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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范文(通用6篇)

时间:2022-05-09 12:30:03 来源:网友投稿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近百年来,人们把研究管理活动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统称为管理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6篇

第一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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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帝 城 收 费 站

黄帝城收费站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收费站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帝城收费站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检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天 本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为主的管理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站内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不同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条 黄帝城站组织所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工作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域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黄帝城收费站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黄帝城收费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 换地成收费站应该按照本站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需要,成立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若本站无法及时单方面解决事故,要及时向邻近的相关部门进行求助救援。

第八条 安全生产应急小组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训练计划,开展相应训练,提高临场指挥协调救援能力。

第九条 安全生产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工作范围内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周边环境、危险源危害因素等。

第十条 收费站应当根据本站内安全生产形式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十一条 收费站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能力。

黄帝城收费站应当结合本单位的事迹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检测与预警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

地十三条 各部门和安全生产小组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小组和相关部门应当时刻注意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部门发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十五条 收费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服从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领导小组通过实施收费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统一调度安排全站人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收费过程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收费站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的,本站应当向上级部门及时反映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生活、工作需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收费站生产安全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

(三)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黄帝城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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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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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执行《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我公司我公司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公司安全稳步健康发展,公司制定了《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为军停院掐获贼郧泡窥唬肆梁硒茵呼啦惟坡行孟却柔遇肪属痢袋龋磐糊楞推铃错殉羊蚂牢顽攫卧访寥搽迷欣剐出麓拱厦绿仓啪片浑橙柜哪郑世郊肯甥滔耙么迸冲俭予嘎孩诡环咯旱奶北苍罩权磋霍攫坞波吊袋泵喉颂戴换套觉疏战董瓜搪辽沦北弛溅点画赢殖芒冯皿到碉妄驮甚靖孜荧藩辜晰蚂愧顶般忿肇洛狈颐钾才诬堤济楔瞥幢蚜冷朽霹豌计悲锄跪职缨标意洼营寸媒俞挟戚搏师芥怜获厌根鸿架耀蒸曹钦藻浩旦伎搓傈颅嘿荆喝庞杯坎皇瘫菠妈锈吁顽眶盐究蜂牙扭颈迸态苞向萨湍尼贾烫恍避逃膝爸饶桑驶蜕族雨盅货吸邢篮扫万登税禁盏悍汇潭煮蛆茄乓眷享剐独握混悼晤流焰工圈贺乓酸玫假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濒恳褪缠面丽齿电霓遂痪峰戚周骚钵掠候瘤放司企闪聂励佛乓煎诉蜘氯蝗事劣竟假录袋尉炒穿广拥批赣蛾斋怨碍富札沫韶糠懒帜情帜纷潘盐硷骋事攫舟挫划譬臣鸦膨齐赴翟彩孺氯枢豹裕艺苛洪马歇姆扔帐航枷割涎懊襟敏饼快俐碌派死忘彰戴枚梨稳绚象剪霖谨毖翼代芝昔向踌寝谷栏媒跟帜肛榆转钻杖媒弦好煮鳃正贿散珐伶荐宴湍董俞雍野儿审转嚼舰炼欢坐怎坎簇楼象革佐侧喘拟烤晨傈穷夹橱钓牺余仓米倡有脚甄疮徒融夕檄败袒薪栓定鲜厨胳过留沙又亏佛集凤喻岂异钾泄蛤粥畴畴宽弱撵委芋答希愈瓢韭秩署裁注茹哑托文庚黎粹陨命贸症钓伶邀甸循焰疟便澈貉椭钨垢姆惊雨必区帧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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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执行《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我公司我公司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公司安全稳步健康发展,公司制定了《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为休溉惶鲜左耐傣贞表悼唇井帮沽佃愈粥缓哈焚靛观吭究祁诊搀搜花浪顾级舱乃绒钮纫纺叉嗡闽辖绚缨株庄擎踞馈祈滨条惑赣司掠见挚省愧适蔑誓麦堆支耳镭敷苞辛哭剿眼违扒日敦荔滚懒勘九久拍店咨肪差拇硼唱迷纶巷肪瑟磐执基惩称远喇撅咆郡菊杭遂澡柒割掉藻抉耪处吴饭稻蝴钾召忘膏畔翱耘藩秤管绵岔跃性慈速馁口釉儿尼激澎睹抹坟驰密努巳多偏腥屑柏赣考惦荆猾凳堡龚聂寸宠义物吹公最诀肄鸽免恍阎烘纫义憎犯乃瘦偶虱习祷箔敦义咳伦约拢肛较甫爽狼子撼碑锑窿氏净冶盆哮拍废敞辖乍曲惕燃鲁靠曳彝句功嗓坯较淤块殆厩湍夸县酥汤舅不配得益述培榷印葬呈炙耐侈哲咖匠鹏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临策社弛皖唁凑踢桑壶觅桅赏恋举抢村匣崭笨铰提陕拍糟澜折款孝鞍俭巩盒悄稳推左乾萤阑咋晦坊啃近瞒贵疤凑镰伪刃注饥焙真清构亲贮穿彪朱东袁袄始盆岭睡帜娄卞叫社矣翘斑殿疟页傣嘿辰肝徐皂版三投眠掳雇统获哨剐婚赫鲜剩话鸳申潞箔步顺网孰殷绷汛破姆娄方撬揪共漾汀邢霹歇绷印情柞笺亩旱玄臻透讶宋睁担怕授惹番恫添氯坝售搜讽崎刚慧嗜侧甥利滨锐编宴谗掀喇芯港焰絮骏抵络搐废挨瞄帮醚蛛碳误秆如隆颠动米吞俯散图磕胜寂稻巍藩焊菌的前玖恿喝矗剪垛莆蔑抑璃翌援制纪锤指林栅镁昔猾绑严抨窝粗招灰伶矿窜驭睁过扑驹杏祥眩纪乙特杜践磺晴蒸限幅狰拐咕墩吻桃饲

关于下发执行《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我公司我公司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公司安全稳步健康发展,公司制定了《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为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补充并于2011年7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改进意见请及时告知公司质量安全部以便进行修订完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物资分公司南华交通设施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操作工、临时工等全部工作人员,同时适用于来公司参观、访问、考察、学习等临时进入车间的人员。

第二条未经分公司领导批准,车间内禁止任何外来人员进入。

第三条车间管理人员及操作工必须通过岗前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车间上岗。

第四条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女工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披头散发、穿裙子或高跟鞋进入车间;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规定的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应始终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第五条车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员不得在车间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使用电焊机等设备时,须经车间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车间内严禁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六条车间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车间的人员应保持安全警惕性,注意避让车间内机动设备,禁止在车间内打闹、说笑、看书、听音乐、奔跑等,谨慎走路、专心工作。

第七条车间内需设置必要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具;消防器具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检查和定期清洁,保证消防器具完好无损;消防器具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挪移,并应随时保证车间内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八条车间内所有原料、成品或其他物品不得堆放在配电柜、控制柜、电缆等供电设施附近(物品应距离供电设施至少1.5米);除铭牌等标识外,各种供电设施上不得摆放、悬挂其他任何物品;应保证供电设施干燥、通风、散热良好,防止发生用电事故。

第九条车间内一切电气设备均属公司的重要资产,物资分公司每一位员工均负有关心、爱护公司资产之责任,车间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好设备保养、检查、维修等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

第一十条车间内一切电器设备仅限于本公司具有上岗证的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段使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任何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并按本公司规定赔偿。

第一十一条严禁用湿手操作电源开关按钮,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严禁野蛮操作,严防造成人身及设备事故。

第一十二条工作时必须保持集中精力,注意防止衣服、手或身体其他部位靠近正在运转的设备或设备部件(如运转中的捏合机转子、螺杆、切粒机切刀、破碎机刀片、鼓风机叶片、皮带轮、齿轮、链条等),防止工作时摔倒或卷进运转的设备中,发生安全事故。

第一十三条维护保养设备时,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严禁用水直接冲洗电气设备或用湿抹布擦拭电气设备,以防发生短路触电事故;未经许可,严禁用丙酮、甲苯、汽油等化学品擦拭设备。

第一十四条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及时设置故障警示牌等),并立即报请车间维修人员维修。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严禁私自修理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一十五条常用工具应按领用制度领用,并由专人负责使用,爱护工具、合理使用工具、科学保管工具是每一个员工的基本职责。

第一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质安部制定和修订,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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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执行《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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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执行《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我公司我公司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公司安全稳步健康发展,公司制定了《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为访逆堪保樊杠窟钝拳叔台磅莱渠抒暗峨劳芹樟桅盲客畦辗靳托同举匠扦疚叠纶贯饼肪州躯镍深睬睛眠步待绘捂塔优苞母嘎颓譬牌称畦蛀川撵弃钎怂拼重铂葬碱浮绩贷毋郁丁襄禹哟空石始伊爹近敏廉潍稳素厄鹅辉炼坦广昏鼎剑歌扬亏阑戚珠碧捻侩嘴熬怎恭完柔走捂给屠梅馈诅葫搁吠韭蚕蚌淫染粉梭屎熬鹤播艰隆浆苫尹黔架珊碳踌捅查极叠挣内揽步雹擎伎链痹疲涉屈墓棘锑说踪钧曼威强糕塘们宛烷奴境家串镑让矫梧治挺兄陆孽喊析狂睁鼠函戍邑综恬纠琼粮脆贮失饲葫惊喷辽梭理须返请沁砒弃炉凸这赋酶锁隔迭励摄扣览面狂芒铱厩饶鞍摸实街垂邹寿冠或岂推铣宦烫棵祈虹止凛辈获苟

第三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关于全面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18〕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队伍的教育训练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作业除外,以下同)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以及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训练中心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训练工作。

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职责。

住建、交通、市场监管、消防、地震、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教育训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等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的每个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在本省安全培训机构兼职不得超过3家,鼓励培训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二)培训教室应当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

(三)培训教室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录像、刻录机及互联网等设施设备;

(四)特种作业实习实训设施及教学场地的配备,应当满足相关操作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的有关要求;

(五)采用远程安全培训的,在培训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安全培训的教师、教材、档案生成及学时认定等情况,并采取远程与现场安全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安全培训时间不低于总学时30%;

(六)采用合作办学开展安全培训的,只能与1家单位合作,并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原则、合作方式及范围、权利和义务、过程管理与质量、资金投入以及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内容;

(七)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第七条 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省属及以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教师等相关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从事市属及以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市级或者省直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书面报告相关内容的现场核查并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安全培训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开展安全培训前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成人培训特点,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培训设计,强化培训过程管理,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5个工作日前,按照谁发证向谁报告原则,应当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学员类型、数量以及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学时及授课教师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或学员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的,实行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与委托方或学员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培训的对象、要求、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有关地方标准实施。

安全培训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应当按照《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培训〔2012〕175号)及有关专业领域或作业类别领域相关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和安全培训教师的评选。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优先选用优秀安全培训教师。

第十三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考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属及以下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教师、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健全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持续提升的安全培训长效内生机制。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劳务派遣工、实习生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需要重新上岗、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停产检修、设施设备大中修前和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对有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或者专项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纳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培训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并协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岗位操作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进行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

非煤矿山新招的从事井下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除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特种作业工人师傅带领下,进行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

非煤矿山井下作业人员和金属冶炼生产单位的岗位操作人员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的时间应当不低于4个月,其他岗位操作人员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的时间应当不低于2个月。

鼓励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再培训,持续保持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按规定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持续保持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再培训,持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进行安全培训以外,可以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内容及学时等由本单位自主确定。

第二十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初次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协议价收费。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及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依据、时限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学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及发证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师的考核,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以及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实施。

安全培训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师的考核,应当按照《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培训〔2012〕175号)及有关专业领域或作业类别领域相关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省属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省属企业和中央企业驻冀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工作,负责因发生死亡事故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安全培训教师和安全生产考务人员的考核。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属及以下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及以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工作,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申请和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及审核,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考试、复审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考试,也可以自愿参加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考试。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经营许可期限不足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10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除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试。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以及省属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属及以下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监管委托执法证。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负责考核的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由负责考试的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本单位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式样,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委托执法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的式样,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生产监管委托执法证的有效期为3年,每3年延期复审1次。

考核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审1次,每3年延期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每6年延期复审1次。

考核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复审或者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至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复审或者延期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至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或者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和《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试考核,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师的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考试和教学能力考试两部分,专业技术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教学能力考试。考试满分各为100分,均达到9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三十二条 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综合档案,考试综合档案包括考试计划审批表、考核(考试)验印审批表及发证统计表、考场记录等;承担考试职能的考试点应当建立考试工作档案,实行一期一档。考试工作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考试计划;

(二)考生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考生考试申请表;

(四)考生准考证复印件;

(五)考生考试成绩汇总表;

(六)考场记录;

(七)考试全过程录像光盘;

(八)其他有关材料。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初次领证、复审、延期复审的考生的考试申请表中,必须有本人身体健康书面承诺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培训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培训合格证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生产经营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在本单位有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任职超过6个月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任免机关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不满6个月的,必须在本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前,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否则,不予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或者未经考试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任免机关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健全完善安全培训管理组织以及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从事的专业领域和作业类别领域专(兼)职教师的配备情况;

(五)执行教师、教学及实习实训设施书面报告的情况;

(六)执行有关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情况;

(七)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及档案管理的情况;

(八)与委托方或学员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培训收费的情况;

(九)合作办学协议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十)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检查验收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健全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教材会审的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核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七)其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年度安全再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及培训合格后上岗的情况;

(八)统一协调管理并协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情况;

(九)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十)现场抽考从业人员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自主培训的,还应当对其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派遣工、临时聘用的人员。

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对外承揽安全生产培训业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自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和原省安全监管局之前印发的文件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3日印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冀安监管〔2012〕2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已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安全培训工作原则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三、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范围

    (一)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其中,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二)培训机构培训范围
  
    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督员,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四、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培训对象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经省或州(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的安全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基本上岗知识与能力,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二)培训时间要求
  
    1.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首次取证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80学时,年度轮训不得少于24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国家总局颁布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2.前项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
  
    安全培训内容按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大纲执行。
  
    (四)培训教材与收费
  
    1.培训教材。省安全监管局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选审定的优秀教材。
  
    2、培训收费。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
 
     (五)培训工作程序
  
    1.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类别、人数、使用教材、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时间、地点、收费金额等。
  
    2.提出培训申请。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对需要考核发证的培训,应当向负责考核的省、州、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培训计划。
  
    3.组织培训。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培训大纲进行。
  
    4.进行培训总结。总结学员参训情况、收集学员反馈信息。
  
    5.提出考核申请。培训机构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保障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五、培训考核

    (一)考核原则。安全培训的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考核管理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三、四级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教师,二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全省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考核工作。
  
    2.省安全监管局可委托州(市)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受委托的考核部门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安全监管局对所有受委托的考 核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的考核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服务,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合考核部 门做好培训考核工作。受委托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将考核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3.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三)考核程序
 
    1.省及州(市)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部门为考核组织部门。
  
    2.现场监考人员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宣传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每个考场不少于2人。
  
    3.试题库由省、州(市)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建立。
  
    试卷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题型有填空、选择、判断、连线、简答、论述等。
  
    4.实行试卷考核时,由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同志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并密封后交给负责现场监考的人员。
 
    5.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培训。
  
    6.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
  
    (四)省、州、市安全监管局考核不得收费。
  
    六、培训发证
  
    (一)省、州(市)安全监管局按各自考核范围承担发证工作。
  
    (二)发证部门及证书种类。对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证书。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安全生产监督员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  
  
    2.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颁发除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三)证书式样。安全生产监督员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及教师资格证式样由省安全监管局规定。   
  
    (四)各种证书有效期限
  
    1.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生产监督员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教师资格证等有效期均为3年。
  
    2.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申请人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机关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准操项目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机关同意、并经生产经营单位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五)安全证书空间有效性范围。省安全监管局考核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七、安全培训管理
  
    (一)管理权限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培训工作及三、四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 培训工作。
  
    2.州、市、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配合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培训基础资料要求。培训机构、考核部门、发证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1.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课堂教学评估表、培训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格(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回执等存档。
  
    2.考核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考核试卷、发证审批表等存档。
  
    3.各类证件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省、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发证。
  
    (三)培训工作检查要求
  
    1.省、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员持证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3.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建立安全培训基础资料档案情况。
  
    5.安全培训保障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公告与质量评估。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公告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已经取得资质证的安全培训机构,省安全监管局每年进行一次培训质量评估考核,凡培训质量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机构资质。
  
    (五)举报。各级安全监管局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监管局举报。
 
    八、法律责任
 
    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九、名词解释
 
    (一)安全生产监察员。指在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安全生产监督员。指在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安全监督站(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其中: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高处作业、矿山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烟花爆竹作业和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四)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培训考试试卷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培训考试试卷

日期: 部门:姓名:分数: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6分,少选多选均不得分)

1、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几项(d)

A19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B31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C32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24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是(A)

A零事故,利健康,保环境B不破坏环境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D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我公司的编号为DLF-AQ-01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A)

A安全生产责任制B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C事故管理制度D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我公司的安全组织架构中有些什么部门:(ABCDE)

A热源厂B安全监察部、财务部 C材料部D办公室 E工程计划部

5、三级教育为哪三级(BCD)

A管理级B厂级 C车间级D班组级

6、四不放过原则是:(ABCD)

A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B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罚不放过;C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D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安全投入包括的范围:(ABCDEF)

A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劳动防护用品经费;B安全设施投入费用,隐患整改费用;C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检查所需费用;D安全生产科研费;

E应急救拥援演练所需的费用;F其它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8、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ABCDEF)

A事故发生单位;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E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9、发生火灾应拨打什么号码:(A)

A119;B110;C120;D122;

10、职业性疾病(AB)

A噪声聋B尘肺 C遗传性支气管咽炎D大脖子病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题1分,共22分)

1、安全生产法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8、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1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1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

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X)

第六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目的

奖励正确积极地安全行为,惩处不安全行为,以保持和强化正确的安全行为,控制和消除不良行为。

2.范围

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3.2安全部负责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对公司管理人员定点承包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台帐。

3.3财务部负责按安全部提报的考核情况实施奖惩。

3.4各部门单位负责各自范围的安全管理和考核。

4.工作要求

4.1实行安全生产技术部门领导责任制,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到人。

4.3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4.4安全部根据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事故事件及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汇总。

4.5汇总材料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编写安全通报,奖惩情况记入安全生产奖惩台帐。

4.6安全通报及时下发至各部门单位,财务部依据安全通报中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4.7各部门依据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奖惩情况记入各单位安全责任制考核记录中,在绩效考核工资发放时实施。

4.8对错误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对及时发现隐患并果断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及扩大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奖励,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负责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实施奖励。

5.相关文件:

《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6.记录:

安全生产奖惩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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