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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物业车库收费制度,菁选3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1-28 10:35:05 来源:网友投稿

物业车库收费制度1  1.目的  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有固定车库、使用小区内停车位的车辆和外来在小区停留的车辆进行停放管理。  2.职责  2.1项目经理部负责办理停车位使用手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物业车库收费制度,菁选3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物业车库收费制度,菁选3篇(精选文档)

物业车库收费制度1

  1. 目的

  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有固定车库、使用小区内停车位的车辆和外来在小区停留的车辆进行停放管理。

  2. 职责

  2.1 项目经理部负责办理停车位使用手续;

  2.2 保安主管负责车辆停放管理。

  3. 规定

  3.1 有固定车库的车辆停放管理

  3.1.1 公司统一发放红色通行证;

  3.1.2 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车库内;

  3.1.3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2 使用停车位车辆的停放管理

  3.2.1 采取使用固定车位方式,对停放车位上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每个车位月使用费80元;

  3.2.2 各车主到所在项目经理部办理车位使用手续,领取统一的绿色通行证,方可使用停车位;

  3.2.3 车辆进出小区和停车位时,保安人员认“证”对车,通行证与车牌号不符者,保安人员有权禁止该车辆停放;

  3.2.4 车主(司机)保管好通行证,如通行证丢失或损坏,车主(司机)要立即报告保安主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车主(司机)自负。

  3.3 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

  3.3.1 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前要进行登记,方可进入;

  3.3.2 外来车辆停放时必须接受保安人员引导,不得随意停放;

  3.3.3 8:00--16: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停放二小时以上每次收取停车费3元;当日16:00--次日8: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不允许停放。

  3.4 有通行证的车辆一律把通行证放在车内明显处。

  3.5 小区内禁止2.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内(搬家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3.6 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但10分钟内必须离开。

  3.7 进入小区内的车辆不得鸣喇叭,要接受保安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放,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又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3.8 进出小区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其他车辆,否则除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做出禁止使用停车位的处理。

  3.9 停放小区内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车主(司机)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3.10 车位使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3.11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保安人员通过值班和巡逻,避免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受损坏,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

物业车库收费制度2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

  (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 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定价和*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指导价。

  第七条 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 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 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 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 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开张贴由当地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由当地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物业车库收费制度3

  1.0目的:

  为保障物业管理费用正常收缴,维护公司利益,提高服务品质,规范停车场停车费用收缴程序,使其更加科学化、制度化,防范各类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内的停车场收费,所有停车场员工均需按此流程进行。

  3.0工作程序

  (一)、月租车管理:

  1、持月租卡刷卡放行;

  2、忘记携带月卡: 要求驾车人取回月卡后,持卡出场;特殊情况请示秩序主管同意,核实并记录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相关信息后放行;

  3、收费岗须查看进出场车辆及车牌是否相符,如不相符不得放行,并通知当班班长到现场处理,找出原因并记录在《突发事件处理记录表》中;

  4、月租卡过期:逾期月卡,登记月租卡和车牌号,经请示当值领班同意后方可放行;

  5、在《值班记录表》上记录月租车辆无卡放行情况。

  (二)、临停车管理:

  1、临停车取卡刷卡进场;

  2、临停车出场时收取临时卡,读卡并比对进出场车辆及车牌是否相符,按系统计费金额收费并出具发票;

  3、临停车出场时将进、如产生停车费,应按停车费金额出具停车票,如车主不要票则应当面予以撕毁后投入废票箱中,并将进、出场时间、车牌、车型、收费金额记录于《小区停车收费记录表》中;

  4、临停车出场未产生费用的,将进出场时间、车牌、车型记录于《免费停车记录表》中备查;

  (三)、送货车辆管理:

  检验送货车辆,确保无超宽、超高,按临时车辆入场处理。

  (四)、特殊车辆管理:

  特种车辆如工程抢险、急救车辆等公务车辆,在《免费停车记录表》上做好相关记录后放行。

  (五)、无卡车辆的处理:

  1、发现无卡车辆,引导至无车区,请示当值领班处理;

  2、查明无卡原因,如属临时卡丢失,记录入场时间,核对车辆入场记录并记下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收取停车费、临时卡成本费后放行;

  3、如驾车人拒绝配合且不能提供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的,车辆不得离场,并报告秩序主管处理;

  4、处理情况记录在《值班记录表》和《小区停车收费记录表》上。

  (六)、收费监管:

  1、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收费必须撕停车票;如车主不要票则应当面予以撕毁后投入废票箱中,严禁收费不撕票、少撕票,如有发现按贪污票款从重处理;

  2、秩序部主管每天须到收费岗巡查2次,当值班长每班须到收费岗巡查2次;

  3、秩序部主管、管理处主任、公司职能部门均有义务和权力不定时到监控室查看收费岗监控录像,至少每周一次;

  4、收费员负责当值期间现金、发票的保管与核对工作。每班下班前清点本班的现金、(临时停车卡)、《小区停车收费记录表》,经当值领班确认、签字后,交财务收费员核对、签收;

  5、夜间交班时需将所持的现金、发票根、报表汇总与接班人清点清楚后移交接班人,接、交人均在值班记录表中记录并双方签字确认,上不清、下不接;

  6、每天下午15:00收费员到财务室交清票款、票根,核对无误后签字交接;岗位应预留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7、各班发票数量不足时,由收费员自行到财务收费员处领取;财务收费员如实填写《停车场发票收发台帐》;

  8、秩序部主管负责停车场全面管理工作,不定时抽查停车场收费情况,所查数据包括:停车场系统收费统计、手工收费记录、票款、发票、临停卡数量、库内车辆均应相对应符合,每半月抽查一次,并有评价记录在值班记录本上。

  (七)、档案管理:

  1、每月整理、装订并按规定定期归档;

  2、档案资料包括:《值班记录表》、《小区停车收费记录表》、《免费停车记录表》等。

  (八)、设备管理:

  每天接班时应对收费系统进行一次外观和功能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向领班和主管报告,并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并作好记录。设备维修期间,做好车辆进出场记录,手工计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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