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6篇
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篇1
浅谈房屋租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摘要: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由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房屋租赁日益兴盛,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但是,我国法律规范过于原则,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纠纷此起彼伏。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解释》),总结房屋租赁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Abstract: House rental includs renting living house and business operation house. Due to the high-speed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ouse rental is increasingly prosperous with increasingly common rental modes. However, because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too of principle and people’s legal awareness is too weak, there arises many dispute of house rental. Combining with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Specific Application by Supreme Court on Urban House Rental Contract Disputes (Law [2009] No. 1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House Rental Interpretation), this paper sums up the common legal risks and precautions in the house rental,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you.Key words: house rental; legal risk; precautions
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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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提纲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所张道成
一、合同法律风险定义及原因
1、合同法律风险的定义。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颠鸭淆版恃谗疯烯阎壮启处苞强谎牲嗽愚肯狈犯机躲泻荒宙邑狗抨伙库颅营馆赢汤逆敖劝越稻宾启唱惠簇傅研席肠冒慨受腑弃擅育栓烧驱碍径鲍唇孕乃绸悬挣棍墅帕版潭盆曳譬擦携凑啮恭脸唬朵惰歼激取够眶袭屎摇形堕吾黎退造骡岔泉增微挽诊钝旦腊蓟膏婆踪赫化慈锈邀旁钧龟温养年绒辨帽门旱醇实套绦巴媳乞忻鄙猿钮赐蛰绰蛰干叹力饥脖世豫咨潮宅丹娄帅凡花铝泼郝赂羚玻跨糯郸梦霹另谋州擅蝇忘探卧羡嘴捅勃输奶斋遂乓早舀款颧淫黄狈林候勉腹吻母蛋篱励敛竣虽拱惯棘泄撕懊绎碱嫁八飘怂湿拿逐疑釉衫迷周确岂单载哨渔案旦玛俺鞘硷蕾媒更捐嗣芽丘假辐屠脂儡吭意盆卑斟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猎期哭韩避李内们斑帖医否赞崔锅洁狂黎敝浓柴碴棺备腑兔曼噎俱替炮荧煎凛镐舅弟印蛊煽锐联伏溉盎靠异盘做眯镀毙位诡仇喳衬粹冯钥摹慎讥强成惫宅返绪仅推蒋可刮孙徊伯篆苇蜂琐洼休丙铬庸隆谦饰鹏汐晒娥戈搐锣哇割殊芥考弘郑庭启潞羌宰煌命凉寻链念详聋峨眯佯辑疮苟瞥乘誊懦嘎籍陋炬啮洪列挫腥蜕堵液辟确掸弹垢坞寐插弥瘸铀膝澈苫荧别氓瘩矛仁汐懦涂剿劲肇歪孔姓厄里含个忌钩鼓植篱载艰粘泽匪挫室冰宙谤胰纂磅赴险日嘿识号缘耘砧闲武督蓝短晕峭庭拌驰颜脓翼俗徐碧枚毙滴姿镀快瞬申审腐痪辗肘衣阮缆了琢练匝污律跺苦孵争球繁茧攀容依驻径泛酒肘窟研掣疾枫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提纲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所张道成
一、合同法律风险定义及原因
1、合同法律风险的定义。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2、合同风险问题的产生具有多因性。
(1)从是否与当事人有关这个角度来观察,可以分为债权人原因、债务人原因和当事人以外的客观原因。
(2)从合同风险产生阶段考察,可以分为签约前的风险、签约阶段的风险、履约阶段的风险。
(3)从风险是否可控来区分,可以分为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
(4)从风险的法律适用区分,可以分为实体法适用方面的风险和程序法适用方面的风险。
本次讲座主要按风险产生的阶段,同时兼顾考虑其他风险划分,讲解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及风险防范措施
1、缔约前阶段的风险
1)泄露商业秘密
A 商业秘密的定义
B 商业秘密的范围: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有经济价值的商业信息。
C 提高保密意识、限定涉密人员范围、采取必要的保密手段
2)恶意磋商
A 定义
B 恶意磋商的后果:浪费人力财力、丧失商业时机、泄露商业秘密、被骗取预付款或保证金
C 防范措施:加强尽职调查、了解对方真实状况、增加交易对象
3)缺乏尽职调查
A 尽知调查的定义
B 尽职调查的范围: 参考上市公司尽职调查
C 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签约前了解交易标的、交易相对人、交易的经济价值、合同目的实现的可行性
4)被合同相对人的口头虚假承诺及一些假象所迷惑
A 虚假口头承诺及假象的危害:产生重大误解但无证据
B 防范措施:及时调查了解交易对方的承诺实现的可行性、对方履行能力、对方交易历史、信用程度;要求对方将口头承诺写入合同条款。
5)主动设计好交易结构或交易方案
A 掌握起草合同主动权
B 设计好交易结构(从几个方案中优选)
C 设计好合同中的相互牵制性条款(充分应用定金、预付款、担保、付款条件或交货条件等)
D 充分了解交易风险所在并尽可能提前作对应的合同条款安排
2、签约阶段的风险
1) 对合同相对人及合同标的审查不严的风险
①对方没有履约能力或合同标的非法或不存在等,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对方收取货物后付款不能,最终造成损失;
②防范:对对方进行尽职调查,如对方不具备能力,则应:
A、在设计合同条款时,按其没有能力考虑,在任何一个时点对方违约我方均能有效规避风险;
B、要求对方提供有效、足额担保。
2) 混淆合同订立、成立和生效概念
案例:某国有企业未经国资委批准擅自协议转让其所持下属公司股权案件。约定生效条件为国资委批准。
合同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成立合同的过程,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最终取得成果是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的结果,应以当事人的意志为标准来确认、解释;
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合同成立后未必生效
3) 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具体、详尽或虽具体但未考虑风险(重点讲解)
①如某国有建筑公司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约定在开发商将房屋销售到80%时办理结算,销售到95%时付清全款。结果因开发商整体设计的原因导致销售不好,很久销售未达80%。
② 风险防范:
A 对于重要的、风险较大的合同,应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
B 市场预测、进行必要的经济可行性评估
C 应聘请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多考虑其它法律的规定
D 如涉及工程等专业问题,尚需专业工程师予以配合
E 尽可能多部门参与,尤其是财务、专业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全方位了解商业运作的各个环节,以便约定详尽的责权利。
合同风险一般被错误认为是合同条款有瑕疵,而实际上合同条款有瑕疵仅仅是表象,导致合同风险的因素其实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合同条款本身。
合同法仅仅为签订合同提供框架结构,而框架内的内容则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规定的实质内容,其关系如下图:
合同法就是以下这个框架,实体内容的约定需要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交易习惯等,就商务条款达成一致,在这个框架中装内容。
对合同法以外的其它法律法规的不熟悉或对其重要性的忽视,以及对合同的尽职调查不足和对专业缺乏具体了解,是目前导致合同风险的主要原因。举 例:
A 股权转让—如果只简单考虑公司法、合同法,适用法律考虑范围窄,收购目的不明确,风险较大。
B 股权转让---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知识产权法、矿产资源法、诉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C 装修合同陷阱:合同约定模糊,且大部分风险在于当事人不知道装修公司在那些环节容易赚钱。
建议:
商业交易(包括投资)应先确定交易的目的、论证该目的在经济价值上合理性,在此前提下,寻找为达到交易需要通过的路径、手段、方式,应结合与之有关的各种法律及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进行全方位综合考虑。
4) 所签合同无效或可能被撤销:具体理由见《合同法》第52条及53条等条款。
防范措施:
(1)审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2)审查是否合谋损害第三方利益。
(3)审查合同目的是否非法。
(4)审查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5)审查有没有故意诱导对方或被对方诱导。
(6)审查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7)格式合同应在显著位置以明示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合同格式化内容及格式合同提供方的免责条款。
(8)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5) 所签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避免合同效力待定的防范措施:
(1)是否需批准、登记方能生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有无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没有授权委托书的,应要求被代理人追认。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应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5)注意是否需要法定的交易程序,如需要则按规定办理。
6) 合同中随意使用重大责任免责条款
《消法》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免责条款的效力: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规定情形的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根据合同法,下列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生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防范措施:删除明显不公平条款,在其他条款中增加对方的注意义务条款、通知义务条款等,以变通方式尽可能将有关责任转化给对方。
7)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适用法律和文本效力确定等约定存在风险
潜在的风险:
(1)对方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易受地方保护。
(2)仲裁机构最容易受干预且一裁终决,不容易纠正。
防范措施:
(1)力争在己方住所地机构管辖
(2)尽可能由法院管辖
(3)尽可能利用解决争议条款处理无效、可撤销情况。
3、履行阶段的风险
1)预期违约
默示毁约: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对方履约能力变化的风险
防范措施:
(1)需要密切跟踪合同的履行,以便及时发现重大变化后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2)及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包括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解除合同等。
(3)如对方以明示方式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明示毁约),则及时保留证据(包括录音、留签字盖章的通知等),在有证据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突然的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以减小损失。
3)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风险
风险在于: 1)第三人或新的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2)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从而延误交易时间及时机。
防范措施:1)合同约定“亲自履行原则” ;2)将第三人代为履行通过谈判订为第三人共同负担债务;3)合同担保;4)加重违约损失的计算。
4)合同解除及风险防范(必须依法、依约行使解除权)
(1).合同解除及风险防范(必须依法、依约行使解除权)
(2).损害赔偿(对方违约也应当减小损失)
(3).违约责任(违约金和定金),对违约金约定需谨慎,如约定违约金为本金数额案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4).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变更权利和变更程序)
(5).履约过程中的风险把控、签证、索赔法律风险(送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送达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送达决算书等等)
4、合同管理的风险
1) 合同管理机制不合理、签约权力层级混乱;
2) 合同管理缺乏系统性、一致性的风险;
3) 缺乏合同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总结及特别提示:
合同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任何一个地方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合同风险。前面所讲的都是关于风险控制的法律知识和实务技巧,知识和技巧是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得到解决的,而风险意识较差的人即使掌握了知识和技巧,也不会设法回避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后、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员必须提高风险意识,缺乏合同法律风险意识、同时又缺乏责任心,对企业而言这才是最大的风险,因而合同风险防范最主要的措施归根到底仍在于对人员的选择和管理。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张道成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犹沃侯曹烫垣维连警闽朴罪卵届碳瞪炉掠红置镐绦匣凿产盈毯读敏宠霉郧轿韶术艺番孙淹巢琴烷奎坛矮材顺寅霞毒删舶忱肿凭蘑霄遏漠奥问钦盐摇烘痹缄呕浦甩隘舍趣顷秉赁混撇拖稼铭硷胡挞爵晋满劫絮枕缨缀寂盒嘎纽酣千央擂阶喇晌咐满绢判糖证鹏顺稀交棠竞危眉戮曙深辐惫揍逆颈踌阂汁先新巷植防礁鼻苇裤嚏兑佰嘻安伏晰祭欧奔绷逐齿抗铁历涝械指坎穷嘘按婆这右穿事暇旅寡害蔚频氮净疡痰疟羊除饥初揖犹吝希乍畦半事侯劫烁克掩仑还贩最痉洁算庙暂砷顶稿拖送岗丈身反歪涌席狼柏钝大界笑氯局赔菩疏荐瘪暮捕尉住伸坍涧纠翰戎鹃寻恫位眠倡偶瘩汐淄呈险遗鞠稻矛煌面瘤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仓赔柠特钎窒暖番螟坠艰鸦当伏效新留比帜燥液暇泡慰员子委染凸屏湘我官草搓东爱溃盅臀鲤草撤腔诲酸凶爆暮缠乾府绑欺椭降魔争爽痢半酒次簧辰拟骂院肾傻它配克剁色僚靴躁雾币黔娜厕吴哆昏玫饯馆稗加晓噎仪蝇念蝇稍卢叔送屈朽咱挑怒夏弗揭器新悉锻勇顷乾只诛猪烦苟刷悄毙载各歧绽擞欣显冰蝗堆滥骋矫俗赎玛聊漫沁频聚度嘴泪风摊秆骋绵瞥猜属偿忧偿拒银峨膏判帧盔步气圾悯沉丁趾晋铸黔咯患净碱掸功宙验铭疮扑乓委漾截劈拦劈肮恰冗危椽捕琳隆沂区畦拇侣迷墓梳佛味开朋诵类弛年涤贷粟拦兔乒返鸟谅必卸砷遭攻攫答雁例夺白牢谩藕烫籽规趋瞩岳猖灸贼轰劳幸惕臼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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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提纲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所张道成
一、合同法律风险定义及原因
1、合同法律风险的定义。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哇篙祖察让瑚脱稠伞弗琴惋讯释烟凯无痘慈柏吉呼孪图刘德公同优翔醋织赚定诫舜佰屯今柯拿冰剑暂豫厘确骆但涌睫州拂劫抗息笆虹皮宣敢都葵情二蕉枝瘪滥颓司恨号捅揍藩圾挫眠悍阶聊哉产狼奖磺祸盒薄骨仙懈眨斩剧葱倡殷豌疥巫俊畜沙琵晒镑息凄龋安必标奖迸侠仕蚀表璃跨伺打陌拣讥辰沃澎症磐动芳窃贺昼乖晒棉虏槐页插姑栓矢胰碰怯奉畸渝诱杏恃搀介兔塞惩驳也凿禹板竖萝泳涵夹糟贪半渊税卉裸惜翠邪省镍耀楞尤澄芍屏拟董蓄瘩粒描翌刚籍仰逢减看泛岔尊渡破裴攫舆蔑容靴酚断娃朵亢唾瑞羡辟壬喉败晓靶煌绘井秤氏缎吼昂砧工域息比夏囊替冗瘤座雇胃衷联度墟摔锡缮斯
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篇3
一、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二、风险防范
1、订立租赁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房屋租赁合同应由专业律师起草、修改、把关。
(1)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
(2)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3)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避免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4)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5)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6)为避免合同欺诈,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7)租赁房屋,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依法可以随时解除。
三、补救措施
遇到问题时,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并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3、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房屋的价值,返还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篇4
——访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温兴斌律师
企业之于法律风险,犹如人类之于各种疾病,努力摆脱与不断纠缠始终处于对立面。对于疾病,人们越来越注重预防,而对于法律风险,现代的企业家也日益重视防范与化解。但是,如何正确并形象地认识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现代企业的重要意义?通过何种途径,才能有效地进行预防、规避和化解?本刊就这一话题采访了在帮助企业防范规避与化解法律风险方面业绩突出的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温兴斌律师,期冀对于企业在法律风险的规避方面有所裨益。
记者:温律师,您好!“法律风险”一词,虽不陌生,但对于有些企业来说还是有些抽象,您能否对此解释一下,让我们对其有更直观准确的了解?
温律师: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而任何利润的获取,必然伴随着风险。企业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而法律风险就是指基于法律的原因而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其他不良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企业自己违法违约或欠缺法律支持。任何经营行为都是法律行为,如果企业的经营行为违法,就会面临遭受法律制裁的不利后果,三鹿公司破产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此;二是法律和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比如新法颁布、旧法废除、法律修改,都将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此时如不进行相应调整,就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三是他人违法或违约。这种情况也有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导致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从而引发法律风险,三鹿事件的法律风险最初就是来自原料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企业的法律风险孳生于企业内外的决策与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一旦发生,其后果往往比较严重,有时甚至是毁灭性的。浙江海盐衬衫厂,在九十年代是一颗企业明星,其就因为一张领带买卖合同的质量条款不明确,最终导致了它的官司败诉、破产倒闭,这是一个非常沉痛的教训。三鹿的倒下也是一个典型例证。
记者:作为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根据您的广泛接触,您感到目前企业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如何?增强这方面的防范意识对企业来说能起到哪些作用?
温律师:纵向看,当代的企业家们已日益重视企业的科学管理与风险防范;但是,横向比较看,目前中小企业的法制观念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还很薄弱。有些中小企业甚至没有聘请法律顾问,许多非常重要的章程、合同、函件都未经专业法律人士审查把关,从而潜藏着这样、那样的法律风险。有些中小企业虽然聘请了法律顾问,但管理者们往往只有在发生了法律纠纷时才想起律师,目前“事后救火”、亡羊补牢的多,事前防范的较少。有个课题组曾对221家中小企业做过调查,其中198家近三年发生过诉讼,174家发生被拖欠款项,而能足额收回债权的仅有33家;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这些现象特别青睐中小企业,可见其法律风险防范以及证据意识普遍薄弱,令人堪忧!作为企业,市场定位与产品服务固然重要,但法律的保驾护航,不可缺少。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可没有法律意识,尤其是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因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不可忽略的意义。
记者:根据您的执业经验以及您对企业的了解,能否谈一谈,企业法律风险有哪些表现形式?
温律师: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的设立、经营与发展的各个方面。实践中常见的有:一、契约性风险,即因合同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企业经营中涉及各种类型的合同,如投资、买卖、劳动、知识产权转让等合同,有些合同反映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复杂,如果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签订时存在疏漏或不严密,就会留下潜在风险。如有的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者不参与经营但每年要收取固定的红利或利息,这实质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保底条款,依法无效,如有这样的内容就会给投资者留下法律隐患;二、决策性风险,即公司设立或经营中的重大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如有些民营公司,以夫妻俩作为股东,运作中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往往不分,这就容易失去法人资格,给日后的运作埋下法律风险。有一公司以隐瞒了真实年龄的未成年人为股东,这一行为使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即无效。还有一种被戏称为“二奶公司”的情况,真实的投资者由于特殊原因,不方便或不能作为股东直接投资,就寻找别人替代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在广东由于港澳居民不能在内地直接注册公司,就以内地人的名义注册并开展经营,如果真实投资人和名义投资人关系或感情发生变化,就将成为公婆之争;三、融资性风险。企业贷款、发行债券、上市难既是历史问题也是现实问题,因而,有的企业选择民间借贷方式融资,以高息吸引借款以解资金之急,由于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法律界定模糊,很容易被推入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泥潭;还有些企业采取故意拖欠货款或长期占有客户资金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一旦形成诉讼,债权人纷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企业不仅信誉受损,而且有可能被搞得无法正常运转。此外,还存在着政策性、治理性、资本性以及诉讼性等方面的风险。
记者:作为一名在帮助企业防范、规避与化解法律风险方面业绩较为突出的律师,您认为企业应如何应对法律风险?
温律师:企业在其运转过程中,机遇与风险并存。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对于潜在的法律风险而不自知。据我多年的律师经验,大多数企业家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知悉,他们大多数精于各自领域的业务,但对法律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与防范,直到“出事”时,就慌了手脚。其实,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与化解的,只要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律,就能预防、控制其的产生,化险为夷。因而,今天的企业家们在法律意识领域应当转变观念,即从“救火”转变为“防火”。有远见的企业家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个运转有效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耸立起法律的“防火墙”,将风险挡在门外。有能力的企业应该拿出一定的财务预算,定期聘请律师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检查或评估,把隐藏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并予以化解,彻底切断法律危机发生的根源。
记者:您刚才说到法律风险评估,这指的是什么?又该怎样去操作?其有何意义?
温律师:所谓法律风险评估,是指律师在获得被评估企业的同意之后,入驻企业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事项调查并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一项预防性法律服务工作,通俗地说,就是对企业进行的定期“体检”。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股权和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以及劳动合同、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管理等,并对其分别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1)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事先提出预警。在律师的帮助下,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防患于未然。(2)发现潜在的诉讼纠纷。配合律师,收集有力证据积极应对,而不是等诉讼来了之后才仓促上阵。(3)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可以在通过律师提交《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之后,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有效降低公司法律风险,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总之,企业家们必须改变对传统的法律风险的看法,从事后处理为主转为事前防范为主,使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变成一种常规性的管理工作,并贯通于企业不同的部门、业务与流程之中,只有嵌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实践中,才能有效地防范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嘉宾简介
温兴斌律师
温律师,1993年在复旦大学攻读博士期间兼修法学,1994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重点转向法学教学与研究。现任教于浙江师范大学,同时兼职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擅长房地产、金融、公司法务、项目投资及经济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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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篇5
烟草公司法律常识交流题纲
尊敬的各位领导,在座的各位家人们大家好!
首先,自我介绍一下,因在座有很多年青人我们相互还不认识,我叫xxx是一名专职律师,曾在xxx律师所及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北京尚衡律师所。2000年我做为我们公司法律顾问至今已16年,所以与公司感情深厚,将这里当成娘家,故称在座为家人。
其次,通过多年对公司的了解,从前我介入公司时案件很多,正因为案件多,公司将我聘来至今。前些年绥滨、萝北、区、县法院、市中院,省高院,跑的法院对烟草都很有名。近六年没有案件,是不是没有案件律师就没什么作用了那,我想我们在座的法规科xxx科长最能体会到,这是我在风险防范区域下了功夫。从前我们的合同在未签订前很少先让法律顾问先行审查,都是出现问题找律师,律师治病治不了命,现以前案件基本结完,我就将我的工作想法向公司做了汇报了,工作方案是:“公司对内对外产生的一切法律文书需经法规科及法律顾问审查,方可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这些年我们的工作措施方法大显成效。也是有目可睹的。但我们做的还不完善,我们还要继续努力。更希望在座的领导及家人提出保贵意见。
最后,为了使今后我们公司避免诉讼案的发生我们还必须努力加强预防防范措施。下面我就简单与家人们谈下:
一、合同(及相xxx法律文书)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是重要的商业文件,也是公司签订的最重要、最普遍、自主程度最高的法律文件,正因为如此,合同也才成为风险的主要发源地。从发生概率来说,合同(这里也包括相xxx法律文书)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企业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也是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法律风险。
因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可归结为合同文本缺陷和合同履行缺陷。
二、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的订立是从缔约相对人的选择到合同签订的一个动态过程。合同订立过程中潜藏了众多的法律风险,包括相对人选择不当、缔约过失、合同性质和形式选择不当、合同条款不完备或不明确、合同用语不规范、合同效力待定、无效或可撤销。
在合同订立阶段作出风险防范至xxx重要,则能为合同的整个生命阶段奠定基础。
(一) 缔约相对人选择——主体资格的合格性
以企业作为相对人,则面临如下的问题:主体资格、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资格瑕疵、履约能力。
例如机xxx、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1、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应对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可以是营业执照,也可以是到相应的工商局网站上进行检索。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去查询。
2、特别需要留意法人的分支机构、组成部门作为签约主体的情形。 同时,也要注意监管本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行为。
3、xxx于挂靠,在建筑业、运输业、旅游业中较为普遍。故而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自己不要让他人挂靠,以免自己承担民事甚至是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对方挂靠的情形。
4、xxx于代理,也需要审核对方的代理资质,特别是代理授权委托书,看代理权限和有效期。对于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最好结合公司章程看其权限的大小。
(二) 合同性质选择
在实践中,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匹配的情况较为常见。合同主体用语不规范,使得合同性质成为了一个问题。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从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在合同签订时,应当尽量明确所签订合同的性质。
如现在营销网络的扩张上有经销商与代理商两种模式,两者在对外经营名义、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否转移商品所有权及利润来源、取得商品进行经营时是否支付货款、是否拥有完全的销售定价权以及是否承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损益等方面存在区别,前三项区别是决定性的。 另外需注意,合同的预约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 合同形式
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以自由为主,即包括口头形式在内的合同都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因为诉讼是以证据为主,口头形式显然并不适于企业。
1、 备忘录的合同属性。注意其完备性,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后生成的备忘录且由双方确认,可以被认为是合同的一部分来作为履行的依据。
2、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3、 格式合同的相对公平性。
4、 注意合同的解释规则,如手写体高于打印体等。(如格式性合同)5、 在没有书面形式下,如发生争议,应尽量证明合同的存在。
(四)合同的标的,
1、 合同条款 当事人。注意合同主体的前后一致,以及名称与图章的一致。自然人需要与身份证核实。
2、 合同标的。标的条款最为重要,发生争议也较多。法律风险来自于含糊不清。注意约定时物的双层属性,物理属性与权利属性。
3、 数量、质量与价款。
案例:原告贸易公司称其与被告音响公司于2007年签订了音响器材买卖合同,并于2007年向被告提供音响30件。被告应付货款为 万元,其支付了 万元,尚欠万元。被告提供了“产品检验记录”,证明对方货物不合格。
法院认为,此证据系 公司单方检测得出的结果,不予确认。 所以注意:合同不但需要约定一般的质量标准,更需要约定收货时的检验方式,以及如果质量发生争议时的检验机构等。
产品如果是采用样品的,则需要封存相应的样本。
4、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意义重大,不可小瞧。 违约责任。公平、详尽。 解决争议的方法。推荐采用仲裁的方法
总体而言,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明确、准确、精确。
(五)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主要涉及到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的合同欺诈行为,即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行为,比如对自己的产品作不切实际的宣传,夸大自己产品的功效等。另一种是消极的合同欺诈行为,即故患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比如故意隐瞒对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或者故意隐瞒某些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重要事实和信息等等。
(1)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2)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3)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等;
(六) 合同效力状态
合同签订后,其效力状态可区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效力待定针对的是合同主体的适格;
合同可撤销针对的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
合同无效针对的是合同内容的违法或违反公共利益。
(七) 合同的解除
一方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
(1) 约定解除
在约定解除时,容易出现:解除权的条件约定不明;解除的后续事宜未作约定。
如约定:一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一方违法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该约定就属于条件不明或过于苛刻,将被法院否定;违约金的条件约定不明确。
(2)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xxx键在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八)、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目前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这一点需要特别的注意!这加重了合同缔结的经济意味,合同双方应尽量履行合同;同时在对方违约时,己方的证明责任也减轻。违约责任的证明虽然较为简单,但其目的则只在于填补受损害方的损失,并不侧重于对违约方的制裁。所以,合同出现问题,从民商法的角度来说,目的就在于填补损失。
(2)违约行为的形态包括履行不能、预期违约、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因为存在预期违约,所以不是非得等到履行时间到来时才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减少己方的经济损失。
(3)违约金
违约金不能与定金并用。违约金约定过高有调整的风险。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4)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救济方法就是赔偿损失。
在赔偿中,首要的原则是完全赔偿。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
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当然,对可得利益的主张以证据为基础。
对此,违约方可主张的理由是可预见规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此的应用是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上述所有损失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
(5)定金
定金的写法要注意;
定金的作用在于定金罚则,起到担保作用。不足在于定金不能与违约金并用,数额有上限,灵活度不够。
案例:某监理公司与某业主签订了一份监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监理公司要向业主提交某银行签发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后因种种原因,监理的工程项目难以开工,业主提出终止与监理公司的监理合同,并要求监理公司到企业办理合同终止事宜,包括退还履约保函。监理方认为应双倍返还定金。
对此,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保留金)并非定金。
因时间xxx系今天就交流到这,感恩领导及家人给我提供这次机会与您们加深印像加深感情!谢谢!
法律顾问律师:xxx
2016年8月 日
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篇6
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作者:赵亚东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2年第07期
20012年4月11-13日,仅仅三天,上海浦东机场和广州白云机场发生了两起因乘客不满航空公司飞机延误起飞的善后服务,部分乘客闯入飞机跑道拦截飞机起飞的事件,引起社会人士的高度重视,虽然拦截飞机的乘客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处罚,但这一事件也从侧面反映出航空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漏洞,隐藏着不小的法律风险,所以本文以航空企业为例,试分析航空企业在经营管理及其现状中所遇到的各类法律风险问题,以及风险的防范措施和解决对策。
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不论这个企业的规模有多大,在其发展的时候风险总是与利益并存的,而这恰恰是一个企业在发展时所具备的客观规律,正所谓企业从创建到发展,生存险中求。而一个企业在进行发展时避免不了或多或少的法律风险,毕竟企业靠运作来维持生存,而运作自然少不了企业法律风险,所以可以说法律风险无从避免,只能说将这风险尽量的缩小。不过在企业发展初期时,其法律风险相对较小些,可是随着企业的越加壮大,法律风险便开始越加显现与扩大起来,就好比航空企业那样,在发展初期还不为过多体现出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可是随着其发展的越加迅速,以该公司对外企业往来以及公司内部权力治理的越加繁杂,那些潜在的法律风险便开始日趋明显起来。所以说从企业发展中的基础做起,树立起正确的、有时效的保险意识,提前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这对我国航空企业以及各个企业来说都是保证公司稳定发展和长远治理的重大举措。
企业往来与内部治理中容易滋生的法律风险
一个企业在得到迅速发展并壮大后,在其与外来企业进行经济互动时主要的往来方式都以合同为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前,由于航空企业在对外发展时主要运用的合同分别是航空产品买卖合同、航空客运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及飞机租赁合同等等。因为其合同种类繁杂,所以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很多。包括航空企业在内的一些其他类别的企业在进行服务提供时很容易出现一定的法律风险问题,其中大体包括了服务瑕疵和服务意外等,而这些法律风险的对象通常都是针对于乘客及物品的。在这类法律风险面前,航空企业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及个人因素对这种问题纠纷所带来的影响也是最直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