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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2022最新版本考试(通用5篇)

时间:2022-05-14 16:05:02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考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考试5篇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考试篇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5

第七章 附 则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考试篇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考试篇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CM351钻机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为了规范设备的操作使用,确保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和职工的人生安全,进一步完善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指定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CM351钻机岗位操作人员

3、引用标准

《CM351钻机操作手册》

4、定义

安全操作规程是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制定的,它指出怎样进行操作和禁止做什么,规范人的行为,是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依据

1.1在检查空压机一切正常后方可启动空压机和钻机,确认周围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进行了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两人负责。

1.2在启动钻机前必须确保油雾器箱内有足够的润滑油。

1.3钻机在托行过程中要检查挂钩的牢固可靠,确保连接气管的安全摆放,禁止挤压和在地面摩擦,禁止在移动的空压机和钻机之间行走。

1.4禁止在斜坡或受牵引的情况下松掉行走马达离合锁紧销。

1.5钻机在行走过程前必须将摇摆控制阀全部打开。

1.6在行走过程中操作手与钻机要保持足够的距离,防止履带伤人。在倒退时,操作手禁止站在钻机后方,严禁原地定转弯,牵引速度不得超过5km/h,不得在大于30°的坡上牵引。

1.7钻孔过程中要保证钻机和空压机有一定的距离,并将气管在地面摆好。在移动钻机过程中要有专人拖动气管,禁止钻机自行拖动气管。

1.8钻机穿边缘孔时,履带离动缘坡最近不得少于5米,行走路线距边缘坡线不得小于3米,严禁在大于35°坡上行走。

1.9降落钻架时,在接近水平终点位置时,要慢动,避免碰撞油缸和给进马达。

1.10液压系统不工作时,要及时关闭油泵,防止液压油过热损害液压元件。

1.11装钻杆过程中,操作手要密切配合,确保钻杆固定牢固可靠,在接杆之前在丝扣上喷上润滑脂,装杆进旋转速度与给进速度配比合适,防止拉伤丝扣。

1.12在对钻机进行维修前,首先要关闭主进气风管和主控阀;在打开油雾器前一定要关死主风阀,并放出钻机管路中的压缩气体。

1.13每班检查钻架及冲击器,钻头、钻杆、给进链条、履带架。

1.14每班检查卷扬机、回转装置、软管轨道。

1.15钻机作业时,严禁维护保养,严禁任何人靠近转动部位。

1.16如遇暴风雨、雷雨天气或安全无保障的特殊情况下,可及时停止作业,然后向工段汇报。

1.17每班放下钻架时,注意清理干净钻孔平台上的杂物。

1.18唯有受过专业培训并考核通过后,才能操作维护设备。

1.19禁止钻机长距离行走,钻机在行走时,要与协助人员配合好,禁止机身上站人。

2、CM760-D潜孔钻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为了规范设备的操作使用,确保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和职工的人生安全,进一步完善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指定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CM760钻机岗位操作人员

3、引用标准

《CM760钻机操作手册》

4、定义

安全操作规程是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制定的,它指出怎样进行操作和禁止做什么,规范人的行为,是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依据

2.1上班应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班前、班中不准喝酒。

2.2操作时精神要集中,不准说笑打闹,更不准擅离岗位。

2.3开机前必须按照《CM760-D操作保养说明书》逐次检查,确认设备是否具备开机条件,并确认所有安全装置,包括护板是否安装正确,功能是否正常,各仪表工作是否安全可靠。

2.4开机前认真检查柴油、机油、液压油、气动工具油及冷却水位是否正常。

2.5开机前将钻机所有控制杆和开关置于空档位置,发动机开关放置低速,在15秒内起动不了发动机,要等待2分钟后才能再次起动发动机。

2.6发动机起动后应低速(怠速)运转5分钟对发动机进行预热,预热后方可将发动机转换到高速档上进行工作。

2.7关闭发动机前应将发动机开关扳至低速位置,使发动机怠速运转5分钟左右,降低发动机温度方可熄火。

2.8不要在大于30°的斜坡上起动发动机。

2.9钻机行走时要保持平稳,钻机钻架置于水平位置,注意避开地面、空中障碍物,平地行走速度可视面平整而定,严禁长距离行走,行走前要在履带轮淋油。

2.10严禁在松软地面行走,严禁在大于35°斜坡上行走,严禁爬大于30°坡面,严禁在坡上作横向转弯操作,若在坡上操作时,坡度不得大于15°。

2.11钻边缘孔时,履带离边缘最近不得小于3米,行走离边缘坡线不得小于2米。

2.12钻孔时要先开收尘,再开回转,然后开冲击,最后开给进,开孔时要慢给进,如果开孔时有水则不能开收尘,穿孔完毕时,先关给进回转,再关风压,最后关收尘。

2.13连接和拆卸钻杆要小心,防止卡杆及掉杆等危险情况发生。

2.14钻机作业时严禁维修保养,严禁任何人靠近转动部分,维修保养应将发动机熄火,释放空气压缩机系统压力,避免造成对维修保养人员的伤害。

2.15遇暴风雨、雷雨天气或安全无保障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停止作业移至安全地带,然后向有关人员汇报。

3、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为严格执行国家对民爆物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火工材料使用行为,强化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风险,确保爆破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爆破岗位操作人员

3、引用标准

《爆破安全规程》

《水泥企业矿山管理规程》

4、定义

安全操作规程是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制定的,它指出怎样进行操作和禁止做什么,规范人的行为,是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依

3.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爆破的规程和操作细则,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要求进行爆破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2上班前必须穿戴好规定劳保用品,严禁酒后上班。

3.3接到爆破作业指令后,班组成员必须开班前安全会,明确个人职责,确定现场炸药、雷管指挥和充填负责人。

3.4凡在接触爆破材料过程中,一律不准携带引火用品。

3.5对每次进货爆破材料都要进行抽试,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

3.6严格按起爆器材加工和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和加工起爆器材。严禁丢失或转借爆破器材

3.7测试电雷管电阻时,必须使用专用爆破仪表测试,操作加工电雷管时,禁止穿化纤衣服。

3.8在加工每个雷管前,必须检查雷管内有无杂物或者有无变质,如有杂物时应用手轻轻地从雷管端口敲出,严禁用嘴吹出或用物体挖出,变质雷管严禁使用,按报废处理。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考试篇4

#########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文 件 编 号: AQG/HD111-2014-02

版本/修订次: A/0

编 制: # # #

审 核: # # #

批 准: # # #

发 布 日 期:

实 施 日 期:

1、 总则 …………………………………………………………… 第3页

2、 事故风险描述 ………………………………………………… 第3页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6页

4、 预警及信息报告 ……………………………………………… 第8页

5、 应急响应 ……………………………………………………… 第9页

6、 信息公开 ……………………………………………………… 第15页

7、 后期处置 ……………………………………………………… 第15页

8、 保障措施 ……………………………………………………… 第15页

9、 应急预案管理 ………………………………………………… 第16页

10、附则 …………………………………………………………… 第17页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发生的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    #################   (单位名称),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停电/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事故、高处坠落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根据事态的发展与影响,按实际进行分级响应。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火灾事故专项预案、停电/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事故处置方案、高处坠落事故处置方案、交通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卫生事故处置方案。

1.5应急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立足自救;反应快捷、企业自救与专业救援相结合等。

2、事故风险描述

2.1企业概况

2.1.1企业地址:##################。

2.1.2地理位置及周边情况:

位于########加工区的正东方向,#####镇的正北面,正处于车泾路与联营路的交叉口位置,西边为居民楼,南边为公共宿舍楼,东临联营路,北临车泾路。

2.1.3职工人数:现有职工20~30人,其中管理人员8人,安全负责人2人。

2.1.4隶属关系:法人代表:郑赛萍 总经理:刘建铭

安全主管:苟晓锋 安全员:王军见

2.1.5主要原材料及产品:以铜/钢金属材料和阻燃塑胶料为料,主要生产电气附件、电气开关等产品。

2.1.6厂区情况:有固定建筑:厂房两栋(含有生产、仓储、办公、生活四部分,各自占有面积约2850㎡、700㎡、1200㎡、1200㎡);临时搭建物:10㎡

#############有限公司平面图

2.1.7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室外消火栓3个,室内消火栓15个,灭火器32个,防火门12个,消防泵房1间,市政供水1.8MPa,安全指示灯5部,安全指示牌10片。

注:各类消费设施分布情况请见下图:

消防设备、器材分布情况图及疏散路线图

2.2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2.2.1公司装配1车间和实验室有使用少量酒精有可能倾倒散落,电路老化短路,这些因素有空能引发火灾事故,存在的车间有模具、冲压、注塑、压制成型、装配车间,库房。

2.2.2机械加工和维修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事故、物体打击事故、触电事故、起重伤害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影响生产加工的停电事故。发生事故的生产装配车间、机械加工车间、配电室等。

2.2.3员工上下班途中或出差期间有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

2.2.4公司食堂有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事故。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

3.2应急指挥部职责

明确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职责

总 指 挥(总经理):负责事故应急指挥工作,宣布启动预案,对特殊情况进行紧急决断等。

副总指挥(安全主管):协助总指挥下达应急命令,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工作。

成 员(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具体工作。

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接受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应急救援中心的领导落实指令。

(2)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担负专业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指挥工作。

(5)配合专业部门进行事故现场的应急抢救工作。

(6)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7)组织对应急预案处置方案的演练,补充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

(8)总指挥不在的情况下,由副总指挥进行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3.3工作组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3.3.1通讯联络组

组长:陈丽薇

组员:徐燕丹、陈露莎

职责:负责与各应急小组及对外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络和情况通报。

3.3.2灭火组

组长:陈仕海

组员:蒋海胜、晏朝志、姚文忠、胡春林

职责:发现火情立即利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初起火源控制并消灭火灾,配合专业消防人员进行灭火扑救工作。

3.3.3疏散组

组长:杨文英

组员:周莎、黄老昆

职责:负责引导各部位人员有秩序地进行疏散。

3.3.4医疗救护组

组长:段 芹

组员:候彦军、姚 松、邱晓玲

职责:抢救受伤人员并进行救护,配合医务人员救护受伤人员及护送受伤人员就医。

3.3.5保卫组

组长:唐华超

组员:吴小园、朱国刚

职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看守抢救出来的物资。

3.3.6后勤保障组

组长:孙宁晓

组员:余碧玉、魏 建

职责:对事故现场所需各种器材,工具及其他物品的供应调配。

3.3.7抢险组

组长:王军见

组员:施少峰、陈群胜、田桂龙、周侃、朱澄凯

职责:事故现场的抢救物资、断电、技术支持等抢险工作。

3.3.8善后处理组

组长:纪家文

组员:刘建国、陈碧荣、洪卫群、施少峰

职责:事故后的善后处理,现场清理、抢修、恢复工作。

4、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与预警

4.1.1危险源监控

(1)公司应有人员24小时值班(电话:021-########,内线803/809);

(2)认真做好危险部位、设备、设施的监控工作。

4.1.2事故预防措施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及时整改治理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

(3)保证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有效。

(4)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应及时进行整改,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逐级上报。

(5)加强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技能,提高对事故的应急能力。

(6)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跑、冒、滴、漏及确保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无缺损。

(7)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使用非防爆电器,在警戒区域内,设立醒目便于公众识别的安全警示标志。

(8)对公司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9)对公司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尤其对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

(10)对食堂餐具每天清洁消毒,所购生鲜蔬菜等食品均到正规销售场所采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超期过期以及腐烂变质等食品,坚决杜绝出现在公司食堂。

4.1.3预警行动

(1)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人。

(2)发现易发生事故的隐患立即排除。

(3)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

(4)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人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尽可能阻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5)现场负责人应用最快速度通知指挥部成员到现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4.2信息报告

(1)企业应急指挥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信息及时通知指挥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后,如事态继续发展扩大,指挥部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地区)办事处。

(3)信息传递

由指挥部主要领导用电话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通报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5)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如联系人和电话等。

(4)公司应急救援队员名单及紧急联系电话:

组 别

队员名单及紧急联系电话

总指挥

刘建铭( 021-######## 内线:803 )

副总指挥

苟晓锋( 131######## 内线:812 )

信息联络组

组长:陈丽薇( 131######### 内线:812 )

组员:徐燕丹( 137######### 内线:807 )、陈露莎(内线:807 )

保卫组

组长:唐华超( 138######### 内线:809 )

组员:吴小园(内线:821 )、朱国刚(内线:805 )

抢险组

组长:王军见( 187######### 内线:824 )

组员:施少峰( 内线:815 )、陈群胜( 内线:824 )、田桂龙( 内线:814 )、周侃( 内线:815 )、朱澄凯( 内线:815 )

灭火组

组长:陈仕海( 138######## 内线:815 )

组员:蒋海胜( 内线:815 )、晏朝志( 内线:815 )、姚文忠( 内线:814 )、胡春林( 内线:804 )

医疗救护组

组长:段 芹( 137######## 内线:808)

组员:候彦军(内线:816 )、姚 松(内线:814 )、邱晓玲(内线:808)

现场疏散组

组长:杨文英( 152######## 内线:812 )

组员:周莎(内线:821 )、黄老昆(内线:806 )

后勤保障组

组长:孙宁晓( 138######## )

组员:余碧玉(内线:810 )、魏 建(内线:815 )

善后处理组

组长:纪家文( 158######## )

组员:刘建国(内线:808 )、陈碧荣(内线:820 )、洪卫群(内线:808 )、施少峰(内线:815 )

5、应急响应

(1)报警:所有员工应熟悉安全警报程序,发现事故征兆,现场第一发现的人员应通过高声呼喊的方式发出警报信息,同时现场人员进行自救、灭火、防止灾情扩大。

(2)接报:值班人员接报后,携带应急包立即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现场应急抢救工作。

(3)灾情已被扑救,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待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调查灾情事故完毕后,经同意进行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5.1 响应分级

5.1.1企业三级应急响应

本企业对安全生产事故实施三级应急响应

(1) Ⅰ级应急响应

适用于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危及2人以上生命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2) Ⅱ级应急响应

适用于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公共危害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3) Ⅲ级应急响应

适用于事故危害有扩大趋势,可能出现2人以上生命安全生产事故,或可能造成影响公众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状态紧急或出于临界状态。

5.1.2启动应急预案

Ⅰ、Ⅱ级应急响应,企业针对事故性质、类型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控制事态发展,当难以控制紧急事态时,果断报请当地应急救援机构,实施外部紧急应急救援,Ⅲ级一下应急响应有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及特点决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

5.1.3现场应急救援要点

按照先控制后消除、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的要求,迅速展开现场应急救援在第一时间发现报警,经济处置、疏散人员应急救援。

5.1.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应急救援指挥以现场为主,所有应急队伍和人员必须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不统一领导下,协同实施抢险和紧急处置行动,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后,应在安全位置迅速设立现场指挥部,判明情况,调集应急队伍、装备器材,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抢险。

5.2 响应程序

(1)发现险情,立即发出报警,应急指挥人员,根据事故现场险情,判断响应级别,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通知各抢救小组快速集结,快速反应履行各自职责投入抢救行动,在短时间内扑救源或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

(2)按指挥人员要求,信息联络组向公安消防机构,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派人接应相关车辆,并随时与现场处置领导小组联系。

(3)抢险小组在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之前,根据不同类型的灾情,采取不同的救灾方法,撤离周围任何可以视灾情易燃蔓延的物品等办法控制灾情。在有可能形成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灾情时,应佩戴隔绝式氧气呼吸器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抢救灾情人员中毒。救灾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听从指挥,积极配合专业救灾人员完成灭火救灾任务。

(4)疏散组通知引导各部位人员尽快疏散,尽量通知到应撤离灾情现场的所有人员。

(5)抢险组同时做好物资抢救工作。

(6)现场保卫组做好现场的警戒保卫工作。

(7)受灾现场指挥人员随时保持与各小组的通讯联络,根据情况可互相调配人员。

(8)进行自救疏导人员、抢救物资、抢救伤员等,抢救行动时,注意自身安全,无能力自救时各组人员尽快撤离受灾现场。

5.3处置措施

5.3.1受伤人员的处置

(1)被救人员衣服着火时,可用水或毯子、被褥等物覆盖措施灭火,伤处的衣、裤、袜剪开脱去,不可硬行撕拉,伤处用消毒纱布或干净棉布覆盖,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2)对受伤严重的伤员要注意呼吸,心跳的变化,必要时进行心脏复苏。

(3)对有骨折出血的伤员,应作相应的包扎,固定处理,搬运伤员时,以不压迫伤面和不引起呼吸困难为原则。

(4)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

(5)抢救受伤严重或在进行抢救伤员的同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由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抢救伤员,并派人接应急救车辆。

5.3.2专项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5.3.2.1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措施

① 发生机械伤害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拨打120救护中心并与医院取得联系(医院在附近的直接送往医院),应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严重程度,并派人到路口接应。在医护人员没有来到之前,应检查受伤者的伤势,心跳及呼吸情况,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急救措施。

② 对被机械伤害的伤员,应迅速小心地使伤员脱离伤源,必要时,拆卸机器,移出受伤的肢体。

③ 对发生休克的伤员,应首先进行抢救。遇有呼吸、心跳停止者,可采取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法,使其恢复正常。

④ 对骨折的伤员,应利用木板、竹片和绳布等捆绑骨折处的上下关节,固定骨折部位:也可将其上肢固定在身侧,下肢与下肢缚在一起。

⑤ 对伤口出血的伤员,应让其以头低脚高的姿势躺卧,使用消毒纱布或清洁织物覆盖伤口上,用绷带较紧地包扎,以压迫止血,或者选择弹性好的橡皮管、橡皮带或三角巾、毛巾、带状布巾等。对上肢出血者,捆绑在其上臂l/2处,对下肢出血者,捆绑在其在腿上2/3处,并每隔 25~40分钟放松一次,每次放松0.5~1分钟。

⑥ 对剧痛难忍者,应让其服用止痛剂和镇痛剂。 采取上述急救措施之后,要根据病情轻重,及时把伤员送往医院治疗。在职转达送医院的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篇并密切注意伤员的呼吸、脉搏及伤口的等情况。

⑦ 对重伤者不明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的,不要盲目进行抢救,以免引起严重的伤害。

5.3.2.2触电事故应急处理

① 截断电源,关上插座上的开关或拨出插头。如果够不着插座开关,就关上总开关。切勿试图关上那件电器用具的开关,因为可能正是该开关漏电。

② 若无法关上开关,可站在绝缘物上,用不导电的物体将伤者拨离电源。切勿用手触及伤者,也不要潮湿的工具或金属物质把伤者拨开。

③ 如果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开始工人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切记不能给触电的人注射强心针。若伤者昏迷,由将其身体放置成卧式。

④ 若伤者曾经昏迷、身体遭烧伤,或感到不适,必须打电话叫救护车,或立即送伤者到医院急救。

5.3.2.3高处坠落事故的抢救措施

① 救援人员首先根据伤者受伤部位立即组织抢救,促使伤者快速脱离危险环境,送到医院抢救,并保护现场.察看事故现场周围有无其他危险源存在。

② 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迅速向上级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

5.3.2.4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

① 第一发现火情人员或得知火情的值班人员,立即进行扑灭工作,如无法完成,则立刻指挥部,指挥部根据火情,及时拨打消防电话119。

② 现场值班员或负责人将火情通知指挥部,迅速在指定位置集合,听从统一安排部署。

③ 各应急小组成员由本组负责人通知,按部署迅速展开行动

④ 对于火灾中受伤的人员,根据第6.3项紧急处置。

5.3.3扩大响应

(1)灾情事故发生并蔓延,公司应迅速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救灾的扑救和控制,并拨打相应专业电话,请求专业人员进行救援。

(2)抢救伤员可拨打急救中心电话,请求医务人员进行救护。

(3)受灾现场指挥人员可根据情况向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5.3.4应急疏散方案

为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序疏导人员进行疏散,生产经营场所应保证事故应急照明完好,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疏散通道出口畅通。

5.3.4.1事故应急照明

由于事故后停电,会给人员疏散造成很大障碍,在疏散通道的必要位置,疏散楼梯、消防电梯、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通道出口等处,都要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并保证使用有效。

5.3.4.2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用箭头或文字表示,并在黑暗中发出醒目光亮,便于公众识别。

5.3.4.3应急疏散通道,出口要求

严禁在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堆放杂物,保证畅通无阻,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启用应急疏散出口,及时疏散人员。

5.3.4.4事故现场人员疏散方案

(1)值班人员或现场处置领导小组指挥人员发出疏散人员指令后,疏散小组按负责部位进入指定位置,立即组织人员疏散。

(2)疏散小组用最快速度通知现场人员,按疏散的方向通道进行疏散。

(3)有关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单位领导和疏散人员主动向其汇报事故现场情况。批挥权上移后,积极配合做好人员疏导工作。

(4)事故现场有被困人员时,疏导人员应劝导被困人员,服从指挥,做到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

(5)正确通报、防止混乱。疏导人员首先通知事故现场附近人员先疏散出去,然后视情况公开通报,告诉其他区域人员进行有序疏散,防止不分先后,发生拥挤影响顺利疏散。

(6)口头引导疏散。疏导人员要用镇定的语气,呼喊、劝说人们消除恐惧心里,稳定情绪,使大家能够积极配合进行疏散。

(7)广播引导疏散。利用广播将发生事故的部位,需疏散人员的区域,安全的区域方向和标志告诉大家,对已被困人员告知他们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自制救生器材的方法。

(8)强行疏导、疏散

事故现场直接威胁人员安全,疏散组人员采取必要的手段强制疏导,防止出现伤亡事故。在疏散通道的拐弯、叉道等容易走错方向的地方设疏导人员,提示疏散方向,防止误入死胡同或进入危险区域。

(9)制止脱险者重反事故现场

对疏散出的人员,要加强脱险后的管理,防止脱险人员对财产和未撤离危险区的亲人生命担心而重新返回事故现场。必要时,在进入危险区域的关键部位配备警戒人员。

(10)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疏导人员若知晓内部被困人员,要迅速报告,介绍被困人员方位、数量。

5.3.4.5疏散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保持安全疏导秩序,防止出现拥挤,踩踏摔倒的事故发生。

(2)应遵循的疏导顺序

①疏散应先事故点(层)、后以上各层、再下层的顺序进行,以安全疏散到地面为主要目标。

②先安排事故威胁严重及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

③疏散中按先老、弱、病、残、妇,先客人,后员工的疏散顺序进行疏导。

④发扬团结友爱,尽力救助更多的人员撤离事故现场。

5.3.5救灾结束

救灾结束后,注意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调查处理完毕后,经有关部门同意,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5.4应急结束

5.4.1应急处置结束,由应急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批准,现场应急结束,应急终止的条件应达到:

(1)事故已得到控制,没有导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

(2)没有被困人员,事故现场人员已疏散到安全地带。

(3)受伤人员已全部从事故现场救出,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没有失踪人员(包括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

(4)环境受到污染经处理后,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

5.4.2应急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明确布置以下工作

(1)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区安监局和政府相关部门。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有关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及其他应移交的资料。

(3)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人员及时清理现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设备,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4)写出事故应急工作总结报告

(5)做好受伤人员的慰问和善后处理工作。

5.4.3公司以及各生产单位应做的工作

(1)总结事故教训,补充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补充完善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重复事故发生。

6、信息公开

(1)应急指挥部应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企业职工通报事故原因,处理结果和避免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2)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需要对媒体发布的应由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及时准确,通报事故信息。

7、后期处置

(1)继续做好对污染物的处理工作。

(2)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人员尽快清理现场,检修受损设备,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3)做好对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4)认真总结应急处置经验,修改完善企业应急预案有关内容。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应急指挥部成员电话(详见第4.2项);

(2)XX镇XX村民委员会(021-########);

(3)XX镇人民政府安监所电话021-########;

(4)报火警电话:

(5)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联系电话并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6)应根据情况及时对通讯系统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8.2应急队伍保障

(1)设置各应急小组,并配备一定的人员。

(2)设置应急队伍(可兼职),并保证人员到位。

8.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救护人员的装备:头盔、安全带、防护手套、防护服等,存放在原材料物资库。

负责人:苟晓锋 电话:131#######

(2)各类消防设备的配备

消防实施

室外消火栓

2 个

室内消火栓

15 个

烟感报警器

5 个

喷淋头

0 个

消防接合器

15 个

防火门

15 个

灭火器数量

32 个

市政供水

1.8 MPa

消防泵房

1 间

注:以上消防设施分布位置,请参见第2.7项:消防设备、器材分布情况图及疏散路线图。

(3)救护器材的配备:简易担架;

(4)救治器具、药品的配备:夹板、止血带、氧气袋、急救药品等;

(5)通讯器材的配备:电话;

(6)抢救车辆的配备:汽车;

(7)抢险工具:铁锹、消防斧、千斤顶等。

8.4其他保障

(1)经费保障:财务部设立应急专项经费,明确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应急经费及时到位。

(2)技术保障:有需要时,技术部设备保障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3)后勤保障

9、应急预案管理

9.1应急预案培训

(1)组织员工学习国家、上海市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应急能力。

(3)教育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方为主、防消结合”的思想,严格落实各项作业规程以及安全防护措施。

9.2应急预案演练

(1)每年对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1次,每次演练应制定演练方案。对初起火情扑救,消防设施使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抢救等方面的能力,并通过应急预案的演练,修改完善各类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内容。

(2)消防演练方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街道(地区)办事处、消防主管部门争取业务指导。

(3)救护抢救演练方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医疗部门、街道(地区)办事处、主管部门争取业务指导。

(4)每次演练做好演练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5)演练要做好记录、内容包括:

演练时间及参加人员;演练项目部位;模拟形式及目的;演练现场的拍照(像片);演练效果小结。

(6)进行消防演练前,可在演练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演练的标志牌,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对参加演练人员提出安全注意事项,防止造成人员伤害。消防演练结束后,应恢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状态。

9.3应急预案修订

应根据国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等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或经过演练发现不足之处,及时完善。

9.4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在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留存,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海松江安监局)、街道(地区)办事处备案。

9.5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应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工艺、设备、机械动力等部门分析企业危险源后制定,解释权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解释。

本应急预案于2015年7月15日实施

10、附则

10.1应急救援组织纪律

(1)应急组织机构的全体成员,应树立接到报警就是命令的观点。

(2)应当树立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为第一位的思想。

(3)在应急组织机构内,当正职休假,开会等外出时,副职必须承担正职应当承担的责任。

(4)在抢救过程中,应当勇敢,科学、冷静,不能盲目、蛮干,必须听从指挥。

10.2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部门和个人,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2)安全事故抢险、排险中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企业职工、社会人员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工作提出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

10.3处罚

为严肃抢救纪律,保证应急工作有序进行,制定处罚制度。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违反企业规定进行处罚。

(1)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抢救时机。

(2)不服从企业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

(3)阻碍应急人员正常执行任务。

(4)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的行为。

10.4事故处理完成后,主管部门写出报告(总结),将事故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损失大小、人员伤亡情况,受表扬、奖励、批评、处罚人员名单等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在本企业存档备案。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考试篇5

2017最新广告法全文(最新版本)

 

o

o第一章 总则

o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o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o第四章 监督管理

o第五章 法律责任

o第六章 附则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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