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建筑工程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制度的发展远落后于实践过程中的应用。建筑行业在招投标制度中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在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中,如存在投标中的串标、围标、当地劣质施工队借用高资质和评标中的各种舞弊行为。这种虚假的行为给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隐患。所以,本文主要从招投标制度中的缺陷问题出发,分析现有问题的根源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业主方和监理方在对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具有良好、有效的管控能力。
关键词 招投标;制度缺陷;改进措施
前言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各项制度还不够健全,违法违规的行为随处可见,招投标市场中信用缺失表现仍然突出,在建筑市场招投标市场体系中的主要当事人有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评审专家、行政监督机构。每一项招投标活动,只要这些参与的当事人中有一方有违法违规行为,就可能致使整个招投标活动呈现不公平、不公正,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隐患[1]。
1 招投标制度中的缺陷问题及现象
1.1 投标人的问题
(1)串标与围标:投标人之间形成联盟,或付费邀请多家投标人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相互抬高或压低报价,控制中标结果,达到利益共享的目的,这种行为的发起者称为串(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2]。
(2)借資质:分为两种,一种是投标人自己不具备或没有投标资质,为了能够投标中标,谋取利益,借用符合条件的单位证件而进行投标活动。这种情况中标后,因无相关资质就会产生多种后果,一是自己施工,但不具备管理硬件,给工程的质量和进度造成影响;二是自己受益后转包他人,产生更为严重的隐患;第二种是借多家资质进行围标,类似串标,通过控制报价打压竞争对手,这样无论是谁中标都会给自己带来收益。
(3)恶意竞争:为了中标,不惜冲低价,施工时却不得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承诺不兑现,以停止施工相威胁,强行变更;结算时,勾结编审人员,高估冒算,给招标人和国家均造成重大损失。
1.2 招标人的问题
(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在立项审批时故意少报面积及压缩投资估算,将造价高的项目分解为多个小项,使每个小项的造价均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3]。
(2)变更招标方式:一般表现为项目前期不主动,后期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请有关部门照顾,疏通变更招标方式。
(3)明招暗定:有些项目在开始招标之前,就已经确定了中标对象,招标不过是走个过场、程序,使其合法化而已,招标人利用业主身份向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进行倾向性授意,达到目的。
(4)资金漏洞:工程款不到位,明确要求投标人垫资;招标后,要求二次下浮,签订阴阳合同;公开招标中,故意提高招标条件排挤潜在投标人;将包含在工程总包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业主自主发包,如门窗、涂料、水电等;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4]。
1.3 招标代理机构的问题
(1)从业不专业:部分代理机构专业性差,专业人员欠缺,一些小型机构上岗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因代理业务水平限制、准备工作不足,开标、评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评标,或因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工作延误或损失,给招标单位和投标方造成了损失[5]。
(2)资质使用不合法:招标代理机构挂靠现象时有发生,低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挂靠高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没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挂靠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靠一些有“影响力”的人物帮忙拉关系,靠与招标经办人之间私下协议,采取业务费用“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开拓”市场。其相应的业务水平远达不到项目要求,这样的代理机构不仅影响了招投标过程的工作,对日后整个项目的顺利完成都埋下了隐患。
(3)立场不坚定:身处中介位置,却不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为了承揽代理项目无原则的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在制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时,过分迎合招标人意愿,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为个别投标人“量体裁衣”,从而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欺上瞒下,背着业主,勾结投标人,暗箱操作;招标文件条款不清,模棱两可,对不同的投标人以不同解释,执行不同标准。代理的这些行为,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周旋,严重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影响了招标质量。
(4)职业操守低: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擅自发表不恰当言论或采取不恰当行为,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干扰,影响评标结果;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代理酬金外收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或向招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任何方式额外费用。
1.4 评标专家的问题
(1)隐瞒欺骗:虚报资料谋取评标专家资格;已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
(2)责任心差:无相关工程专业知识,仅凭个人权威、喜好而枉断偏向投票,甚至有个别评委往往都到了评标快结束才来,签了字拿了钱就走人;还有的评委罔顾评标的严肃性,不听现场工作人员指示,拒交手机或者交一个留一个,往往会暗地向投标人发送其他人投标第二次报价信息,缺少基本的评标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
(3)立场不公:按照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授意进行评分,有失评审公正;在评审过程中工作不认真,粗心大意,任意篡改评审资料、评审结果等行为,违背科学择优的原则。
1.5 造价编审的失信行为表现
(1)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有意少算、漏算,等意向中标方进场施工后再追加、提高工程造价;
(2)编制控制价时,按照招标人的意图过分压低造价,也有的与投标人串通故意做高预算;
(3)结算审计时,难以保证审计独立性,无现场跟踪审计、签证,或因责任心不强,不加以仔细审核默认、甚至提高施工方的决算价格,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1.6 行政监督机构的问题
行政监督机构行为不端主要表现为:不按制度办事;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罚轻重不同,即执行标准不同;任意开口子;部分工作人员向某些投标单位通报内部信息;疏于管理,对违规行为不查处。
上述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同时也滋生建设领域腐败,严重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 招投标制度中的缺陷问题改进措施
2.1 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不断发现法律中的漏洞并及时进行细化与管理。尤其是对于借用资质进行投标活动,完全可以通过监管进行杜绝。另外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现象可以通过对于现场实际施工人员的社保关系等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法律法规不断进行完善,加大管理制度就能够使得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在发展过程中进程速度快,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缺失与不健全导致部分行业向着野蛮生长的方向在发展,法律的规范化的管理也需要不断完善,像招标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进行借鉴和学习。如对于招标人违规进行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提供申诉的程序,保证执法过程中的准确性和独立性,确保司法公平与公正性。
2.2 规范运行机制,落实全面管理监督
招标管理制度运行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是保障招投标过程能够有序进行的重要基础。公开招标信息、过程、制度、管理、监督等,则能够有效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各方利益寻租空间。在有效的监管机制下通过简化招标过程,改进资格审查制度等等。比如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都能够实现招标、投标、评标一体化的操作,简化了投标过程,解决了部分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矛盾。
2.4 加强“四库一平台”的建设,引入信息化的管理手段
“四库一平台”(企业数据库基本信息库、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库、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库、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库和一体化工作平台)。通过四库一平台的建设能够有效实现工程数据的统一,能够有效杜绝工程资质借用、工程业绩续报等现象。通过“四库一平台”的建设能够有效地把工程信息打通,防止在每次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进行虚假业绩的造假。注册人员信息库则能够防止在人员挂靠,项目经理不管理项目的情况出现。将企业纳税、人员、资质、业绩等情况都纳入到同一个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实现数据的联动性和可查性。
2.5 丰富招标方式,化简招标过程
我国招标方式较为单一,在招标过程中不断丰富现有的招标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现在有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已经开始了电子标的形式。实现了网上进行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投递,大大化简招投标的过程,提高工作效率。
2.6 建立不良信息公示机制,完善黑白名单建立
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建立白名单、黑名单等,把企业在招投标、企业业绩、企业工程事故等信息都进行综合的评分,并且对于针对性的事项进行评分,评分的高低作为评标人在评标过程中的参考依据。黑白名单的建立,加大了企业违法犯罪的成本,任何的不规范、不诚信的行为都会影响到评标人对于企业的整体印象,影响到评标结果。黑白名单的设立对于建筑工程领域的正常发展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也维护了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公正性。
上述为事前预判,另外强烈建议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招标方建立“项目完成质量评级数据库”,杜绝劣质投标单位再次进入本地市场。此为事后由招标方对投标方的企业信誉、服务质量给予真实的评价。
2.7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队伍技能
加强投标人才队伍的建设,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并且通过不断的培训、管理机制,提升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整体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员在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变化过程中能够及时更新最新的信息,保证工作的准确开展。
2.8 培育專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专门进行招标服务,并且独立于政府、招标人、投标人的第三方的机构,独立的机构使得招标的过程更加的透明和独立,确保了投标过程中的公平性。专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专业技能,并且经验丰富。第三方的工程招标代理结构能够完全独立以及公证的展开招投标工作,能够有效提高招投标的工作效率。
3 结束语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纷争,面对工程利益的诱惑,有不法分子会利用制度中的缺陷进行违法勾结、暗箱操作。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评审专家、行政监督机构等都存在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了监督管理失控,非法招标、非法围标、违法转包、层层分包。尤其是在施工工期紧的情况下,工程先施工后招标的现场时有发生,这些情况的出现一次又一次的挑战着我国建筑工程法律的底线。为了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本文主要从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依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落实全面管理监督、加强“四库一平台”的建设,引入信息化的管理手段、丰富招标方式,化简招标过程、建立不良信息公示机制,完善黑白名单建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队伍技能、培育专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七个方面进行改进,确保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市场竞争的有序性,保证工程领域健康的发展。
通过合理的制度规范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能够有效杜绝串标、围标、当地劣质施工队借用高资质和评标中的各种舞弊行为,能够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尤其是对于项目建设方和项目监理方,杜绝违法乱纪行为能够有效保证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有效管理,保证了管理的效力,同时也是确保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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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左秋生.探究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建材与装饰,2017,(8):112-113.
[3] 赵秀梅,马翠兰.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甘肃科技,2016,32(12):91-92.
[4] 毕新星.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及改进措施分析[J].工程技术:文摘版,2016,(9):153-153.
[5] 王智红.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及改善措施[J].江西建材,2016,(22):234-234.
作者简介
蒋涛(1970-),男,江苏省淮安市人,学历:双专业本科,现就职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研究方向:建筑、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