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了水产养殖用水质底质改良剂的分类,梳理了其和渔药的关系,剖析了其在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以期为水产养殖用水质底质改良剂的科学生产和使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水产养殖;水质底质改良剂;分类;生产;使用
中图分类号 S494;X52 文獻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9)14-0212-03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Abstract The classification of water and sediment quality improver used in aquaculture were clarified,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ater and sediment quality improver and fishery drugs was sorted out,the problems existed in its production and use were analyzed,and th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scientific production and use of water and sediment quality improver.
Key words aquaculture;water and sediment quality improver;classification;production;use
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质蛋白质获取的需要,水产养殖密度之高已经达到了历史空前的水平,与此同时,也对水体、池塘底质以及养殖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在国家环保督查、水域滩涂规划的压力和影响下,养殖用地不断收缩,为了使养殖从业者在有限养殖空间内能获得更高的产量和利润,水质底质改良剂应运而生,并迅速应用于生产。
生态、绿色、高效、可持续是水产养殖未来的发展趋势。水质底质改良剂的广泛应用是水产养殖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据基层养殖从业者反应和笔者调查发现,水质底质改良剂目前品种繁多,缺乏统一标准,使用效果参差不齐,市场混乱。因此,现对水质底质改良剂的分类及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为其在未来水产养殖中规范、科学地应用提出了建议。
1 水质底质改良剂的分类
水质底质改良剂是一类通过在水体中添加具有物理活性、化学活性或者生物活性的物质,降低养殖用水中影响水生动物生长繁殖的有害物质(氨氮、亚硝酸盐、硫化物等)的量,从而使水体更适合养殖生产需要的制剂[1]。根据作用原理和来源,水质底质改良剂分为物理活性改良剂、化学活性改良剂和微生态制剂3类。物理活性改良剂通常具有表面积大、孔隙多的特点,依靠较强吸附性将有毒有害物质吸附,水产养殖上常用的有沸石粉、麦饭石、活性炭、牡蛎壳等。化学活性改良剂以各类离子交换剂、络合剂、絮凝剂、氧化剂等为代表,其作用机理为通过氧化还原、络合、絮凝、离子交换等化学作用将水体中有害物质降解为无二次污染的化合物,从而达到水质、底质改良的作用,水产养殖上常用的有过氧化钙、腐殖酸钠、明矾等。微生态制剂是水质底质改良剂中最多的品种,是一类由有益微生物活菌或其增殖因子配制而成的制剂。它能降解有机质,分解池塘底部腐败的沉积物、污泥及水中过剩的饵料,从而降低化学耗氧量和生物耗氧量,增加水中溶氧分解;利用有害物质,合成糖类、氨基酸类、维生素类等有益物质,避免养殖水体中鱼虾类受有害物质的毒害作用;能稳定水体pH值,避免pH值剧变而对鱼虾类的危害,增强鱼虾类的抗应激反应能力和忍耐力;能抑制病原微生物,通过竞争营养、空间和分泌生物活性物质,从而抑制其他有害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减少了水产养殖中病害的发生。水产养殖常用的微生态制剂有光合细菌、芽孢杆菌、硝化细菌、酵母菌、乳酸菌、EM菌(有益微生物菌群)。
2 水质底质改良剂和渔药的关系
目前我国对水产渔药没有明确定义,被包括在兽药之内。《兽药管理条例》第72条阐明了兽药含义,即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2]。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1—2002)中渔药的定义:渔用药物是指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3]。根据渔药的定义,水质底质改良剂已经囊括在渔药之中,被用于调水、改底、解毒、抗应激、补充必需物质、杀虫、消毒、增强免疫、麻醉甚至催产,种类繁多,也被称为水产动物保健产品。但目前用于治疗细菌、寄生虫、病毒等病原性疾病的渔药逐渐减少,而用于水质调节、底质改善、体质增强等的“非药品”疯狂增长。在我国,药企如果是生产经过农业部审定批准的“国标药品”,不仅要在药品生产之前通过农业部的严格申报程序,而且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还要接受严格的监管;而生产“非药品”可省却严格的申报程序,在制售过程中还不会遇到有关部门监管及其处罚的问题。因此,许多企业纷纷以水质底质改良剂、水产调节剂等的名义生产“非药品”,这些产品成为了我国渔药市场上的主流产品。
3 水质底质改良剂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3.1 缺乏统一的产品标准,产品质量全凭企业把控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水质底质改良剂的国家、行业及地方产品标准。企业生产依据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或自我制定的企业标准执行,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渔药企业总体规模较小,大部分生產企业并不具备自主研发新产品的能力,相当一部分产品都由原料供应商提供。只有具有实验室、养殖试验场、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才可以做到产品自主研发,但是这样的企业数量占比很低。
3.2 产品分类不清楚,产品线较混乱,缺乏针对性
正因为缺乏产品标准,许多水质底质改良剂生产企业产品线混乱、分类不够专业、不够清晰。产品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是将在畜禽养殖中使用的产品改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并不适合养殖水体[4]。有企业将其肥水护草、底质养护、解毒抗应激、免疫促生长、病害防控等50余种产品都作为水质、底质改良的同类产品向养殖户推销,名称五花八门,使用方法大同小异,导致普通养殖户难以分辨,极易混淆。某企业的部分产品名称和使用量如表1所示。
3.3 产品利润空间过大
据了解,水产养殖上用的水质底质改良剂利润率基本上都在60%以上,多的可达100%。以某企业一套水质底质改良套餐为例,1 hm2·m的一次使用花费至少在3 750元左右,且需要多次使用,对于养殖面积大的用户,养殖成本较高。某企业水质底质改良套餐具体如表2所示。
3.4 产品使用成效判断缺乏标准
目前,由于种类繁多加上实际使用情况复杂,水产养殖上对于水质底质改良剂的使用成效判断也没有统一标准。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依据实际生产经验或化学滴定法、比色法来判断某个产品使用前、使用后的水质、底质指标变化,或通过观察养殖动物的生理生活情况、病害发生情况来判断产品使用成效。但养殖环境因气候变化而变化,经验主义会使很多以次充好的产品甚至假产品活跃于市场,坑害广大养殖者。2017年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委托地市级推广站在调查微生态制剂使用情况期间,依托防疫检疫实验室开展了市场在售的部分微生物制剂有效菌检测试验,发现个别产品活菌数低于标示数3~4个数量级,给后期养殖时的使用带来严重影响;同时部分产品功效标示存在夸大或使用说明不详细问题,给养殖户使用带来困扰,造成生产损失或使养殖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因而应慎重对待。
4 水质底质改良剂(主要是微生物制剂)使用存在的问题
4.1 对微生物制剂的使用适应问题认知不清
由于不同微生物制剂中益生菌构成不同,其所针对的池塘问题也不同。但部分养殖户对造成池塘水质问题的根源并不清楚,多数养殖户只是根据其他养殖户和水产物资经销商的推荐来使用,并不能对症下药;且一些养殖户对微生物制剂过度依赖,存在过度施用微生物制剂的现象,破坏池塘平衡,进而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问题;一些养殖户在使用微生物制剂改善水质的同时,习惯使用抗生素进行预防,然而在水体、饵料中长期使用一种或多种抗生素会在杀灭病菌的同时破坏活菌组成的微生物制剂。
4.2 微生物制剂使用方法和使用时机不当
不同动物种类对菌种的要求不同,同一菌株用于不同动物产生的效果差异较大[5]。养殖户对微生物制剂一知半解,易受广告宣传的影响,对使用的微生态制剂种类和使用时间并不了解,直接致使微生物制剂使用效果不佳或成本虚高;同时可能因单次大剂量使用微生物制剂导致池塘微生态系统破坏,带来后续诸如有机质降通路堆积断链、池塘微生物类群单一、条件致病菌高发等问题,降低了池塘承载能力。
由于微生物制剂无毒副作用,一些人对剂量的掌控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在水质好的时候,为了降低成本则少用或不用;而在水质差或开始发病时便超限量使用。这些做法都会对池塘水质底质改善不利。
目前,由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制定的《常用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DB33/T 722—2017)已经颁布,该规范对于微生物制剂中的光合细菌制剂、芽孢杆菌制剂和乳酸菌制剂的使用方法作出了规定[6],可遵照执行。其他种类的水质底质改良剂的使用尚未有相关标准。此外,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制定的《水产养殖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技术规范》(DB22/T 1879—2013)规定了微生物菌剂在不同养殖模式(主要指淡水鱼类养殖)中的使用规范[7],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4.3 储存、运输过程中保管不当,致使效果不佳
微生物制剂的储存、运输、保管是最容易忽略的环节。微生物制剂往往随意堆放,而每个厂家的说明书要求存储的条件也不一致,有些要求干燥、避光、冷储,有些可以室温保存等,直接导致目前产品的储存、运输方法混乱。但是对于微生物制剂来说,环境因素对菌株活性的影响比较大。
5 建议
5.1 提请农业农村部明确定性
积极呼吁农业农村部在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水质底质改良剂的定性,并明确相应监管部门。同时,鉴于当前水质底质改良剂生产、经营、使用的乱象和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潜在风险隐患,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农业部第1521号公告”,建议将水质底质改良剂暂时纳入兽药管理范畴,兽药主管部门负责生产与销售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相关标准制订、备案监管,农(渔)业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监管,并配合质监部门做好标准研制。
5.2 加快制定该类产品的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
目前,国外尤其是东南亚国家,如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已经有了微生物制剂的国家质量评估标准,由企业制定、政府监管;国际组织如FAO(联合国粮农组织)也有详细的微生物制剂列表,规定其使用规范。我国可借鉴、学习国外的做法,由涉渔高校、研究所或企业牵头,制定水质底质改良剂生产、使用、成效判断的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将药品和改良剂、调节剂区分开。在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做好规范,严把产品质量,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5.3 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监管
建议农业、环保、生态、食品药品监督等各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加快出台针对水质底质改良剂、水产调节剂等广大“非药品”的法律或管理条例,使监管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使这类产品不再成为监管盲区,并且建议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与国际接轨,规范养殖行为。虽然水质底质改良剂标注为非药品,但有些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具有防病治病功能,其描述与《兽药管理条例》中兽药的定义相吻合,本身具有兽药的特征,因而应按《兽药管理条例》进行监管。对本质是兽药却未经兽医行政管理部审批、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的产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按假兽药处理[8]。
5.4 加大水质底质改良剂使用管理的技术指导
依托科研院所、基层推广体系及涉渔企业、高校,组织科技人员、技术骨干力量到田间塘头,对养殖大户、合作社进行上门服务,开展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增强其鉴别药品、水质底质改良剂、调节剂、消毒劑、催产剂等各种在养殖生产不同阶段所使用产品的能力,指导养殖户购买绿色产品、合规用药。
6 参考文献
[1] 曹英伟,陈霞魏,文燕,等.渔用水质底质改良剂的研究现状前景[J].河南水产,2012(2):41-42.
[2]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404号)[A].20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1-2002[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4] 张涛,晨光,张荣飞,等.水产饲料安全及水产微生态制剂的应用进展[J].水产养殖,2013(11):32-35.
[5] 孟恩好,孟长明,陈昌福.微生态制剂及其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问题(四)[J].科学养鱼,2011(4):77.
[6]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常用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DB33/T 722-2017[S].杭州:[出版者不详],2017.
[7]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水产养殖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技术规范:DB22/T 1879-2013[S].长春:[出版者不详],2013.
[8] 郑凤红,李俊勇,张洁.水产药品经营中底质改良剂的监管亟待加强[J].河北渔业,2012(8):5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