的,按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2.被害人在行为人逃逸后即刻死亡,或者伤重即使经过医疗也不可能挽回生命的,以按照肇事后逃逸处理。

3.被害人因行为人的逃逸而错过救助时间而死亡的,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处罚。

4.被害人受伤,不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但在送往医院救助途中又遇交通事故而死亡,此时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因果关系中断,按照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

5.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受伤,同时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此时行为人的救助显得极为重要,此时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五、结语

交通肇事已呈多发态势,交通肇事的情况也日益复杂,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要根据不同情况,根据行为人主观态度和当时情况进行分析,严格区分罪与非最,一罪与数罪,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情况,从而达到罪刑相适应,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出现罪罚不当的情况。

参考文献:

[1]张军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刑事、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2]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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