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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5篇】

时间:2022-05-07 11: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办法是一个法规名词,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从结构上而言,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5篇

【篇一】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

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

见》:“完善师德规范,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

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

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

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等有关文件要求和

《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

实际,使教职工做到“四个相统一”,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

引路人”,制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负面清单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含在公开场合或网站、新媒体等各类社

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发布丑化党和国

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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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

族风俗习惯。

(二)教育教学方面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

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含在教学、讲座等

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

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含未经学校规定程序批准,随意调整教学

计划或上课地点;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

心;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

公平、公正行为;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不按规定时间录入

上报成绩;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含从

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行为。含侮辱、

歧视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三)学术道德方面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

术影响。含伪造学历、学位、成果等;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

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侵吞篡改他

人的学术、教学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在职称评审、考核奖惩、

绩效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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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8.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含以非

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等活动。

9.违反学校工作纪律,旷工。含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

作为;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

活动。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0.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

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

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2.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

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3.学院认定的其他负面行为。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有上述行为的,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意见精神,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

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

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

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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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

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

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立问责机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

严的原则。各二级内设机构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负

责对本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纪检监察室为

监督单位。

对本部门教师负面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

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

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师风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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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一、适用对象

田心小学教师

二、负面清单内容

(一)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传播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论,传播宗教、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活动的;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四)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五)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或者利用学生信息谋取利益的;

(六)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活动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九)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或者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

(一)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上述清单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年度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二)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评优奖励、岗位聘用、职务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特级教师评选等方面一票否决,撤销荣誉称号和奖励,5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教师有上述师德负面清单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处罚。

四、有关要求

各教师要充分认识师德建设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责任制,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和人员,细化考核方案和办法。强化师德监督,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开设网络投诉平台、聘请社会人士担任师德监督员等方式,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监督平台。学年度结束,学校要根据师德考核情况准确填写《商水县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记录表》,并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各县区和学校要及时将发生的违反师德案件查处情况及师德考核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师德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篇三】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一、适用对象

田心小学教师

二、负面清单内容

(一)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传播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论,传播宗教、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活动的;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四)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五)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或者利用学生信息谋取利益的;

(六)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活动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九)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或者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

(一)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上述清单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年度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二)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评优奖励、岗位聘用、职务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特级教师评选等方面一票否决,撤销荣誉称号和奖励,5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教师有上述师德负面清单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处罚。

四、有关要求

各教师要充分认识师德建设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责任制,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和人员,细化考核方案和办法。强化师德监督,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开设网络投诉平台、聘请社会人士担任师德监督员等方式,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监督平台。学年度结束,学校要根据师德考核情况准确填写《商水县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记录表》,并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各县区和学校要及时将发生的违反师德案件查处情况及师德考核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师德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篇四】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

建设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 2018〕16 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的指导意见》 (教师〔 2018〕17 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

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

“完善师德规范,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

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

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

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等有关文件要求和《学院关

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结合我院实际, 使教

职工做到“四个相统一” ,成为“四有好老师” “四个引路人” ,制

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负面清单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含在公开场合或网站、新媒体等各类社

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发布丑化党和国

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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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

族风俗习惯。

(二)教育教学方面

3.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

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含在教学、讲座等

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4.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

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含未经学校规定程序批准,随意调整教学

计划或上课地点;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

心;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

公平、公正行为;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不按规定时间录入

上报成绩;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

5.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含从

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6. 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行为。含侮辱、

歧视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三)学术道德方面

7. 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

术影响。含伪造学历、学位、成果等;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

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侵吞篡改他

人的学术、教学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在职称评审、考核奖惩、

绩效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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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8. 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含以非

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等活动。

9. 违反学校工作纪律,旷工。含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

作为;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

活动。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0. 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

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1. 索要、 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 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

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2.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

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3. 学院认定的其他负面行为。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有上述行为的,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 2018〕17 号)意见精神,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

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

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

于 24 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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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

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

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

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四、建立问责机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

严的原则。各二级内设机构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负

责对本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纪检监察室为

监督单位。

对本部门教师负面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

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

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师风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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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职业学院委员会**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方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治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职业学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方法。
一、实施对象
受聘承担**职业学院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各类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伤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伤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卑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学术道德方面
9.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10.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有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20.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20.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20.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2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20.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20.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教育教学方面
20.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无故上课迟到早退并产生不良影响。
20.备课不仔细。无授课计划、无教案或采纳陈旧教案,缺乏学情分析,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办法、教学任务、教学器材等方面预备不充分,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0.课堂教学不仔细。教学态度不端正,照本(屏)宣科,敷衍教学;教学环节不完整,讲解重点、难点不突出,教学效果差;上课不讲解,以长时光播放视频代替教师讲课;上课无教学任务、无教学要求,不讲解,不组织,学生放任自流;课堂不履行教师课堂治理责任,教师课堂干其他工作,课堂秩序混乱。
20.实践教学不仔细。不积极、主动、仔细指导学生综合实训、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1.
作业批改不仔细。作业布置数量少、作业类型不全面,批改不及时、不仔细、不严肃,作业、平时成绩治理不严格。
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仔细、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22.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3.违反考试(评卷)治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3.强迫学生帮助处理教师个人或教师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24.讽刺、侮辱、卑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25.无故不承担或有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其他工作。
26.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
27.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
28.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29.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30.造谣、传谣,对他人举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3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2.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治理者不履行群组治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公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33.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
34.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6.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37.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为复核单位,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觉线索后,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并在第一时光报告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对举报案件举行复核。
4.依据复核结果,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教学范畴的,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6.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8.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师德建设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方法
对浮现上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依据情节轻重,赋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赋予批判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判,以及取消其在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在师德师风考核中扣除分数。
2.情节较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一年内的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学、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扣发一年精神文明奖励。应当赋予处分的,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赋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落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3.情节严峻、影响恶劣的,应当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赋予党纪处分。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二级单位党总支(党支部)、行政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
学校将师德
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三)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举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觉不及时。
3.对已发觉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降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浮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为对责任部门本年度评先评优实施“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同时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判、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举行。
五、附则
1.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学校其他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