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这些讲话的精神实质,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党还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遵守、执行法律和法治的工作机制。
管治关系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内法规 “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党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以及党员、干部,都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都处在法治的环境中,因此,党也要接受法律的管治,形成管治关系。
中国共产党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就不断关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问题。1962年邓小平同志指出,“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④到了1989年,邓小平更尖锐地提出,“要聚精会神地抓党的建设,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按照邓小平的要求,党的十四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努力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从十四大以来,始终如一地强调了管党治党的路线方针。
党要接受法治,首先是接受自己制定的党内法规即党章和各种条例、规章制度的管治。其次,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可以说,党既然接受了党内法规的管治,其实也包含了接受国家法律管治的因素。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7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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