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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党和法的关系重要论述

时间:2022-10-29 18:10: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党和法的关系上提出了三个重要论述。在总结我们党历史上处理党和法关系的经验基础上,他提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的重要论述;在理顺政治和法治关系的理论基础上,他提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的集中反映”的重要论述;在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他提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的重要论述。习近平关于党和法关系的三个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新成果,对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党和法的关系;重要论述

中图分类号:DF0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7)04-0095-05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法治是当代治理的重要方式,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些人认为法治建设会削弱党的执政地位,一些人认为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等,这些认识并没有正确把握当前的党和法的关系,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为消除人们在党和法关系上的误解。习近平在总结党和法关系的历史经验教训、理顺政治和法治关系理论、立足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党和法关系的三个重要论述。这是我们党在党和法关系理论上取得的最新成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正确处理党和法关系一直是党的建设中一项重要内容,在长期执政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对党和法关系进行了艰辛探索,获得了宝贵的经验教训。2015年2月,习近平提出了党和法关系的一个重要论述:“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1]114。这是习近平总结新中国60多年来我们党在党和法关系实践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一个重要论述,是对党和法关系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和理性认识,这一论述极大地丰富了党法关系理论的内涵。

首先,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必须认识到处理好党和法关系的重要性。当前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创了法治建设的新局面,这是我们党总结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必然抉择。反思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总结经验教训,可以看出党在依法治国的认识上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一个对党和法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具体来说,这个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正确认识到处理好党和法关系的重要性,社會主义建设事业取得良好成效。1954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部宪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成就,此宪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美好愿望,以法律形式把当时党的政策、路线和方针确定下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习近平总结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经验时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1]96-97第二阶段,“左”的错误忽视法制,造成极大的危害。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非常严重,法律失去了规范政治权力的作用,由此造成的后果和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对此,习近平清醒地认识到“文化大革命”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的巨大灾难,并强调指出:“‘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治遭到严重破坏,付出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1]97第三,为了顺应改革的需要,党越来越重视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多次在重要场合谈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着重把法制建设与保障人民民主结合起来,用法律制度的方式把人民民主确定下来,加强法制建设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民主,实现民主的法制化,这样能够避免人治对法治的过度干预,制度和法律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任意改变,从而把社会主义建设重新纳入到法治建设的轨道。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我们国家的治国方略,用法律保障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等各项事务,强调依法治国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意义。胡锦涛认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习近平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成就:“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1]97综上,习近平对党和法的关系做了历史地考察,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和法关系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党和法关系正确认识与否直接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

其次,历史经验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理论。在长期处理党和法关系的实践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在党和法关系上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的领导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统一于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党领导人民依法形式多样地管理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法治观念,使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循、所运用。第二,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制定各类法律法规。党章是党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不仅是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而且也符合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明确强调了党内法规和党章的重要性:“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2]与此同时,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和各类法律法规。第三,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1]1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保障广大人民的真正权利。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政治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到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对军队的领导等各个领域中。对此,习近平明确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1]114

二、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的集中反映

政治和法治的关系联系十分紧密,然而人们对两者关系的理解却存在一些明顯的分歧。在党和法关系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提倡法治会弱化政治,削弱党的领导;一种观点认为政治会干预法治,坚持党的领导不利于法治建设。很明显,这两种观点把法治和政治关系对立起来。习近平理顺了政治和法治的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1]114。

首先,正确认识法治与政治关系的可能性。一些理论家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认可法治与政治的关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119他认为法治必须建立在良法的基础上,因为良法符合公共利益,保护了整个社会公意,并有利于促进建立符合正义的政体。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政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认为好的法律对于合理政体的建立具有促进作用。现代民主政治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其主要途径是实行法治,法治与政治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方面,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必须取得法律形式才能获得合法性,政治民主的合法性变成了合法律性。哈贝马斯提到:“法律的作用是充当国家权力的组织手段”[4]177。法律“还为政治行为预设条件”[5]11。另一方面,法律权威的确立和维系需要获得强制力的支持,政治权力恰恰能够赋予法律权威。庞德也指出:“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社会权力或强力之上的。”[6]24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看,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它们都建立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一切经国家政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津和制度,无不具有政治的目的。马克思认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7]212同样,国家权力也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

其次,正确认识法治与政治关系的必要性。习近平在实践和历史层面反思了党和法的关系,实际上也揭示了法治和政治的关系。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这一时期,政治主导了法律的产生和作用的发挥。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不过仍然具有较强的政治意义。法律更多地在私法领域广泛发挥作用,在公法层面对政府权力的规范约束作用的发挥相对较弱,然而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私法关系进行调整的时候对政治也提出合法性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系统越来越具有独立性,尤其是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之后,法律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法治的提法最终得到公认。相比较于法治建设,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造成了法治与政治之间的不一致性:“在具有政治意义的公法关系领域,仍然需要遵守政治逻辑,而在那些不具有政治意义的私法领域,就遵守法律。”[8]3-4一方面,政治系统希望获得法律形式的支持,为自身获得合法性;另一方面,又不愿法律自主运作,过多规范政治行为。一些学者试图辨别我国政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大体上存在三类观点:一是强调法律对政治权力的规范性,却忽略政治对法治的支持;二是强调法律自身的逻辑,并抵制政治影响;三是强调法律与政治的相互分离而又在一定范围内的重叠。各类观点各有其合理性又难免不足。这种现实和理论上的冲突与混乱状态,彰显了正确认识法治和政治关系的必要性。

习近平认为法治当中有政治,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他明确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1]114。他对党和法的关系作了创新发展。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法治形态背后都有政治理论。法治总是同一定的政治制度相联系,脱离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不同的法治形态背后反映出法治形态的不同的性质,也离不开背后的政治理论。资本主义国家采取民主主义的法治形态,以保障个人权利,规范国家权力为特征;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社会主义法治形态,以实现自由、民主、平等权利,建设法治国家。习近平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1]115。我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进行法治建设,其背后必然也有一套政治理论形态,“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1]115

二是法治模式当中都有政治逻辑。当代中国法治模式属于党政推进型法治模式。选择这一法治模式,是由中国基本国情以及随之而来的政党建设国家的模式所决定的。法治模式的形态特征与其中的政治逻辑在实践中是同构的。党政推进型法治建构中的政治逻辑表现为:其一,中国共产党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政治保障。所谓政治保障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提供了法治建设所需的组织、政策、意识形态等资源。其二,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领导作用。法治建设的全过程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作用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等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其三,法律与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这与党的主张是一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法律层面的表现。

三是法治道路底下都有政治立场。法律的阶级性决定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代表着本国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阶级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使自身的利益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9]378,政治统治必须取得法律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不能采取西方的政党制度。革命成功的事实和改革发展的成果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正确性,广大人民通过宪法直接赋予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历史经验和政治立场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照抄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走西方的法治道路,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

三、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习近平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1]92。这一重要论述可以具体化为党的领导与社會主义法治建设的一致关系,习近平有关法治建设核心问题的论断既是我们党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历史经验总结,又为现实条件下解决人们在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关系认识上的困惑以及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指明了正确方向。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于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样依靠党,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这事关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第一,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我国只有走西方宪政之路,搞多党制、三权分立才能实现法治建设,这实质上是鼓吹走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道路。习近平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0]3习近平还指出法治建设必须要走对路,路走错了,再多的努力和措施就都没意义了。在法治建设道路上,我们必须要有道路自信,旗帜鲜明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法治建设的方向正确。对此,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11]24第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指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11]3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习近平强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目标和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具体怎么做,习近平讲得很清楚,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2]51第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发挥法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作用。习近平多次提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必须“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归根到底是为了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0]4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真正发挥法律保障人民权利的作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其次,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习近平首次提出的重大命题。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向前的,但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也仍然存在,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依旧突出,在党风和政风方面也出现一些不良的风气,这些现象大多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世界上有一些国家一度发展快速,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门槛,很大程度上也与法治建设不力有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一,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党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治国方略,党带领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各项工作必须实现法治化,各种制度尤其是法律一旦确定下来,就不能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的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第二,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党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党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执掌国家政权,认识和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处理好党同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第三,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党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法,要求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执政,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明确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通过法律赋权,各级领导干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做到明确权责,法无授权不可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党代表广大人民治理国家,现代法治国背景下,党的执政地位除了事实上的依据之外,还必须具有宪法的效力。宪法要求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同时,也赋予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这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其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党作为执政党,推进法治建设的核心就是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也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习近平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要求“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11]125,具体来说,就是领导干部要守法律,重程序,明白职权法定,保护人民权利,行使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在执政过程中,不断运用法治思维,提高执政能力。这要求我们党在执政过程中要避免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13]。

总之,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把党建设成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崇尚宪法至上的执政党;把党建设成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在宪法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党;把党建设成支持法律保护人民权利、推进法律公平正义的执政党;把党建设成领导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执法,自觉守法的执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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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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