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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范本1
写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很简单,让我们也来写一写吧。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范本”,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18664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 预购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_____________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幢 ____________ 层____________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房地产权证 (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并经_____________ 测绘机构实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__ *方米。该房屋定于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日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_____ 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______天,乙方于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 日前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8665
备案号:_______________
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
该商品房交付时如有面积差异,以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为准。
三、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
国有地地使用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_________元/*方米(公摊面积按建造成本折算入实得面积单价),房款共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及付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办理。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_________%优惠,即实付房款总额_________元。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首付房款_________元,余款在__________________付清。
甲、乙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属贷款(按揭)购房,甲、乙双方就此项内容另订补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房款,属乙方违约。甲方按下列第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房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按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须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乙方,如因__________________,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属甲方违约,乙方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应付房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持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_________%(含本数)至±_________%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差异超过±_________%(含本数),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种约定办理。
终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给付利息。
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必须在调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提出退房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给乙方时,该商品房的配套环境和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甲方售房时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约定。该商品房的装饰、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保修责任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所作的说明、规定和承诺。
十二、甲方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后,应协助乙方在_________日内到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处理。
终止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支付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交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合同连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共_________页,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种约定处理。
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
十七、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8666
出售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一、双方交易的房地产基本情况:(若本条描述的该房地产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且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
类型:□住宅□花园住宅□办公楼□商铺(商场)□其他
交易房屋坐落于区路弄号室以及其附属的号车位;
建筑面积:*方米(具体面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户型:室厅卫;
权利人;
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沪房(地)字()第号;
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编号:;
室内装修情况:;
附属设施、设备:;
是否已设立抵押:□否□是,抵押权利人:;贷款余额:约元;
贷款余额处理方案:□甲方自行还清;□乙方首期房价款由丙方保管并优先用于偿还,余额转付甲方/不足部分甲方自行补足;□转由乙方承担(转贷款,或称转按揭)
是否已设立租赁:□否□是(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是否已取得承租人放弃对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否□是
其他约定事项:;
二、乙方为表示对甲方所有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甲方支付定金计人民币元整。
三、买房条件:
房价款:人民币元整。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
首期房价款为元(其中包括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元)。
如需用于偿还贷款的,乙方应与买卖合同签订后且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间内替甲方支付至甲方的抵押房款还款账号,如有剩余转付甲方,如果不足甲方自行补足,并应该由甲方办妥该房屋的抵押解除手续。
如甲方自行筹款还清贷款的,乙方应当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内直接支付给甲方,在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间内,甲方自行筹款解除该房屋的抵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如该房屋没有抵押,首付款应当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日支付支付给甲方。
第二期房价款元。
a乙方自筹资金支付的: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并由乙方收到收件收据回执当日,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
b乙方银行贷款需要支付的,由乙方的贷款银行支付,房款期限以银行贷款实际放款日为准。乙方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日前办妥,否则视为申请贷款失败或者部分失败,乙方应当于过户当日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甲方或者向甲方补足贷款不足部分。
尾款计人民币元,应当于办妥交房手续当日支付给甲方,如需担保户口迁移的,应当于约定的户口迁出日付清尾款。
其他:
、甲方已经支付给该房地产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若有)、管理费押金(若有)、电话初装费(若有)、煤气初装费(若有)、有限电视申请费(若有)、等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要名费由乙方承担。
、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并随该房地产交付同时一并转让乙方。
、甲方承诺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送件取得收件收据)之日起的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各自承担本交易所产生的税、费。(买卖合同如需公正,公证费用由引发公证的原因方承担,借款抵押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款b项所述乙方的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甲方。
四、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签订正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
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可,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五、双方约定应当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六、双方约定应当与过户后日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应当办妥该房屋的维修基金、水电煤气以及有限电视的过户手续。
七、依据本协议,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帐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开户银行:;账号:;
八、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盖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若因受送达方拒收或因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均按照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作通知方已依本协议给予书面通知。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九、本协议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签章后即为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买卖方(乙方):
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联络地址:
日期:日期:
#94049
出卖人(以下称甲方):某某某,住址。
买受人(以下称乙方):某某某,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_市X区X街X号的房屋X套(栋),建筑面积为_*方米。
二、房屋的交易价格为_元。
三、付款办法与时间。
四、甲方保证于_年X月X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五、税费分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款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已收房款_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经_市公证处公证,公证后合同生效。公证费用由_方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X份,甲方、乙方、公证处、房产交易局各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X年X月X日
#41046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区(县)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年,自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外销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___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房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方米____币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小写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年__月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年__月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金额的万分之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_______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凡因履行本契约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大写数字)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
甲主(签字):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范本2
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范本一、填写范本合同,一定要认真阅读范本说明,按照说明要求的格式、图例填写;
二、合同内容填写指导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该当事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
①具有合法的营业资格和资质;
②是项目的所有人,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住所;
④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真实、可靠;
⑤一定要填写全称,不得使用间写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填写。
在填写该出卖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别开发商和投资商或者发展商:在投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按照契约关系可以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法人企业区别为开发商、投资商、代理商或者联建方,但是只有符合出卖人条件的当事人才能在本条出卖人一览中署名;
2、代理商即使具备包销资格,也不能作为出卖人在本览中署名,只能在代理机构一栏中署名;关于包销问题涉及开发商和包销商之间的,对于商品房买受人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3、代理商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和资质;曾经有代理商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办理异地执业手续和备案,郑州市房管局为此停止了该代理机构的所有代理业务,还连累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因此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姑且不问郑州市房管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这样做客观上影响了开发企业的形象和销售。
买受人:
自然人应当详细填写该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属于未成年人购房,应当坚持要求其填写监护人,由于格式版本没有提供监护人的内容,可以要求监护人在共有人一览中署名。需要说明的事,买受人一栏中可以填写该未成年人,但是在合同后面签字页的签字行为不能由该未成年人亲自签订,该签字行为是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示,未成年人不能亲自行使。所以,未成年人购房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情况并由法定监护人代理。
如何确认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①该未成年人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证明;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察看其父母离婚的协议或者判决书,该协议或者判决书有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内容;
③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为在一起居住生活时,由指定监护人承担法定监护人的责任。这种指定监护可能是生父母授权,也可能是法院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关的指定;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后,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可以承担监护人的责任,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的兄姊担任,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公证机关或者民政机关的证明。
自然人购房,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购房事宜,应当要求办理该等事务的当事人提供委托手续,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可以是特别委托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处理一切事项。关键是如何审查这类委托手续的真实内容,如何区别是一揽子委托还是单项委托,这就比较麻烦。不要说不是法律专业的销售人员,就是律师有时候也不能准确辨别其委托的性质。尤其是有的委托书仅仅写明“委托某某代为办理购房事宜”,就很难判断是单项委托者这是一揽子委托。严格审查委托权限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签订、履行中款项支付、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办理房屋接收以及与此有关的合同撤销、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和主张等事项。同时应当预留委托人(购房者)和受托人的全部身份和委托文件,纳入购房合同档案。
应当注意:有些事项无法通过委托行为实施,比如贷款银行要求贷款当事人亲自签订贷款合同或者保证合同的,这类合同不能由委托人代理。未成年人除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之外,其他当事人不能作为委托人出现,道理很简单,由于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合法有效的委托行为。
对于委托书的审查会涉及另一个更加专业的问题即具名代理和匿名代理的问题。在合同法上有两种委托代理关系。一般而论,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所以民法典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称这种代理行为为具名代理。如果代理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合同法在第402条有如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天成公司与某购房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是合法有效的,检察机关的处理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注意以下内容:
1、属于分期规划,尤其是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的规划,不要纳入本条填写内容。因此该条第二款的“地块”面积应当与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宗地出让面积一致。
“规划用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记载为准。如果土地使用证上的记载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不完全一致,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为准。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城市规划法相对于土地管理法来说属于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规划用途按照下列用途进行规划: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教、科、文、卫、体育用地;工业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规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年限(年月日填写)没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尚未取得使用证时,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按照有关批准文家内容填写。比如没有土地证,只有土地出让合同,在填写时就应当注意从签订出让合同到区的土地证这一段期间的时间问题。
2、关于“商品房”的概念:虽然有关商品房的司法解释可以涵盖几乎所有的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建筑,但是我们建议对于本条第三款的内容,还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区别。把商品房定位在“商品住宅”比较合适,对于不属于商品住宅的其他商品房屋,应当分别给予明确,分别填写:比如:综合办公、物流商业铺面、工业厂房等。
3、建议在本条空白部位补充填写以下内容: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具体的修建性规划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划文件执行。本条关于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的约定与本合同第三条商品房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条:如果出售商品房的审批机关,不是郑州市房管局,应当填写清楚其他审批机关。
第三条:本条填写内容注意以下几点:
1、户型设计比较复杂的商品房,应当在补充内容填写清楚:比如,有跃层的房屋应当分别填写清楚,有沉降设计的部分,也要填写清楚;属于内置楼梯的复式结构要与面积结合起来填写;有飘窗结构或者顶层有老虎窗结构的房屋,应当给予注明是否计算面积,以及如何计算面积;如果有连廊结构的房屋也应当注明是否计算面积以及面积计算办法;
2、对于层高内容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所谓层高应当是指商品房主体结构层高,并非所有买受人购买的面积层高全部为某一个数据,特殊面积应当说明,包括坡屋面结构,飘窗结构、沉降结构部分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层高不属于一个数据的,应当分别注明。
3、商品房的结构形式:应当按照设计说明部分要求填写: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房屋结构形式有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框混结构、全部框架结构、钢结构、混合结构。现代建筑结构形式变化多样,但是按照设计图纸填写,一般不会出错。
4、本条关于商品房的用途的填写,与第一条中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用途不完全一致。但是在该条关于商品房的用途应当根据具体出售的房屋实际用途填写,在规划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仍然有个别楼栋或者个别面积属于商业铺面或者其他服务行业用房。
第四条关于计价方式和价款:
按照商品房销售的规定,建筑面积是计算价款比较符合现实的办法。按套销售或者按照套内面积计算,目前都存在困难。不管是管理机关或者我们的测量规范,都存在不太可行的问题。因此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价格是必然选择,实践证明,按照其他销售办法销售的结果,仍然不能排除消费者的心理误区。
如果计价面积中的单价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分别填写单价和总价之间的关系。计价方式中的价格内涵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1)房地产单价成本核算问题内容,这个问题比较敏感,涉及成本组成,分摊面积和社区配套、共建面积等内容;由于房地产成本核算标准没有统一的标准,更没有统一执行要求,现行价格政策是备案制度,而不是审批制度,开发企业执行自己的成本核算制度,这样开发商在核算过程为了抬高价格可能把所有社区投资成本都纳入成本中并且在价格备案机关留下书面核算文件,而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把诸如小学、幼儿园、中学、会所、社区医疗服务等公建面积分摊销售,这样一旦政策变化,会产生对房地产企业毁灭性的后果
(2)市政配套机关或者垄断性公司收费问题既然其集资费用、暖气集资费等;
(3)涉及向国家和地方人民*交纳的税金等。
(4)国家和体方人民*不断出台的物业政策以及法律风险问题;比如公共(公建)物业管理规定,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颁布后,对小区物业以及开发商的利益极其重要。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在价格政策、面积分摊、产权约定等方面未雨绸铆,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任何产权不明确的内容。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一般情况下,我们主张选择按照本条第2款执行。但是按照第2款执行仍然存在不明晰的地方:主要是因面积增建绝对值超过3%以上部分的面积所产生的契税、维修基金、燃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等与面积有关的税费承担的问题。示范文本仅仅提供了房价款处理的方式,没有提供与面积差异有关的税费处理的方式。因此,为了不发生争议或者发生争议后减少交易费用,应当明确补充规定关于这部分费税承担问题:“因面积差异产生的契税、维修基金、暖气集资费、燃气集资费(如果有)等据实由买受人承担,多退少补”。
2、如果选择自行约定,那么约定的内容可以如下填写:
①面积误差绝对值在1%以内(含1%)的部分,双方不在办理结算即多不退,少不补;
②面积误差绝对值在1%以上至3%的部分(含3%,其中1%以内部分扣除),双方同意据实计算即多退少补;
③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上至5%以内的部分(含5%),属于面积短少,出卖人退还该部分房款并按照两倍于该部分短少房款承担该约定违约金支付责任。属于面积增加的,产权归买受人,该部分房款出卖人承担。
前述情况下,双方约定均不主张退房,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④面积误差绝对值在5%以上的(不含5%),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在30日内退还所有已付房款并自付款之日起承担该资金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承担全部购房款5%的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面积误差绝对值在5%以内(含5%)的部分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处理后,超过5%的部分,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照本款退房处理。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其他方式】本条其他付款方式是指银行按揭付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付款方式的步骤如下: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买受人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例如)123456元;其他应付款人民币123456元,出卖人提供银行按揭付款协助条件,卖受人向按揭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借款支付。
2)买受人必须在支付完首付款的同时,提交个人住房抵押借款银行要求其提交的全部个人法律文件,出卖人给予协助。需要出卖人提交的法律文件,出卖人按时提交(需要买受人提交的个人资料见附件内容)
3)非出卖人原因,买受人自完成首付款之日起不能在30日内办理完毕个人住房抵押借款手续并将借款汇入出卖人帐户的,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按照本合同第七条逾期付款约定处理。
4)买受人按照逾期付款承担责任后,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协商变更付款方式,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约定,约定具体付款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增加: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买受人付款逾期或者付款的时间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后的,出卖人有权顺延交付日期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
付款预期的违约金,应当能够达到惩罚违约的目的。因此,违约金的约定不能太低,逾期在60日内(含60日)的,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应当保留在日万分之三(3)之上;
逾期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款在扣除违约金后10日内退还买受人)(这里的违约金的比例与前述第一款违约金的累进结果有直接的逻辑关系)
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经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承担的违约金应当按照应付款部分的日万分之四(4)计算。
本条约定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解除合同的通知: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双方关系终止,这是彻底终止双方关系的办法。这种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但是必须通知买受人并且最好是书面通知。如果买受人已经产生了部分付款,存在一个核算问题。扣除违约金后,剩余房款存在退还问题,但是示范文本没有约定退还内容,因此需要在合同约定。如果买受人根本没有交付房款,这种情况下,对于出卖人是没有任何担保的,应当尽快解除合同,防止损失扩大。
(2)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问题:示范文本没有约定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只约定解除合同内容以及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因此,出卖人能否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回答是肯定的。问题是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在示范合同中有约定,但是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没有约定。
(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问题: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间。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高法解释)意见中的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具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解除权,超出规定时间就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交付期限:
(一)关于交付条件:
5.该商品房经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出卖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联合验收并签署了工程合格意见的,本条约定不应理解为包含有任何取得备案或者取得合格证之类的意思表示。
(二)关于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延期交付:
1、遭遇不可抗力
2、遭遇重大市政工程施工,影响本合同约定工程施工的,出卖人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之买受人,并在此后每经过三十日,告之该事实解除或者延续的情况;
3、持续大雨、大雪、低温天气影响工程施工的。
(三)关于本条第一款中“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的有关规定”:鉴于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竣工验收是一项十分专业的工作,而且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是庞杂的。出卖人在提请买受人接受房屋时不能一一列举所有的验收规范和规定。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不做修订,但应当注意违约金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增加:买受人接到规划、设计变更书面通知或者买受人逾期接到设计、规划变更通知或者房屋交付期限到来时买受人获得了设计、规划变更的事实时,买受人均有权决定退房。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提出退房之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月息5‰支付资金利息。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双方应当自知道规划、设计变更事实之日起30日内,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协商过程,任何一方均未向对方提出继续协商的书面要求的,视同双方同意按照退房处理。
第十一条交接
填写:视同出卖人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的合同义务,买受人自出卖人通知接房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并对于房屋维护不及时产生的侵权责任、无因管理责任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交付之前付清购房款而未完成支付义务的,出卖人将推迟交付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出卖人推迟交付不构成任何违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出卖人对出卖房屋的瑕疵担保责任)
增加:
发生本条前款产权纠纷或者债权债务纠纷的,出卖人应当尽快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导致买受人在本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需出卖人履行产权登记备案的期间结束后的180个日历天内或者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受人无法从本质上获得产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条欠款约定的“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包括本款约定的期间不能和本质上不能的情况。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增加:双方同意对本条第一款所谓“规定期限内”定义如下:①规定期限是指180个日历天;②该期限的起始日为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履行备案日期结束日。
《高法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前述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排除双方当事人特殊约定的效力,也不否定合同约定的内容。
在实践中下列情况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的过错,造成买受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情况:
(1)没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尚未解除抵押;
(2)变更城市规划或者擅自修改房屋规划设计没有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3)没有办理房屋竣工手续或者办理竣工的手续不全;
(4)房屋抵押或者被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出卖的;
(5)预售商品房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超越预售范围销售商品房的;
(6)商品房销售合同没有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7)没有委托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按照正常途径报发证单位的;
(8)建设施工手续不全的;
(9)出卖人是开发企业的开发手续和开发资质不符合要求;
(10)商品房买受人没有交纳维修基金,开发企业没有代收上缴的。
(11)出卖人在房屋竣工后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
注意:违约金的约定和违约金本质意义。
事实上本条关于产权登记备案的约定,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仅仅着眼于在规定时间内买受人没有取的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并没有约定在规定期间之外不可预见的时间内或者在根本上就无法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怎么办?为此司法解释显然注意到合同的不足,通过解释给予补充。这就是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为此,司法解释把最后的解决方式放在了合同解除上。因为在所有的补救办法无效的情况只有使合同归于消灭,才能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在实践中,按照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买受人作为产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供以下文件:
(1)产权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文件;
(2)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和审批表;
(3)商品房交易审批表;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筑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证书和其他与房屋竣工验收有关的消防、环保部门的验收文件;
(8)商品房买卖合同;
(9)预售(现售)许可证;
(10)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书;
(11)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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