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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文化企业融资信息支撑体系建设研究

时间:2022-10-29 09:40:06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投资方与借贷方的信息不对称是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财务信息不透明、征信系统不完善、资产信息难呈现、行业信息不明朗、渠道信息不通畅等原因,我国小微文化企业在投融资道路上面临重重困难。要解决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必须打破传统金融机构的融资限制,跳出实体经济融资模式的局限,引入互联网金融思维,加强新媒体环境下小微文化企业融资信息支撑体系建设,构建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完善银行征信体系,畅通信息传播渠道,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关键词:小微文化企业;融资;互联网金融;信息支持体系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16)03-035-6

小微文化企业是指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等行业及文博创意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企业中,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①近年来,我国小微文化企业发展迅速,据2015年4月国家统计局首次发布的小微文化企业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微文化企业77.3万个,占全部文化企业的98.5%;小微文化企业共有从业人员9799万人,占全部文化企业的63.3%;2013年,小微文化企业创造的营业总收入已高达38,306.8亿元。②可见,作为最具活力的创新群体,小微文化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从中国现有金融结构来看,目前国内金融体系的覆盖还存在许多空白区域,特别是小微金融领域,市场上符合小微企业需求的融资产品、金融产品太少,造成金融资源短缺和服务配置低效。这使得许多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创新发展的道路受到阻碍。为此,政府机构从引导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近年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2014年8月19日,文化部、工信部、财政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旨在“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小微文化企业融资渠道”。2015年5月14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奇葆在深圳文化产业发展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支持各类形式小微文化产业的发展”。但必须看到的是,出台的这些融资举措大多以鼓励为主,并没有形成硬性的机制与约束。金融机构有自身的利益所在,趋利避害的市场化运作本能使其对政策未必会形成充分的反应,加之小微文化企业自身深层次的原因,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好转,但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

表面上看,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难是缺钱的问题,实际上是缺信息与信用的问题。国内外许多研究表明,除融资资源、产品服务等因素之外,投资方与借贷方的信息不对称,是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主要的原因。信息具有减少或消除不确定性的功能,在融资过程中能有效保护资本趋利避害。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会增加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由于财务信息不透明、征信系统不完善、资产信息难呈现、行业信息不明朗、渠道信息不通畅等原因,我国小微文化企业在投融资道路上面临重重困难。

一、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小微文化企业融资困境分析

信息不对称是包括小微文化企业在内的所有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源,这一点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金融制度创新虽然能够健全和丰富小微企业融资供给主体,但并不能真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借助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信贷市场,有助于深入揭示信贷市场中借贷双方的经济行为,以有效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在融资过程中,借贷双方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关系。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两者对某一事物或情况所掌握的信息量并非处于均势,一方有而另一方没有,或一方拥有的比另外一方更多,那么,信息优势者将会给信息劣势者的决定造成不利影响,最后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在企业融资的时候,借款方对其自身风险暴露、收益状况等有关信息掌握得比贷款方更全面,具有信息优势,贷款方则处于信息劣势。为了消除劣势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贷款方通常选择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水平来降低信贷风险损失,于是许多经营业绩优良的企业很有可能因为不愿支付高出市场水平的利率而退出借贷市场,这反而让那些经营业绩不佳但敢冒风险、愿意支付较高利率的企业更能获得信贷资金。此类情况被称为事前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融资行为发生之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依旧存在,并且会造成另一种风险——道德风险。借款方取得贷款后,拥有更多的关于企业经营、项目经营以及还款意愿方面的信息,贷款方不一定能随时掌握诸如借款方是否履行了合约中的承诺、是否有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而导致贷款无法归还等情况,贷款方需要承受借款方道德方面的风险。由于上述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后果,出于安全盈利的考虑,金融机构会更加谨慎对待企业的融资要求,要么减少贷款发放,出现“惜贷”现象,要么提高贷款门槛,加强信贷评估和管理,只向少数有把握的企业发放贷款,把信息不够透明以及认为对企业信息掌握不全的企业排除在外。尽管大中型企业同样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小微文化企业因特殊的治理结构和行业特色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使借贷方获得信息的成本增大,因而在投融资道路上面临更大的困难。从主观方面看,由于特定的信息结构与信息特色,与大企业相比,小微文化企业的经营信息更加不清晰、不透明,向外部传递信息也更加困难。根据信息与决策权匹配的原则,小微文化企业的信息结构取决于其特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大企业的不同职能部门呈水平分布,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从最高决策层到基层又细化出多个环节,在垂直方向进行层级管理,所以大企业的信息往往按照标准化的程序组织传递。而小企业由于规模小,治理结构相对比较简单,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最高管理层无须经过中间环节直接指挥基层员工开展工作,上情下达的信息传递层次较少。为了最经济地利用信息,企业所有者倾向于自己亲自汇总分散的信息进行集中决策,以保证信息利用的灵活度和对各类经营状况做出快速反应。所以,小企业信息很少具有规范化的表达形式,更多的是一些模糊的、人格化的信息的集合。唐建新、陈冬:《第三方信用信息: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新视角》,载《经济评论》,2007年第1期,第137页。这种治理结构增大了银行获取信息的成本,加之许多小微文化企业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财务报表,财务信息不透明,所有权和控制权紧密结合,股东缺乏制约,致使银行无法有效分辨借款人的借贷风险,因而小微文化企业所面临的道德风险比大企业更加严重。于是,银行针对小微文化企业的贷款融资资格审核会更加严苛,小微文化企业自然比大中型文化企业更难获得融资贷款。

除了财务信息的问题,文化行业的特殊生产机制使其资产信息、产品信息难以呈现,也加大了外部投资者利用信息的难度。一方面,小微文化企业的存在形态常常是创意工作室、设计公司等,核心资源是创意设计产品和富有想象力、创造力的创意团队等无形资产,象征企业实力的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相对缺乏,这种轻资产的行业特征使小微文化企业大多缺乏贷款抵押物,在初创时期规模微小,没有信用积累,因而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小微文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大多是图像、文字、音乐等内容的播放权、版权、复制权等无形资产,其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一来无形资产的定价比较复杂、变动幅度较大,其价值会随着地域差异、文化背景、人的喜好等不确定性因素出现较大差异;二来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于某种具有特定意涵的信息内容,这些信息内容在交易结束前往往不能全部披露,否则会泄露商业机密,在内容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买方很难做出充分的价值判断,这种交易特色使无形资产市场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产业投资效益或投入产出比更加难以准确预判,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小微文化企业的投资风险,降低社会资本的投资意愿。

从客观方面看,我国针对小微文化企业融资的信息支持体系不健全。第一,信誉评估体系不成熟。文化产业与产品的特质直接影响到小微文化企业融资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资产价值评估与抵押贷款等事项。金元浦:《欧阳神州: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文化中小企业的融资》,载《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6期,第88页。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透明、公正、权威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评价、等级保护、信用评价体系,客观上给小微文化企业在传统金融模式下的融资造成了困难。第二,征信系统不完善。传统征信体系有两大弊端:一是银行征信系统本身不完备,缺乏小微企业、个人的信用数据信息;二是银行征信系统并不向外界开放。统计数据显示,有超过一半的人群没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记录;传统征信系统还是工业时代思维,缺乏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分析,从而导致多数小微文化企业被排除在金融服务人群之外。征信体系的不完善成为我国实现“普惠金融”的巨大障碍。第三,渠道信息不通畅。目前,我国小微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衔接机制不健全。受传统体制和观念的影响,小微文化企业与金融领域的业务关联从深度、广度来看都是不够的。政府部门、投资机构对小微文化企业进行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的宣传推广不够。小微文化企业对于金融领域的产品、业务流程、相关法律法规知之不多,缺乏先进的融资理念与专业的融资团队。许多小微文化企业主对抵押方式的认知,仍停留在房产抵押、担保等传统方式上,对银行推出的创新型抵押方式如“合作社联名”、“应收账单抵押”、“订单抵押”、“流量抵押”等并不了解。同样,金融机构对小微文化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前景、资产定价、投资周期等也了解不多,针对文化产业特质的金融产品与投融资方式匮乏,提供的金融服务方式单一,加之银行、券商等金融中介组织与小微文化企业之间的信息衔接脱节,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表面上看来,文化企业融资的渠道在当前状况下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由于许多渠道信息不通畅,小微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距离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

二、 破解小微文化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本思路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小微文化企业简单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弱化了其向外界传递信息的能力和意愿,从而难以向外界传递融资信息;而由银行主动收集小微文化企业信息以进行融资决策又因交易成本过高而不可行,何况许多大银行在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并没有太高的积极性去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努力。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必须加强金融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等方面的信息资源,破解“缺信息、缺信用”难题,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9月18日,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加大服务小微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发展。解决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小微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更加顺畅的通道,不仅要打破传统金融机构的融资限制,引入互联网金融思维与平台,同时也要认识到实体企业与文化企业在行业信息、行业机制上的差异,寻找一条适合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小微文化金融之道。

思路之一是采用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方式来解决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困境。信息处理是金融体系的核心,不同的金融机制对信息的甄选与不同的处理方式决定了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首先,从信息类型来看,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资格的考察主要针对两类信息:硬性信息与软性信息。硬性信息指的是企业的纳税登记证、验资报告、财务状况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说明等;软性信息则包括交易数据、信用记录、客户评价、货运数据、认证信息、纳税记录、海关记录等,软性信息还可以延伸到小微企业主日常生活的所有交易数据和社交数据。由于硬信息更容易获取和分析,传统金融机构往往偏爱看似具体、精准的硬信息,而忽视软信息的作用。其实,小微文化企业的硬性信息本身并不完整,难以披露,就算得以呈现,也往往因为经营管理的不规范夹杂了许多“噪音”,硬信息失真度较高,如可疑的财务报表、普遍的偷税漏税、大量来路不明的关联资金、隐蔽的民间借贷等。其次,从信息处理方式来看,银行内部的IT后台系统并没有充分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对所收集到的企业信息进行配比、分析和挖掘,而让大多数交易数据躺在银行睡觉,在开展信贷业务时仍旧采用相对简单的信贷审核方法:查资产、债务、现金流水等。如果继续依照传统金融的信息处理方式来开展小微文化企业的信贷服务,只会使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建设服务小微文化企业融资的信息系统,一定要打破传统金融机构的融资限制,引入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依托云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能够借助大数据处理技术强大的数据收集分析能力建立更加全面、立体的信息系统。这不仅可以收集到关于企业的更加丰富的数据信息(既包括字符、数字等结构化数据,也包括图片、音频、视频、社交网络信息等非结构化数据),也可以通过组织、排序、整合形成在时间上连续且能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从而更加真实、立体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仅可以在贷款前的考察中对目标客户进行筛选、甄别,调查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进行信用评级,还能在贷后管理中利用大数据处理技术的行为追踪能力对借款方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状况能自动报警。总之,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用信息体系能显示出私人信息公开化、分散信息集中化、抽象信息数据形象化、隐藏信息共享化的特征,有助于实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高度融合和在线控制,可以大幅度缓解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提升信贷风险的控制能力和贷款效率。

思路之二则是跳出实体经济融资模式的局限。针对小微文化企业资产信息、产品信息的基本特色,建构适合小微文化企业投融资的信息支撑体系。虽然文化产业投融资问题近年来成为业内热点,许多金融产品与融资形式被陆续开发出来,但实际的融资效果却与融资模式、产品形式开发存在偏离的情况。政策性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债券融资、信托融资、文化创意产业基金等主要融资渠道更适用于大中型文化企业的融资,大多数小微文化企业仍以自筹资金为主,通过亲朋好友资助、民间借贷等方式融资。王阿娜:《众筹融资支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思路探讨》,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58页。创新适用于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模式,提高其融资效率,已成为小微文化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除了财务信息不透明、贷款规模不经济、缺乏抵押品等共同问题,小微文化企业与实体经济中的小微企业在融资、生产、销售等运行机制上最大的差异在于,它有着完全不一样的资产形式与产品形式。一方面,小微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比有形资产所占的比重更大,企业主要依凭团队声誉、创新能力、专利权、特许权、版权、专有技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安身立命。这些资本的取得并非以市场交易为基础,因而在以有形资产为基础的传统评估系统中难以得到合理的计量。因此,建立适合小微文化企业的金融模式首先就要解决如何评估无形资产的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可以从计量模型与体系的创新出发,建立无形资产或文化资产价值评估指标体系,比如用非财务指标来度量,这些度量应满足以下特征:有效性、可行性、相关性和预测价值,并提出一个包括外部市场纵览、内部价值战略、价值管理和价值平台等四个部分的价值披露模型。[美]艾克尔斯:《价值报告革命:远离盈余游戏》,罗伯特·G.伊克利斯、叶鹏飞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274298页。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推行知识产权质押或未来收益权质押的方式发放贷款,并配合相应的担保或再担保机构,拓宽贷款抵押范围。也有学者提出从无形资产信息传递的通道入手,建立完善的版权、品牌等文化资产流通体系,让文化资产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流通,根据这个过程中形成的博弈价格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让其价值信息在市场中逐渐明晰起来。杨君、张晟:《如何给“草根”解渴——求解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难困局》,载《中国中小企业》,2015年第3期,第52页。2016年3月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终于打破了文化与金融之间的“无形墙”,为我国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来了重大利好,用专业的办法解决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指日可待。另一方面,小微文化企业的运行机理与实体经济企业也不一样。实体经济中的企业生产销售流程是先有场地与资金,再有产品,最后通过销售人员讲故事刺激消费者实现规模化销售,降低成本、扩大规模、提升效益是其运行的基本逻辑。但小微文化企业生产的产品往往不是某种功能性的物品,而是强调创意与审美的文化艺术消费品或服务。不仅如此,作为一种比较抽象的产品形式,它也不一定要等到生产流程的最后环节才横空出世,往往是在投入生产前便已初具雏形,并向投资者全部或局部地披露其信息内容。而且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购买体验是一次性的,不能提前使用,多数情况下不能退换货品,也不会重复购买。可以说,产品就是创意,创意就是产品,创意的好坏决定了盈利的多少。于是,创意中的信息内涵往往要比企业其他资产具备更强大的议价能力,如何从社会审美心理、文化消费意向等非量化的角度来评估产品创意的价值信息,也是提高小微文化企业融资效率必做的功课之一。

三、 建设小微文化企业融资信息支撑体系的实施路径

加强新媒体环境下小微文化企业融资信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基于上述问题与思路的分析,我国小微文化企业融资信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路径是:通过平台建设和机制建设,将小微文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信息、技术、人才、产品信息等记录下来,使之数字化、规范化、公开化,使其有规律可循,有证据可考,成为银企双方可以共享共知的基本信息。首先,要加强信息交流平台建设。构建小微文化企业的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应该并可以借鉴众筹平台的经验,汇聚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利用民间资本激活文化创意,破解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困境。以众筹网为例,出版、艺术、娱乐等几个文化板块是其常设的投融资栏目。截至2014年,这三个领域的上线项目分别达到490个、300个、835个,筹资额分别为950万元、373万元、1,470万元,筹资额占比分别达17%、7%、27%。众筹平台合理的融资程序设计,能有效降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可以成为小微文化企业融资的主要平台。众筹平台的基本业务流程是,在收到申请上线融资的项目说明书后,平台工作人员将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包括项目估值、募资数额等内容;如果评估通过,工作人员将会请项目申请人对项目介绍作进一步修改,以便能让投资者全方位地了解项目情况,申请融资者也可以通过文字、视频、图片、音频等各种方式来吸引投资者的眼球。同时,众筹平台也设定了许多条款来提高融资项目信息的透明度。比如,对硬件和产品设计项目,众筹平台要求筹资者提供实物原型和制造计划,禁止使用过于逼真的效果图和模拟演示产品;规定所有项目都应该清楚地描述创作过程中可能或正在面临的风险与挑战;限制对未成形项目捐献的数额;规定项目筹资者必须在预设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可以获得全部资金,否则将返还已筹资金;如果发现项目存在问题,平台有停止项目继续融资的权利。李建军、张雨晨:《众筹与小微经济体融资的匹配性——基于信息搜寻的视角》,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第115页。这些做法可以促进筹资者与投资者的交流沟通,答疑解惑,为投资者提供多方面的判断依据。这样,既能帮助投资者通过了解产品信息、目标客户信息、创业者的计划信息、项目的支持信息来做出投资与否、投资多少的决定,也能帮助筹资者接触到更多的市场资源与市场信息,从而降低双方的信息搜集成本。其次,要加强银行征信体系建设。促进和深化小微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必须加强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应确保信息数据的可得性,提高信息数据的质量和安全,以防范小微文化企业的金融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此,一要推进信息数据的共享力度,由政府机构主导推进社会信息的归集联网、公开分享工作,将公共数据作为公共资源向公众开放,让信息数据中蕴含的潜在价值得到最大的开发与利用;二要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并接入现有金融征信体系,防范重复过度融资问题,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同时,提高信息的质量,促进小微文化金融健康发展。此外,还要注重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引导小微文化企业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经营。再次,要加强信息传播渠道建设。加强融资产品信息传播与服务宣传也是小微文化企业融资信息体系建设的题中之意。第一,政府与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与金融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增强信息传播效果。要打通政策的“最后一公里”,把有效信息推送给小微文化企业主,更好地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信息支持服务。第二,要不断丰富融资产品和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主动了解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需求与偏好,有针对性地创新信贷产品去满足小微文化企业的发展需求;同时,金融机构要尽力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菜单式”指导性服务,包括企业财务、项目对接、贷前辅导、信用保险、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投资来源等咨询服务,指导小微文化企业如何从金融机构、有关基金会、风险投资以及政府机构获得投资援助。自2013年10月全国首家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在南京成立以来,已在无锡、合肥、深圳等地建立了多家文化金融服务机构,有的甚至打出了建设“文化银行”的旗号,为文化产业与金融领域的合作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在鼓励与引导小微文化企业主动与金融业融合,加快文化资本向金融资本拓展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总之,在文化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格局中,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之路无疑会越走越宽广。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研究小微文化金融发展的支撑体系时,既要将“信息”问题作为焦点关注,也要牢牢把握小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探索构建与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相匹配的信息支撑体系,加强小微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我国小微文化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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