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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换届风气风险隐患排查清单【2篇】

时间:2022-05-14 12:00:02 来源:网友投稿

风险,就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大致有两层含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收益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成本或代价的不确定性,若风险表现为收益或者代价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属,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乡镇换届风气风险隐患排查清单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乡镇换届风气风险隐患排查清单2篇

乡镇换届风气风险隐患排查清单篇1

山东XXXXXX有限公司

隐患排查清单

2018年1月


隐患排查清单

(一)基础管理类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依据

排查部门

1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

安环科

企业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是否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30、32条。

安环科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比例;

(3)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

安环科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是否逐级落实;

(3)是否严格落实考核、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6条

安环科

4

隐患排查

(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是否按规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条

安环科

5

风险管控

(1)是否建立了风险管控机制;

(2)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9条

安环科

6

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

安环科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

安环科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7

危险作业

是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

安环科

特殊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危险作业。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6条

安环科

动火监护、动火分析与动火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分析应当符合规定;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5.2条、第B3.1条

安环科

受限空间作业气体浓度监测、作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的监测;《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6.4条、第B3.2条

安环科

特殊作业前是否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了其他安全措施。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保证落实到位。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安环科

8

重大危险源

(1)是否按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档案;

(2)是否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安环科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安环科

9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安环科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

安环科

10

承包租赁

(1)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2)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46条

安环科

是否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安环科

11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

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告知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安环科

12

应急救援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

安环科

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8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8条

安环科

13

安全评价

(1)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2)评价报告中所提问题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安环科

14

检验检测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环科

15

一书一签

(1)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是否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3)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安环科

16

领导带班

(1)是否建立了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2)单位负责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带班,并填写带班考勤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0条

安环科

隐患排查清单

(二)生产现场类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依据

排查部门

1

总体布局

是否按规定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

厂区布局是否与总图一致;

未经正规设计的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28条;鲁安监发〔2011〕118号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28条;鲁安监发〔2011〕118号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39条

《安全生产法》第3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2

2

工艺安全

工艺安全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是否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工艺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变更审批手续。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5.2.2 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5.2.2 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是否设置了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 5.5.13 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 5.5.13 条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按工艺要求运行;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是否及时处置,处置记录是否完整。

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并保存分析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4.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有浮盘落底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6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6条

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全;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内容完整、真实。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3

3

设备安全

设备安全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是否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油气储罐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5)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采用固定储罐的应设置氮封;

(6)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

(7)油气储罐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及夏季降温喷淋设施,易燃液体储罐应按规定设置泡沫灭火设施;

(8)液化烃球罐的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米的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6.1条、第7.4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6.1条、第7.4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供电系统是否与原设计一致,控制系统是否按设计要求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安全设施是否被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是否立即复原。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6.1.5.1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6.1.5.1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4

仪表

自控

仪表

自控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了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了紧急停车系统。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1)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是否正常使用。

(2)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在控制室应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分布图。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仪表的安装和维护,固定牢固无松动,管线无渗漏,无损伤,无腐蚀。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

5

特殊作业

是否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一致,签审是否齐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特殊作业场所是否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是否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特殊作业过程是否有人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6

储运安全

切水、装卸、倒罐作业是否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作业人员离开现场现象。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是否存在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是否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区域。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堤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穿墙孔洞是否封堵严密,砌体结构防火堤是否加钢筋混凝土压顶。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第4.2.8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第4.2.8条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区。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是否设输送泵,或输送泵与储罐距离不足;防火堤内是否存在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桥架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储罐接地线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体静电释放设施是否有效接地;呼吸阀、液位计是否定期检查;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7

重大危险源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是否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校验。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相关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8

8

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

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场所是否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第6章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第6章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3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安全生产法》第3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易燃易爆区域电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54条、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安全生产法》第54条、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因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装备是否熟练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在装卸前是否对运输车辆进行了查验登记,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和核准登记表》,登记表要存档备查。

鲁安监发[2005]81号文、

DB37/1694-2010

鲁安监发[2005]81号文、

DB37/1694-2010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是否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乡镇换届风气风险隐患排查清单篇2

8 应急与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是否符合

(一)应急管理

1

企业应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GB/T 29639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现场处置卡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六、十九条

2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3

企业应制定应急值班制度;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四条

4

1.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2.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评估结论及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88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5

1.企业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企业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88号)第二十六、三十七条

6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88号)第三十一条

7

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至少分别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88号)第三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

8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88号)第三十四条

(二)应急器材和设施

1

企业应制定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1条

2

企业应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检查应急器材。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1、9.3条

3

企业应在有毒有害岗位配备应急器材柜(气防柜),设置与柜内器材相符的应急器材清单。应急器材完好有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1、9.3条

4

企业存在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应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并定期检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3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第5.5条

5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2.1条

6

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第10.3.3条

7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的消防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9.1.2条

(三)消防安全

1

企业消防道路应畅通无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可燃液体罐组、可燃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按照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4.3.4条

2

厂区消防车道净宽度、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4.3.4条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2009)

3

储罐区消防栓供水压力应正常,满足消防要求;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其管网压力应为0.7~1.2MPa。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5.1条

4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3.6条

5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3.8条

6

消防栓(炮)是否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栓有编号,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出水口扪盖、橡胶垫圈齐全完好;
2.消防栓阀门井完好,防冻措施到位;
3.消防炮完好无损、无泄漏,防冻措施落实;消防炮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现象。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3.2.13条

7

消防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柜内器材配备齐全,附件完好无损;
2.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3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2.3条

8

泡沫及水幕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泡沫发生系统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随时保持备用状态;泡沫液定期更换,有记录;
2.消防水幕、喷淋、蒸汽等消防设施完好,能随时投用,定期试验。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

9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4.5条

10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消防冷却水系统;
2.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3,且小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
3.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0.2条

11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控制阀应处于罐区防火堤外,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可燃液体立式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火堤外,且距被保护罐壁不小于1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0.10、8.4.5条

12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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