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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四篇】

时间:2022-05-11 10:20:02 来源:网友投稿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4篇

【篇一】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

党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为规范党费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以校党委下发的文件为准。

(二)、党员除按规定数额缴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缴,数额不限。     

(三)、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缴纳党费。 

(四)、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或不能按时缴纳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缴纳或预缴、补缴。预缴、补缴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全体党员应当在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以前主动向党总支交纳党费,党总支收齐后5日内交学校党办,党总支每半年上缴党费至校党委一次,并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二、党费管理 

(一)学院党费收支由党总支委员会管理,具体账户由学生事务办公室代管。党费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专款专用,党费账薄归档应当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二) 报销党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报销单据、发票要齐全;发票背面注明具体用途,报销单据抬头盖党总支公章;财务主管由党总支书记签字,验收和财务经手人由管理党费账目的同志签字,收款人由党费使用者签字。 

(三)学院党总支应当每年在党员大会上定期通报(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三、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有困难的党员。 

(三)、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四)本办法自2015年3月8日起执行 

附:党费使用流程

党费使用申请表 借款凭证

党费使用工作流程

通过

  

党费使用申请表

【篇二】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第三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交纳党费。

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超过1000元的,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党员,根据其收入情况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受限制。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将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上报党员的简要情况及上缴大额党费的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 党员应当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员交纳党费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

第十四条 党费收缴人在收缴党费时,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额度。要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年度组织生活会上,要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 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并保持支出的合理结构。具体使用范围为:①培训党员,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党内表彰所需费用;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⑤对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更新活动场所设施进行适当补助;⑥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年度预决算制度。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每年年初要对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作出决算报告,按照使用范围和比例结构,对本年度党费使用列出预算。

【篇三】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

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2008〕3号)和(组电明字〔2017〕5号)精神,结合学校绩效工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XXX大学委员会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不同类别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

  (一)在职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概括为“四加六减”。其中,“四加”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六减”的项目包括调整数、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个人税。

  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补贴、XXX补贴、菜篮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针对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奖金和报酬、完成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提成等奖励性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与学校工资收入结构不一致的津贴补贴自筹单位,参照制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办法。

  (二)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其中,属于结构化工资的,参照在职人员党员计算基数。

  (三)离退休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作为计算基数,其他津贴、补贴不列入。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四)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交纳党费参照在职人员标准计算基数。

  第五条 党员在党费计算基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比例为:

  (一)在职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二)离退休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5000元以上的,交纳1%。

  (三)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照每人每月元标准交纳党费。

  第六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自愿一次再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上缴中央,参照大额党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后称“分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学校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大额党费不再交入学校党费账户。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应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因国家或学校工资体系政策性调整、党员职务职级晋升等原因使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党员应从新工资标准落实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并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外出期间应根据不同情况交纳党费:

  (一)外出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通过网络交纳党费,或经党支部同意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二)外出3-6个月(含6个月)党员,外出期间持向临时组织关系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或通过网络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三)外出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办理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保留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期间可不交纳党费,恢复组织关系后进行补交,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按月交纳党费。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当月党费。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预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有重点安排,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要向基层倾斜。除按规定上交上级党组织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留存学校使用:

  (一)学校使用部分中,属于在职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上交的党费,40%留存学校党委作为校管党费,60%留存组织关系所在分党委。

  (二)学校使用部分中,属于离退休人员党员上交的党费,20%留存学校党委作为校管党费,80%留存组织关系所在分党委。

  (三)分党委留存的党费中,每年下拨党支部使用不低于分党委留存总额的50%。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具体列支项目包括:

  (一)开展党内重大专项教育和党建工作研究等相关费用。

  (二)日常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XXX费、讲课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

  (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务工作文书材料工本费等费用。

  (四)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五)党内表彰奖品、证书、奖金,以及帮扶慰问困难党员和群众的慰问品、慰问金等相关费用。

  (六)建设“党员之家”,购买党徽党旗,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新建活动场所要按照学校基建规划、招标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票据、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以上项目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讨论决定过程要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文书材料,以备检查。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请求下拨党费时,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请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权限。校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留存基层党费由分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党费的使用审批由管理主体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

  (一)专人签字。校管党费使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签字审核,基层留存党费由分党委负责人签字审批。

  (二)专设账户。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三)专人管理。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分党委、党支部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或届期)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和工作成效;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审计处开展党费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15日印发的(西交组〔2008〕11号)同时废止。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分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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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第三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交纳党费。

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超过1000元的,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至1元。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党员,根据其收入情况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受限制。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将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上报党员的简要情况及上缴大额党费的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 党员应当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员交纳党费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

第十四条 党费收缴人在收缴党费时,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额度。要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着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年度组织生活会上,要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 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并保持支出的合理结构。具体使用范围为:①培训党员,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党内表彰所需费用;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⑤对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更新活动场所设施进行适当补助;⑥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年度预决算制度。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每年年初要对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作出决算报告,按照使用范围和比例结构,对本年度党费使用列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书面提出请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组织相关部门代党支部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党费应当以党支部或党组织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同行政等经费共用一个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其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相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党费要建立党费专用账目,包括总账、银行账、现金账等。各级党费管理人员要严格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核算、记账、报表等工作,做到钱款、账目、票据相符,记录清楚准确,收缴足额及时。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林城溪湖生态文旅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