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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菁选3篇

时间:2023-02-23 12:15:04 来源:网友投稿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1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各行业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体育运动会。  第八条各级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人民*主办,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承办。  第九条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菁选3篇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1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各行业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体育运动会。

  第八条 各级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人民*主办,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承办。

  第九条 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目的省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主办。

  第十条 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体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

  全省大学生、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由省学生体育协会、省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

  第十一条 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办,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主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

  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体育竞赛,但不得转让体育竞赛主办权。

  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协办体育竞赛。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竞赛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单项体育竞赛,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全省农民体育运动会,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等体育竞赛必须纳入省体育竞赛计划。

  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竞赛规程并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可行的组织方案;

  (四)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器材和经费;

  (五)举办体育竞赛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举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以及全省农民体育运动会、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等体育运动会必须经省人民*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全省性、跨省的体育竞赛,以及以“山西”“山西省”“全省”“三晋”等包含山西省内容冠名的体育竞赛,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和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批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

  举办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竞赛,由设区的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

  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依照《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应当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组织和个人举办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竞赛应当向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应当于举办体育竞赛前40天,特殊情况应当于举办体育竞赛前20天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竞赛规程和组织方案;

  (四)场地、设施、器材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证明材料;

  (五)经费来源及预算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提倡参赛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举办危险性较大或者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体育项目的竞赛,参赛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主办者必须到体育竞赛举办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体育竞赛主办者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者。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主办者。

  第二十二条 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卫生、消防、工商、税务等手续的,主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登记的体育竞赛,主办者应当采取必要形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比赛的时间、地点、比赛项目等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取消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必须向原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体育竞赛主办者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标准由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竞赛的规模、影响及危险程度确定。

  体育竞赛结束后20日内退还保证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没有履行审批程序更改体育竞赛时间、地点、比赛内容,或者取消体育竞赛,造成体育竞赛参赛者或者消费者损失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体育竞赛参赛者或者消费者重大伤亡的。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对体育竞赛参赛者、消费者的损害补偿或者充抵罚款。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七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该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在体育竞赛经费、组织方案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聘请未经注册确认的裁判员,或者聘请裁判员及裁判员拟任职务情况未向体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

  (三)体育竞赛有悖社会公德或损害参赛者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体育竞赛主办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举办体育竞赛的;

  (二)实际举行的体育竞赛与批准或者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取消体育竞赛的;

  (四)未按规定制订体育竞赛的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没有落实安全责任的。

  第三十九 条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以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及其他体育组织的名义举办体育竞赛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取消该体育竞赛,并处1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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