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法治国家,既要有科学、完善的立法,也要有良好的法律实施效果。实践中,总存在着法律实施的效果不如意之处。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法律实施的几点现实问题,并对此作了深入分析及思考。
关键词:法律实施 问题 分析
法律实施的理想状况是,国家严格按照立法的要求来贯彻执行法律以起到有效调整社会的目的,人民认可法律并遵照法律的规则作为或不作为。但现实中很难做到法律实施的理想与现实效果的统一,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总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偏差。一国法律实施的理想与现实实施的效果差距越大,表明人民的法律信仰程度越低,则法律条文越趋向于具文;倘若政府和司法机关不能严格遵照法律行政和司法,政府管理下的人民也不信仰法律,那么,就算立法如何完整详细,也是具文而已。
一、当前法律实施的现实问题
近三十年,中国法治建设来取得了飞速发展,虽说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法律实施的现实效果常有不尽人意之处,而且问题还不少。现列举几项现实问题以作探讨。
1.人们法治意识普遍不强,不习惯去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中国老百姓常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条谚语放到法律上来说就是:国家虽然制定了法律规范,老百姓却有自己的一套行事方式。费孝通先生对中国社会可谓是认识深刻,他认为中国人有厌诉情结,因为中国老百姓受封建几千年专制文化的影响,他们认为诉讼是衙门的事,俗话说,“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老百姓一旦碰到民事纠纷,他们习惯私了结束争议,有时就算是通过法院审结案件,双方当事人仍然是争论不休,导致纠纷不能真正解决。造成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对我国司法了解不够,对司法公正的的不信任,对法律的不信仰。老百姓一扯上官司,他们首先想到的是能否找关系,走后门;他们的这种念头,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的运作、干扰了法官的司法活动,更是影响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这种情况下,法律实施的效果如何能好?正当程序如何能进行?
2.执行难。常出现这样的案例,案件审判结果为,法院判乙支付甲赔偿损失费,但法院执行人员调查发现,乙根本是穷光蛋一个,拿不出钱来赔偿甲,这时执行人员就犯难了,案子虽然审判结束了,但执行未果,甲未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纠纷并未真正的解决。又或者是乙虽能履行判决,但他携款潜逃,导致法院工作人员增加了工作量,这时即使审判是公平的,但执行难的情况仍然导致司法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3.有些法律条文在实际运行中跑调。例如,刑事诉讼法中的拘传到案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很少用,而是被口头传唤和抓捕取代;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实际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率甚小。这些法律规则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要么用的极少,慢慢成为具文。这些法律规则的实施效果不理想,到底是法律规则本身不够科学、不符合社会时情应予以修改或淘汰,还是法律规则从立法上来说是良好的,而被司法人员胡乱加以摒弃,人为因素导致法律规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呢?
4.法律不断完善,但司法案件有增无减。法律最理想的状态是法律成为人们心目中的法律,人们遵照法律而行事,虽然国家有完善的法典,但法律纠纷不再出现,此种情况我称之为法治的“大同时代”。现阶段,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中国,虽然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被丰富和完善,国家意图通过实施法律来达到预防犯罪,排除纠纷的目的,但是犯罪仍是层出不穷,民事纠纷越来越多。
二、当前法律实施问题的分析和思考
针对以上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我想谈谈我的分析及思考。
1.不少人碰到案件喜欢走后门,其社会文化原因在于中国的社会是个人情社会,根本原因却在于老百姓的法治意识不强,对司法不够信任。中国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中国人生活在各种亲情圈子、友情圈子之中,其实人情社会只是老百姓不走正当程序的一个背景因素而已,只要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对法律予以信仰,对司法的裁判欣悦诚服,人们就不会把人情关系搅合到司法过程之中的。因此改变上述状况,最主要的要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信仰法律。要是人们信任司法,不光要继续开展理论上的普法教育,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要做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各种案件,其实司法机关合法公正的处理案件,就是最好的法制教育。
2.执行难的问题在我国尤为明显。一方面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对司法的判决信任程度不高;另一方面,我国经济不够发达也是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出现的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倘若司法官员的裁判是公正的,当事人对法官的判决心服口服,则当事人在能履行执行义务的情况,执行应该是不太难的。我认为,在现有经济条件下,在社会保障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确实执行不能情况下的救济款,以使执行难的问题得到稍许的缓冲。
3.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渐趋于具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条文的实践性不强。如拘传程序复杂,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远不如非法定到案措施受用;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证人作证担心打击报复,自然证人出庭率不高。要使法律条文不成为具文,首先要设置相应的保障机制,同时对明显不符合实践的条文要予以修正。程序法在实践中,最需要讲究平衡,我们不能长期让司法存在理论与现实的严重脱节,理论的法条要结合实践予以修正,对现实的不正当程序状况要用相应的机制来规制。
4.立法虽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完善,但犯罪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有增无减,这是当前经济高速发展下世界各国难以避免的矛盾,矛盾是社会不可调和的产物,有矛盾就会有纠纷。但法律实施没有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的这种情况并不是不可避免,法律要跟得上市场经济的发展,打击犯罪时要未雨绸缪,国家要继续加强普法教育,并结合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要做好犯罪和民事纠纷发生的根源的研究,只有追根溯源,從解决根本矛盾方面着手,则法治的大同时代才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1]费孝通. 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左卫民. 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张宽红(1984-),男(汉族),籍贯(湖北省),四川大学 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