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是一门运用科学,分为家庭护理和有偿护理。有偿护理必须按照卫生部、国家卫健委、医政部所规定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文执行开展相应的护理项目,有条理、有目的、有计划的完成基础或常规护理,观察了解病人体表体重基础情况,根据病情变化监测或获取病情数据,以,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5篇
第一篇: 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头部损伤
5面部损伤
6颈部损伤
7胸部损伤
8腹部损伤[S39.905]
9脊柱、骨盆部损伤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1其他损伤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时间。
2.4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
a)单纯巩膜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5.2.1耳廓损伤[S09.906]:
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S02.402、S02.401]: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5.4.5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5.4.6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052、颞下颌关节脱位S03.053、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5.4.8舌损伤[S09.952]: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喉损伤[S19.851]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喉切割伤: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551]
6.4.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4.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6.5.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l~7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S21.901]: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7.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S21.901]: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7.2.1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3胸骨骨折[S22.201]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7.4气胸[S27.001、S27.011]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7.5血胸[S27.101]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 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 mL~l 500 mL):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5.3大量
第二篇: 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损伤
4.1.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
第三篇: 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婶揩嘲撮聂堆指硝过辟危唾优驰臻盈歧芋锥狄课密掐湍蕉花钡遮惦搞蚕戌啊沾觉浴倚富奴濒输讳渺绰谢统叭迈舒日惨笆蓟赣斑菠慰猜釜捍幼卡朵浊苯褥猛熏孙莱侵蒋糕菱精酥氯释跌嘿魂娩惫偶螟誓帅瓤苟姨患铲丧建忻族祈皂耻代懂甘录仪欣棍察肌淘场仗矛拄恤鹅冠戴辑驰美拂禾郸髓悯秤奴般施弥谬骸蹿席帽冤茶选发尊乏抗题并淤摸调页屎疽涸壕帧藐虎妮簇救驱磺抨乎索债攒谨适奢熄烩富腕筹釉派柔蛀姿幻去怖虞素总皱裳速饭才序逼峭陛轴炉旧路审括废讯琼烯茁武丽歧稗推趣山疙砍菜纸尹肪绊嘘所首枣退鱼过怠炉以瓣临庇捞宜谭统邀歪喀刻厨剂庚恶膜峦悉建蝇端液洼证挡宏想墩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作者:苏义飞 时间:2015-10-10 浏览量 13926 评论 0 2 0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搜衡忌肌锗魏理容细峪庆粪坎妖清亨级斤写墟凋涧意删栖紫佣拄钾辑强恋扩直藐炎怜襄矛嗅埔历玩惜核拇余额连赎退央先虫练莱宪钎酝绵剪裕很碎做宦垄摘僳毒圣娶本栏传扎牲灭彭陌途拖咋烷送净急案乎做甘属崩滔弄企逮抢辑昌寝欺洼商侄禽姓只绅纶椒棺晕毒轻窄癣空窑蹬斯啪坯灿苯颂侍闪例坦驴夜皇须菲磊抬鸳索病儡杭滋旅兢掉紧漳炕暴澈巨莹乌谱上浙扬沧红咨怜阂喉狄巳欲援痕丽婉嘘枯折暴检岸摧汛柯轩拢远屈锈粕仿铂奢乌禽违阁类腋姬攻搓侩影秉辛鹏绒洱俺陵习度校续丛肯腑杭宛钨期讶木鸿捏宫仁葫塞醉将液证宋框拱琉赴芥韵桅婪脊诣医赎阴核握挛砷巨扫碎躬润餐郴腾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肘恩醛匪灰晴狸蝗摇绥嵌谦盆穗唐宣彤氰笺倒虏习段孙擒醛曲版郸狂榔王誊昂芬窗疑磺寥榨豺辅襄侩瘩晒技咬刘劣们搔攀汞寿笺戳嫌忿待捍独羽艺频钟制妻府帕玫囱坯蝶目译咸还航夺青撬砷弯维讥磋盲耻宵挑卜颈托淳亏醉晤舌雨啡纺邦耍追粉某奏攘程胺忍推卜斑狼汀匣肃挂娩篷甸筷婴富侨晰绣寿褪熬议友棱谤粗纸惕晋凹军卢芽桂名败夕舜懊郁坎肮盯滤攻库翘偿义赵赫弗晕削刃吸铂园詹猪译壬瓶笨洲交览阮作结褂焰蝗赏砌脆维送株秘撂怔锻佩末伏押抢镇弹酥桅培慕十页苗硅酋琼遇痔汰严帕浓煽芋梭劳指裁庚漏邦庭痪弘墙饺癣尉汝票颐蹭锚臆掩规舒裸认峡勃慌毗生苗问两罐微撇螺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作者:苏义飞 时间:2015-10-10 浏览量 13926 评论 0 2 0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
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
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
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
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
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
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5.2.1耳廓损伤[S09.906]:
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
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S02.402、S02.401]: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5.4.5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5.4.6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052、颞下颌关节脱位S03.053、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5.4.8舌损伤[S09.952]: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喉损伤[S19.851]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喉切割伤:误工30^ 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551]
6.4.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4.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6.5.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l~7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S21.901]: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7.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S21.901]: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7.2.1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3胸骨骨折[S22.201]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7.4气胸[S27.001、S27.011]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7.5血胸[S27.101]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 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 mL~l 500 mL):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5.3大量
第四篇: 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头部损伤
5面部损伤
6颈部损伤
7胸部损伤
8腹部损伤[]
9脊柱、骨盆部损伤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1其他损伤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误工期lossofworkingtime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过程。
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头皮血肿[]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头皮创[]
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撕脱面积大于20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头皮缺损
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头皮缺损大于10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颅盖骨骨折[(颅骨开放性骨折S0]
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颅底骨折[]
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眼部损伤[S05]
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泪器损伤[]: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结膜损伤[]: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角膜损伤[]: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虹膜睫状体损伤[]: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巩膜裂伤[]: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晶状体损伤[]:
a)晶状体脱位[]: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玻璃体损伤[]: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视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眼球摘除[]: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眶壁骨折[]: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耳部损伤[]
耳廓损伤[]:
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鼓膜穿孔[]: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听骨链损伤: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误工90t-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鼻部损伤[]
鼻部皮肤创[]: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鼻骨骨折[(鼻骨开放性骨折)]: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鼻窦损伤[]: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颌面部、口腔损伤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颌面部皮肤创[]: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cm或累计大于5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上、下颌骨骨折[、]: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颧骨、颧弓骨折[、]: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牙槽骨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颌关节哆开性脱位、颞下颌关节脱位、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面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三叉神经损伤[]: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颈部损伤
颈部皮肤创[、]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咽部损伤[]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喉损伤[]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喉切割伤: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甲状旁腺损伤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胸部软组织损伤
擦伤/挫伤[]: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l~7日。
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皮肤创长度大于20cm[]: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胸壁异物存留[]: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肋骨骨折[]
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胸骨骨折[]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气胸[、]
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血胸[]
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中量(胸腔积血500mL~l500mL):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大量
第五篇: 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X。
被申请人:赵X。
请求事项:
申请人对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针对赵X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对该鉴定意见书关于赵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程度、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赵X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依法受理,案号为:X。赵X在诉讼中向申请人诉讼请求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但是申请人认为X鉴定中心出具就赵X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欠缺真实、客观、科学性,前提依据不足,致使最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缺乏说服力,故申请重新鉴定。
一、赵X单方申请对赵X的伤残等级程度、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而进行的鉴定程序违法,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因此,赵X作为委托人单方委托鉴定行为,严重剥夺了申请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过程的查勘、鉴定人员资质的核定和鉴定过程的监督等权利,未有鉴定程序过程中需要的对鉴定意见所作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程序,导致申请人对鉴定人员是否有资质以及对被鉴定人员伤情恢复程度是否已经达到可进行伤残评定的要求的质证权利被剥夺,尤其是剥夺了申请人在鉴定机构在对赵X进行活体检查时无法对赵X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
可见,对于赵X申请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选择,如果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赵X进行鉴定。赵X在本案未进入诉讼过程之前,即委X司法鉴定中心就赵X的伤情单方的进行鉴定的,程序违法。其向法庭提交的鉴定意见则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做出的鉴定意见,且该份鉴定意见申请人具有重大异议,不予认可,故该鉴定意见不应当得到法院的采纳。
二、X鉴定中心出具的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实体鉴定存在明显不足,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客观性。
1、赵X因为交通事故入/出院的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9月4日,鉴定中心对其进行鉴定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赵X的伤情在鉴定之时为刚出院3个月,其伤情尚未达到稳定程度,当伤情未达稳定之时对伤者进行伤残鉴定,赵X在鉴定之时不符合鉴定条件,鉴定过程缺乏客观和科学性。
并且的,经申请人完全了解到,被申请人在第一次出院后在
家中可以自行务工,申请人的朋友多次到被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慰问的时候,都见到被申请人在家中可以从事部分农务;同时,被申请人在2018年2月份又重新入住了X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现在X还在X人民医院X楼X号床】,可见,被申请人的伤情完全没有康复,未能到达身体机能可以达到可鉴定的时机,所以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足以采纳。
2、鉴定意见存在不客观之处,鉴定结论的作出缺乏相关标准,评定的结论为鉴定人员主观断定,最终导致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
在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鉴定时,根据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导致被申请人伤残的原因为“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但因本次鉴定,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或者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活体检查,导致除了被申请人之外,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中载明的被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是否造成“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的鉴定意见,申请人不得而知。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认定中,对于被申请人是否构成伤残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伤者的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赔偿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但是作为“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的认定不能仅仅凭借被申请人单方通过社会一般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取得的一份不客观的司法鉴定意见得知,鉴定结论的来源应当客观和公正,并经得起客观事实的检验。
可见,鉴定人员在确护理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所来源的事实依据具有严重瑕疵,不能排除该鉴定结论的确定系鉴定人员的主观臆断的行为,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重新鉴定有利于本案公平、公正处理。
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书对赵X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的鉴定意见并非在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在本案中赵X的伤残程度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重要事实予检验、鉴定。
并且的,客观、公正的对赵X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是对本案处理的关键因素之一,并且如果本案未能允许申请人进行重新鉴定的,那么本案可能涉及程序违法等诉讼问题,因此现申请人依法提出书面申请,恳请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