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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22年【四篇】

时间:2022-05-15 10:3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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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20年4篇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20年篇1

2017年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单位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税后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单位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或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下属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主要指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部门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政法系统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人员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通讯补贴、公务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所辖企业编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变动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变动部分是指:企业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保健补贴)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表彰奖励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系统内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第四条规定。

  第七条 管辖范围内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需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第四条规定。

第八条 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金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总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

  对于只有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享受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人员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等项目的农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第四条规定。

  第十条 所管辖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金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员所在党支部研究,报单位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单位发展的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一般情况是,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上交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委员会,然后由支委会集中上交上级单位党委。

  第十五条 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凭证向流入地党支部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及时办理组织关系变动的单位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支部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支部补交党费。对于管辖范围内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支部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支部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要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收纳情况。

  第十六条 单位所属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支部代收,到账后上报单位党委,再通过县委、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20年篇2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 

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由组织委员送缴。  

3、党总支每半年向镇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县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4、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5、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7、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9、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10、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12、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3、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4、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缴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5、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6、党费上缴时,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17、党费缴纳明细表、收据、现金要认真记录和保管,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挪用党费。 

18、党办对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20年篇3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作、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发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20年篇4

党费收缴规定及收缴标准

收缴规定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缴纳标准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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